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環境保護局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
(二)統一監督管理並指導全市各鄉鎮、各部門對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制定我市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
(四)負責市管和上級授權管理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及“三同時”審查;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市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發展計畫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五)監督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及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向市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建議。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進行行政仲裁;指導城市綜合整治和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八)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推廣防治污染的新產品、新技術,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
(十一)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國內外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三)負責環保局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組織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總體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協助局長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保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決定事項及領導批覆的督促檢查;負責日常公務接待及局領導公務活動安排;負責信息工作及環境年鑑的編制工作;負責環境宣傳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局綜合材料的組織撰寫工作。負責機關及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收費票據管理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組織制訂全市工業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歸口組織管理全市空氣、水體、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廢物、電磁輻射污染和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指導協調全市環境綜合整治;組織實施市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

(三)監督管理科 
擬定和組織實施開展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的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審批市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保設施施工期檢查和竣工驗收,發放《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合格證》,組織制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管理監督環保產品質量;參與制訂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規劃,負責環境標誌認證和管理;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有關利用外資項目等。


(四)邊境環境監測站
按照國家要求,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對市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服務。為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環境污染仲裁提供監測數據。

(五)環境監察大隊
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的徵收工作。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負責對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生態建設工作站
擬定市生態建設規劃;指導各部門各行業制定分步規劃;擬定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審查意見;負責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負責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調查處理生態破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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