集美大學章程

集美大學章程

《集美大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經福建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0月19 日教育廳第10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1月5日經省教育廳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內容,包括九個章節、七十四條、共一萬零四百餘字,主要包括總則、學生、教職工、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與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美大學章程
  • 外文名:Jimei University charter
  • 核准單位福建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0月19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11月5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福建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集美大學)
集美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集美大學章程》,經我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0月19 日教育廳第10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福建省教育廳
2015年11月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集美大學前身是愛國華僑領袖陳嘉庚先生1918年以來在廈門集美學村創辦的系列專門學校。1994年10月,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原交通部所屬的集美航海學院、農業部所屬的廈門水產學院、福建省所屬的福建體育學院、集美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和廈門市所屬的集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等五所高等學校合併組建為集美大學。1999年1月,學校實現實質性合併。學校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是交通運輸部與福建省、國家海洋局與福建省、福建省與廈門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學堅持“嘉庚精神立校,誠毅品格樹人”,以“誠毅”為校訓,立足地方、面向全國、服務行業,培養套用型創新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內規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集美大學,簡稱“集大”,英文名稱為Jimei University,簡稱“JMU”。
學校法定住所為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銀江路185號,郵編:361021。
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福建省教育廳管理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福建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為學校提供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發揮對台區位優勢,大力推動閩台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努力建設海峽兩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發揮涉海學科傳統優勢,積極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領域,積極打造涉海學科的特色與優勢。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福建省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相關規定,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和各級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生
第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按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和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 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認為職責權利、職務評聘、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有權提起申訴,申訴依教職工申訴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七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在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和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按照各自議事規則討論決議相關事項。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紀委副書記列席會議,其他人員視情況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交校黨委決定決定。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在校長分工和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主持,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監察審計處處處長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定聘任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
學校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各項規章制度;
(二)討論研究各學院報批的副教授及以下聘任人選和推薦的教授擬聘人選;
(三)審批副教授及以下職務教師聘任人選;
(四)研究決定教授職務教師聘任人選;
(五)研究決定與教師職務聘任有關的各項政策。
學校聘任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人事、教務、研究生、科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人數為奇數,不少於15個;學校聘任委員會一屆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四年,任期屆滿,根據具體情況組成新一屆聘任委員會。
學校聘任委員會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人員聘用事項採取表決制,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聘委會根據公布的崗位數和得票數,確定擬聘人員。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校下列事務在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博士、碩士生導師資格;
(八)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九)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評審推薦增設學位點的申請;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出席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委員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方為有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的決定,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教學委員會,由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把握國內外有關學科專業教育的發展趨勢,研究高等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調查和研究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重要問題,為學校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教學工作計畫、教學發展規劃、重大教學改革的措施、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性意見;
(三)審議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實驗室建設、教學改革等工作;
(四)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項目),評審擬推薦省級(含省級)以上各類教學獎(項目);
(五)溝通信息,交流教學建設與教學改革經驗,宣傳推廣教學研究成果;
(六)討論認定重大教學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校教學委員會議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的情況下方能召開。會議需要表決的議題,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院設定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院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組成,受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委託,在本學院履行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相對應的職能。學院教授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的指導。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集美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依法律規定及與法人簽訂的協定享有出資人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社會實踐等。
第五章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或調整學系、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所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依據有關規章制度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各項決定,保證和監督其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其議事規則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由學院正副院長、學院黨委(總支)正副書記、工會主席組成。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於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學院黨委(總支)書記主持,其他由院長主持。
第四十九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省部級等科研平台依其章程管理,其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建立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制。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董、校董單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尊重捐贈者的意願,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學校接受捐贈依其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三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 學校後勤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集美大學校友包括在集美大學及集美大學前身各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集美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校友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進行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和支持各學院依法開展校友聯誼工作。
第六十五條 集美大學校董會是由國家及地方黨政部門負責人,陳嘉庚先生後裔代表,國內外出資捐助集美大學辦學的組織代表或個人,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和企業家,校友代表,學校代表等關心、支持集美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的重要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集美大學校董會遵照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遵循“雙向參與、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調動各方積極性,以多種形式幫助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十六條 福建集美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寫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的中央為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集美學校校歌》。
第七十條 10月20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福建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數量表述,“以上”“達到”“不少於”“不超過”包含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學校章程宣傳工作有特色,學校通過多渠道宣傳學校章程,特別是能利用微信平台圖文並茂地推送章程內容,形式生動活潑,宣傳效果好;學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思路清晰,分層系統推進,梳理及時到位;章程貫徹執行情況有特色,學校在檔案的制定過程中設定合法性審查環節,從源頭上抓好了章程的細化落實情況;學校建立了保障師生表達訴求、意願和申訴的暢通渠道,切實地保障了師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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