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法則

雅虎法則”( Yahoo’s Law)是1998年7月10日,由著名的IT網上雜誌UPSIDE主編Richard L. Brandt在《雅虎法則》一文中正式提出的。“雅虎法則”是指:“只要雅虎繼續控制著挑戰所有歷史先例和邏輯的價格/收入比,網際網路將繼續是你投放金錢的巨大場所”。(I call it Yahoo′s Law. “The Internet will continue to be a great place to put your money as long as Yahoo continues to command a price/earnings ratio that defies all historical precedent and logic.”)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虎法則
  • 外文名:Yahoo’s Law
  • 提出時間:998年7月10日
  • 提出人:Richard L. Brand
特點,緣起,套用,

特點

“雅虎法則”是網路股的基本定價規則,其最大特點在於,它是一套不依賴網路公司預期財務收入而為公司市場價值定價的規則。

緣起

摩爾法則認為,計算能力每18個月增長一倍,而價格卻降低一半。經過修正的梅特卡夫法則認為,網際網路的價值隨著用戶數量的增長而呈算術級數(多項式)增長,或二次方程式增長,但不是指數增長。
幾周以前,richardl.brandt寫了一篇專欄文章,比較摩爾法則和梅特卡夫法則
richard brandt認為,摩爾法則為實踐所證明,卻找不到好的理論根據;而梅特卡夫法則有精確的理論證明,卻得不到實際證據的支持。
應該說,經過修正的梅特卡夫法則也並不完備。雖然梅特卡夫把對信息經濟規律的探索,從摩爾法則所關注的計算領域(電子產業),發展到網路領域(通信產業),是一個貢獻;但梅特卡夫法則的根本弱點在於,它是一個信息數量論的公式,只注意了信息在數量方面進展的作用,而完全忽視了信息處理水平對信息財富的決定作用。用這個法則,可以解釋網際網路為什麼會迅速發展,為什麼需要並產生出大量的信息,但解釋不了信息爆炸帶來的信息垃圾等問題。
richard brandt提出了一個出色的思想:信息財富不是僅僅與信息的數量相關,更與對信息的選擇相關。
richard brandt也看好網際網路,但不是根據梅特卡夫法則,而是著眼於對雅虎和亞馬遜的評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他提出了“雅虎法則”,“雅虎法則”的核心是金錢(財富流量)與信息名義價格貨幣收入之比間的內在關係。
richard brandt認為,“雅虎法則”要終結,除非買方認定它已超過了價格/收入比限制;或者雅虎財務只以270%增長,而不是華爾街預期的333%增長。

套用

“雅虎法則”與價值衝突
雅虎這樣的網際網路企業,他們的信息資產的價值如何衡量?所有分析家都有一個誤區,即把用工業社會標準衡量的貨幣財務收入當作這些公司全部的現實資本。但這樣一來,他們就漏掉了以信息社會標準衡量的重要財富:信息資產。比如雅虎的品牌、知名度、用戶群。這種衡量標準的荒謬和不現實一望而知:照這樣的標準,一個知名企業和一個無名企業,只要財務收入相等,就可等量齊觀。
相反,如果能把信息資產加入進去,“價格/收入比”就不會像表面上看起來的那樣差別巨大。事實上,股票市場所反映的價格,早已不再是工業社會意義上的貨幣市場上的價格,而演進為信息市場上的價格。人們對這種價格的認可,既包含傳統工業社會中的貨幣價值,更加入了信息社會中的信息價值
將資訊時代的財富理解為(工業性的)財務收入和(數位化的)信息資產兩部分,這不是簡單的概念遊戲,而是實實在在的財富轉移。雅虎、亞馬遜的股票價格上漲意味著財富實實在在的轉移,而其中能用工業社會財務收入分析的,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即公司財務報表中的那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從傳統觀點看屬於“說不清,道不明”的,正是由其它工業財富轉移而來的———因為雅虎們多的部分,正是別人少的部分。傳統經濟學家對此著急上火是正常的,誰也不願看到自己兜里的錢不明不白讓人賺了去。於是價值觀上的對立就產生了:傳統觀點認為,雅虎們高於財務收入的部分,是“虛火上升”,這部分價值不應歸於他們,而且早晚要掉下來;而未來觀點認為,雅虎們高於財務收入的部分,是信息收入,這部分價值應穩定地歸於他們,而且還會越來越大。
這樣一來就有了一個經典的文明衝突:當新經濟取代舊經濟時,傳統觀點總認為新經濟只是在分配舊經濟的財富,而不是在創造新的財富。比如,當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轉變時,某些重農學派的代表認為工業並不創造財富,而只是分享或“再分配”農業創造的財富,例如:加工一把椅子,並沒有像種樹一樣“生產”出更多木材來,而只是把農業生產出來的木材,從形狀上加以改變。由於農業生產至上,所以財富應歸種樹者所有。按照這種算法:信息業並不創造財富,只有工業創造財富。雅虎們高於9%(甚至低於這個數字)的收益,照理不該歸他們所有,而應是“誠實”的貨幣資本家的財富,雅虎們通過“心理”手段,將本應歸工業家所有的財富,“再分配”給了信息家。市場應當恢復工業秩序,雅虎應被剝奪。
如果從近期(1998年)的新聞事實中,真正接觸到這種文明衝突的實質,我們就不會感到這些美國分析家的“深刻”,相反,會看出其中的淺薄。歷史將證明,股市上發生的財富轉移,從短期看,不排除“虛火”和“泡沫”的成分,但從長期過程看其中包含著信息資產對貨幣資產的支配,信息資產按照自己的邏輯,創造了自己的市場和財富。而在這個過程中,貨幣資本將無可避免地交出自己的財富,這才是問題的實質。
從雅虎法則本身來說,它的問題是如何把計算的法則與通信的法則統一起來。
從摩爾法則的性能/價格比,梅特卡夫法則的價值/數量比,到雅虎法則的價格/收入比,雖然表面上並沒有多少聯繫,但方法上應是一個進化的過程。首先,至少對象和問題不同了、發展了。雅虎之所以能成功地把財富流量聚攏到自己身邊,一方面需要掌握信息存量(而不能像摩爾光講cpu“性能”),但又不能光掌握信息存量(也就是梅特卡夫強調的信息“數量”);另一方面,要提高信息處理水平(比如通過雅虎搜尋引擎),但又不能單打一提高計算能力(而要通過網際網路廣泛的信息資源)。摩爾強調的信息處理“性能”和梅特卡夫強調的信息“數量”,正好演化、構成了雅虎實踐中的“收入”。雅虎與英特爾、普通電話公司的區別,正在於他較好地處理了電子計算能力與網路信息量的結合。其次,從技術角度看,雅虎法則採用價格/收入比的分析框架,有助於說明名義信息價格與實際貨幣收入之間的差異,但還沒有把問題提得更明確,解決得更有條理。
總之,“雅虎法則”進一步的地方在於:它不再偏向計算和通信中的任何一邊,而更注重兩者結合形成的信息資產對獲得財富的決定作用,以及信息資產對貨幣資產的支配。
雅虎法則與網際網路泡沫
當前網路股脫離公司預期財務收益瘋漲的現象,用其它規則很難準確把握。而這正是“雅虎法則”所要解釋的現象。
“雅虎法則”的主要基礎是擴展費雪方程:MV=BH(貨幣量與貨幣流速之積等於信息量與信息價格水平之積)。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巨觀經濟公式。
“雅虎法則”所說的“收入”是指貨幣流量,由MV構成;價格是指H(信息價格水平,或叫信息流速),“雅虎”(泛指網路公司)只要控制H/MV,也就是B(信息價值量,如眼球數量),就可以確定多少貨幣價值流量可以被浮動為信息價值流量。換句話說,多少“泡沫”是合適的。
顯然,“雅虎法則”假設的前提,是存在一個與貨幣市場對應的信息市場。(不是指信息產品市場,而是信息GDP市場)。在現實中,這個信息市場對應著兩個互為表里的市場,一是名義信息市場,一是實際信息市場。名義信息市場是指股票、證券及金融衍生工具構成的市場;實際信息市場,是指網際網路上的信息交易(在英文中,交易既指內容互動,又指利益互動)。信息市場與貨幣市場最大的不同在於:貨幣市場的M和V是由央行控制的;而信息市場的B和H是由民間控制的。每個人就是一個信息“央行”!
所謂“泡沫”,實際是由個人信息“央行”發行信息“貨幣”造成貨幣價值由絕對價值變為相對價值的過程,相當於一次信息“通貨”膨脹(也就是我們前面說的資本膨脹)。歷史地看,信息“通貨”膨脹的客觀作用,是對貨幣市場(MV)進行一次價值再分配,將新增發部分,投向朝陽產業。具體說,這種轉移的目標,是將GDP中工農業與信息產業的比例,強制性地調整到歷史認為合適的比例上。泡沫的數量,與GDP中這種產業價值轉移的數量嚴格對應。也就是說,那些網路公司,正被歷史當槍使,“無辜”地被迫接受天上掉下來(實際是從夕陽產業轉移出來,並從GDP比例指針中劃拔進來)的大量MONEY,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這一歷史任務。有人比附“工業革命”,給這一過程起了個好聽的名字,叫“信息革命”。這就是網路股市場價值來源的秘密。顯然,掉下來這些錢,與公司的財務收益並無直接關係。所以“雅虎法則”把網路公司當作一個從外邊接錢的“容器”( a great place),而不是內生財務收益的地方,這就是“雅虎法則”揭示的網路股秘密。
說網路股中市場價值與財務收益一點關係沒有,有點絕對。但按照“雅虎法則”,考慮市場價值的首要出發點,確實不是財務收益。“雅虎”要考慮的,首先是公司的商業模型,是否具有前瞻性,說穿了,就是與未來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要保持精確一致,以確保在通過擴展費雪方程的信息“通貨”膨脹式產業價值轉移中,是你這個盤子,而不是別人的盤子,最合理地接住天上掉的大餡餅。透過無數環節的推理,你可以說它與最終的財務收益有關,但從會計學角度,它確實不是這么算出來的。
按“雅虎法則”進行預測,有些就與基於財務收入的方法完全相反了。比如:一則鋼鐵或化工行業虧損的訊息,按傳統方法,應使網路股下降,因為虛擬經濟應是實體經濟的附庸,實體經濟不好,作為其影子的股市自然應隨之下降;但按“雅虎法則”,既然傳統行業虧損,在GDP流量一定情況下,一定意味著有一筆錢從夕陽產業“蒸發”,變成一朵祥雲,飄到網路朝陽領域,掉餡餅雨來了,所以網路股應上升才對。反映傳統產業的道指與反映新興產業的納指往往存在此消彼漲關係,是這種產業間價值轉移的最明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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