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馬利坦

雅克·馬利坦

雅克·馬里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也翻譯為馬利坦,法國哲學家,生於巴黎,曾在海德堡求學。1906年改奉天主教。1914-1940年在巴黎的天主教學院任教授,1945-1948年任法國駐 梵蒂岡大使,但後來成為梵蒂岡教廷的強烈反對者。1948-1960年在北美任教,在多倫多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芝加哥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分別執教。推行新現代主義運動。他的主要著作有《知識程度》(1932)、《藝術與經院哲學》(1920)和《倫理哲學》(1960).

基本介紹

  • 本名:雅克·馬利坦
  • 出生地:巴黎
  • 出生時間:1882年
  • 去世時間:1973年
人物生平,主要觀點,

人物生平

雅克·馬利坦(Jacques Maritain),法國哲學家,新托馬斯主義主要代表人物。1882年生於巴黎;1973年死於法國土魯斯修道院。他早年為新教徒,1906年改信天主教,宣傳新托馬斯主義,在天主教大學與研究機構組織新經院哲學運動。二戰期間僑居加拿大與美國講學。1945-1948年任法國住梵蒂岡大使,之後在巴黎大學與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哲學。馬利坦論著有60餘部,內容涉及本體論、認識論、自然觀、倫理觀、美學、歷史觀與宗教學各個領域。他的政治哲學方面著作有《完整的人道主義》 (1936),《人權與自然法》(1942)、《基督教與民主》 (1943)、《人與國家》(1952)等。他的著作在法國與美國一再被出版、翻譯,在天主教國家頗有影響。馬利坦的政治立場為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公開反對馬克思主義與無產階級專政。他的政治學說的核心是“以上帝為中心的人道主義”。《人權與自然法》一書認為,人的自然權利的依據不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政治學說,應追溯到中世紀乃至古代的“自然法”觀念。他的用意在於樹立宗教與神學在政治領域的仲裁地位,使托馬斯學說現代化。根據中世紀的自然法觀念,他將人權分為個人權利、公民權利與工人權利三種類別。突出了個人權利中的精神生活的自由權;強調按照資產階級民主的原則處理公民與國家關係。他看到勞資矛盾的重要性,提出重建戰後社會、改革經濟結構的改良主義主張,賦予並保障工人財產權和其它社會權益,達到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社會穩定與和平的目的。他的這些觀點反映了二戰後資產階級人權觀的變化。
雅克·馬利坦

主要觀點

1.自由人的社會的四個特徵
我們看到,我所描述的社會的觀念有下列幾個特徵。它是個人的,因為它把社會當作由個人組成的全體,個人的尊嚴先於社會;不管多么貧困的人,他們的存在都含有獨立的根源,並渴望更大程度的獨立,直至達到人類社會內部不能賦予的完滿的精神自由。
其次,這一觀念是互助的,因為它承認個人自然地傾向社會、聯合、特別傾向於政治團體這一事實。因為在政治這一特殊域,人在一定意義上是政治社會的一部分,它認為共同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第三,這一觀念是多元的,因為它認定,個人的發展一般要求自主社團的多元化,這些社團擁有自己的權利、自由和權威。在它們之中,有些處於低於政治國家的等級,它們或產生於自然的基本事實(如家庭群體的情況),或產生於人們自由地共同組成不同團體的意願。另一些社團處於高於國家的等級,比如教會在基督徒心目中即是如此;在現世範圍里,我們今天希望的國際組織社團也是如此。
最後,我們描述的社會觀念是有神論或基督教的,其意義並不是要求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信仰上帝,成為基督徒,它的意義在於,承認上帝、個人的原則與目的以及自然律的最初來源同時也是政治社會與人的權威的最初來源;在此意義上,它認識到福音書傳頌自由與博愛的潮流,鼓勵正義與友誼的德行,宣揚對個人的實際尊敬,要求對上帝負責的情感以及依照上帝執行權威、服從權威的情感,所有這些都是文明為達到自己目標所需要的內部能量。那些不相信上帝、不承認基督教的人,只要他們相信個人的尊嚴、正義、自由以及鄰居之愛,即便他們不能把他們的實際信念歸諸基本原則,甚至將這些信念置於有缺陷的原則之上,他們也可以在實現這樣一個社會觀念的過程中進行合作,在共同利益方面合作。
2.自然律
為了以哲學方式討論本書致力解決的人的權利問題,我們必須首先考察什麼是自然律的問題。有人以為自然律是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發明,各種各樣的反動份子也大肆宣揚這一毫無根據的說法。
自然律的觀念是基督教思想與古典思想的遺產,它並不起源於18世紀的哲學,它在那裡被歪曲了。它的起源可追溯到格老修斯,以及他以前的蘇阿雷士,維克多利亞的弗朗西斯哥,更遠可追溯到聖托馬斯·阿奎那聖奧古斯丁以及教會的教父們和聖保羅,甚至還可追溯到西塞羅斯多亞派、古代的道德學家和詩人,特別是索福克里斯。安提戈妮是自然律的永恆女神,古代人所謂的“不成文法”是它最恰當的名稱。
我在這裡沒有時間討論那些被非常聰明的哲學家以最機智的方式維護的胡說八道,我理所當然地認定人性的存在,並且所有人的人性都是一樣的。我也理所當然地認定人是被賦予理智的存在者,他根據對他行為的理解而行動,具有規定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之力量。人具有一種天生的、特定方式構成的本性,並顯然具有與他的自然構成相適應的目的,這一點對所有人都是相同的。正如所有的鸚鵡,不管什麼樣的種類,不管在什麼地點,都有發出有聲調的聲音這樣的目的,如果它們不發出這樣的聲音,它們就會變為、或被棄為無價值的東西。然而,因為人被賦予理智、並決定他自己的目的,使自身與他的本性所必然要求的目的相協調是他決定的事。這意味著,有一種基於人性的秩序或傾向,人的理性可以發現它,人的意志必須按照它行動,這樣他才能與人類的必然目的相協調。這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律。
古代的偉大哲學家和基督教思想家有更好的理解,他們知道本性來自上帝,不成文法來自永恆律,這就是創造性智慧本身。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將自然律或不成文法的觀念與虔誠的自然感、與安提戈妮無時不在表達的深刻的、聖潔的敬重相聯繫。因為他們懂得,這一戒律的真正原則及對它的信仰在那些信仰上帝人中間更為堅固而不可動搖。對人性以及人類自由的信仰也足以使我們相信不成文法的存在,使我們確信自然律在道德領域的真實性猶如盛衰規律在物理領域的真實性。
規律以及關於規律的知識是不同的。不知道規律的人(在這種無知不是出自某種劣跡的情況下)在規律面前沒有責任。但知道有規律的人並不必然意味著知道這是什麼樣的規律。正是因為這一非常簡單的區分被人忘記,才產生了種種關於不成文法的困惑。有人說,它被刻寫在人心上;確實如此,但刻寫的符號是隱藏的,隱藏得與我們的心一樣深。這一比喻造成了極大害處,使得自然律被當作在每一個人的良心裡運行的現成準則,對之每一個人都無所作為,並且都會自然地擁有平等的知識。
自然律不是被書寫的誡律。人們對它的認識有大大小小的困難。並會犯不同程度的錯誤。所有人自然地、無錯地擁有的共同的實際認識只是我們必須行善避惡。這就是自然律的緒言與原則:但不是自然律自身。自然律是應做的事和不應做的事的整體,它以必然的方式被遵從,以人就是人這一簡單的事實而被遵從,並不考慮其它。在決定這些事情上的每一種可能的錯誤與背逆都證明,我們的眼光是短視的,無數意外事件可以敗壞我們的判斷。蒙泰茵著意指出,在一些人中間,亂倫與偷盜被看作有道德行為。帕斯卡曾為此感到羞恥。我們也為按納粹方式教育出的年輕人對父母的殘酷和責罵、為黨派利益而撒謊、殺害老人與病人等行為看作有道德行為這一事實而感到羞恥。所有這些都是違反自然律的,正如加法中的錯誤違反算術,某些原始人把星辰看作覆蓋於世界之上的帳篷的洞眼的錯誤違反天文學一樣。
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人們關於它的知識隨著人的道德良心的進展而逐步增長。人的道德良心最初處於朦朧狀態,人類學家告訴我們部落生活的結構及其在巫術的半睡半醒狀態中的初步形成。這就證明了自然律的觀念開始內在於祭祀與神話之中,緩慢地分離出來,正如自然的觀念一樣,並且,人們關於不成文法的知識所經歷的各種各樣形式與階段比某些哲學家與神學家的信念更多。我們的道德良心關於這一誡律的知識無疑仍是不完善的,很可能將要繼續發展,只要人性存在,它就會變得更加精細。只有當福音書深入人類本質的深度時,自然律將開放出花朵,完善地顯現。
3.自然律和人權
我們現在應認識到,自然律以及我們內在道德良心不僅規定了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它們也認可權利,特別是與人的本性相關的權利。一個人惟其是人而具有權利,他是自身以及自己行動的主人,因此不僅是一個目的之手段,而是一個目的,應按自身對待之目的。個人的尊嚴這種說法的意思僅僅是個人基於自然律具有應被尊重的權利,他是權利的主體而擁有權利。有些東西之所以屬於人的原因所在僅是因為他是人。權利的觀念和道德義務的觀念是相互聯繫的,兩者都以專屬於有精神的行動者的自由為基礎。如果人在道義上執著於為了實現他的命運而必需的東西,那么他有實現他命運的權利;如果他有實現他命運的權利,他對為這一目的所必需的事物擁有權利。權利的觀念比道德義務的觀念更為深刻,因為上帝有統治被造物的權利,但他對它們無道德義務(雖然他應給予它們的本性所要求的東西)。
關於個人權利的真正哲學置於自然律的觀念基礎之上。同樣自然律揭示了我們最基本的義務,任何法律都依此而被服從;正是自然律給予我們最基本的權利。這是因為,我們生成在宇宙的秩序、宇宙的規律與規則以及被造自然的大家庭之中(並最終在創造性智慧的秩序之中);我們在當時享有精神本性的特權,我們面對他人以及被造物的全體擁有權利。最後,每一被造物都因為被稱作原則的純活動而活動,任何名符其實的權威(即正義)因為被稱作純智慧的存在原則而服從於良心,因此,人對每一項權利的擁有都是因為它被上帝所擁有,上帝是純正義,他在存在物中的智慧的秩序應被每一個理智所尊重、服從和熱愛. 有一種完全相反的哲學企圖將個人的權利的基礎歸諸這樣一些說法:“人除了他的意志與自由之外不服從任何誡律,他必須只服從於自己”,如同讓·雅克,盧梭所說的那樣;理由是;每一個產生於自然世界(最終產生於創造性智慧)的尺度或規則必將同時摧毀人的自主與尊嚴。這種哲學沒有構建關於人權的任何堅實基礎,因為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置於幻影之上,它損害並濫用了這些權利,因為它使人相信權利自身是神聖的,因此是無限的,沒有任何客觀尺度,否認了任何加諸自我要求之上的限度,並最終要求人類主體的絕對獨立,即所謂的絕對權利,它被認作只與人類主體的一切有關,並為了他的一切,為了實現他期待的可能性而犧牲所有其他存在。當人們按此教導處處碰壁,他們開始相信人權的破產;有些人轉過來以奴隸復仇的憤怒反對人權,有些人繼續訴諸人權,但內心的良心已被懷疑論所誘惑而降低。懷疑論是當今危機的最緊急徵兆。我們需要一場精神的和道德的革命,才能重新在真正哲學的基礎之上重建我們對人的尊嚴和權利的信仰,才能重新發現這一信仰的真正源泉。
關於個人尊嚴和個人權利的意識已經孕育在古代異教之中,但被奴隸制的陰影所遮蓋。正是福音書的聲音突然喚醒了這種意識,以神聖的、超驗的形式向人揭示了上帝召喚他們作上帝的王國灼子民。在福音推動之下,關於自然律要求的逐步覺醒被傳播到人在地球上生活的各個領域與地上的城邦。
4.自然律、國際公法與成文法
讓我們回想一下關於文明傳統的一個經典區分:自然律、國際公法與成文法。正如我已經指出,自然律處理從“行善避惡”。這一第一原則而來的權利與義務,其方式是必然的,其依據是人之為人這一簡單事實,並不考慮其它因素,這就是為什麼不成文法的規定在自身或事物本性之中(我並不在說人關於它們的知識)它們是普遍、不變的。
很難精確地定義國際公法,至少對法律學家如此,因為它是自然法與成文法的中介。公共法的觀念在英國形成的方式大致與國際公法的觀念(jus gentium)在羅馬形成的方式相似。雖然對歷史學家與法律學家而言,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民族,哲學家卻有正當理由把它們聯為一起,以使自然律或不成文法的觀念超越自然範圍,被社會生活的條件具體化。這一定義一旦給出,“公共法”這一詞不再有其特殊的英文含義,“國際公法”也不再有其特殊的羅馬含義,兩者可用作同義詞。中世紀的基督教思想家仔細地辨別了jus gentium的觀念。國際公法或文明的公共法與自然律一樣處理來自第一原則的權利與義務,亦以必然的方式,但在這裡設定了某些實際條件,比如公民社會的狀態、人際關係。在這些實際條件是文明生活普遍內容的情況下,它也是普遍的。
成文法或一個特定社團實施的法律整體處理來自第一原則的權利與義務,但以一種偶然方式,其原因是人們在某個社團中建立法律與創建習慣時,以理性與意志所建立的特定的行為方式。
然而,正是基於自然律,國際公法和成文法得以實施,並對良心有所影響。它們是自然律的引申或延長,向一個越來越少地被人性的單純與內在構造所決定的客觀領域深入。-因為恰恰是自然律自身要求它所沒有規定的一切都將隨後被規定或在給定的實際條件下被理性規定為一切人的權利或義務,或被專屬於一個社團的規則的理由規定為某些人的權利或義務。在自然律、國際公法與成文法之間有不可覺察的過渡,(至少從歷史經驗來如此)。這是一個促使不成文法向人類法律流動、並使後者在其偶然規定的領域內更完善,更公正的動態過程。與此相適應,個人權利在社團中採取了政治與社會的形式。
人的生存權利,個人自由的權利,追求道德生活完善化的權利嚴格地說屬於自然律。物質財富私人占有權紮根於自然律,但屬於國際公法,或jus gentium,因為生產資料私有制是人類工作及其管理所需的正常條件(當然,它依社會的形式、經濟發展的狀況而變化)。成文法規定了這一權利的具體模式。羅斯福總統在《四點聲明》中提出的一切國家免遭匱乏與貧困的自由(“免遭恐懼的自由”)是對國際公法的期望,它們應在成文法以及文明社會的經濟和政治組織中得以實現。我們每一個人選舉國家公務人員的表決權是成文法賦予的。
5.個人的權利
在關於自然律的哲學說明之後,我希望能強調個人的權利,完成在前一章關於個人與政治社會關係的思考;個人作為一個公民只是政治社會的一個部分,然而,個人因他所維繫的所有價值以及內在於他的命運而超越政治社會。
如前所說,個人的超越的尊嚴首先是在宗教進程中,通過福音書訊息的突發被顯示出來。但從這一時刻開始,關於人的尊嚴的意識逐漸地影響自然進程領域,深入並更新了我們關於自然規律與自然律的意識。
當使徒對企圖阻止宣揚耶穌名字的猶太教公會說:“我們應當服從上帝,而不是人”時,他們同時肯定了上帝的道的自由以及它所拯救與贖回的個人的超越性、被恩典召向神聖的崇拜。但他們以同樣方式也會含蓄地肯了人在自然秩序中的超越性,因為人是一個為著絕對而造就的精神整體。
個人的超越性在信仰方面表現得最為明顯,並在哲學方面確認自身,並被首要地與自然次序相聯。這完全與基督教神學的恩典完善自然、但不毀壞自然的教導相吻合。應著重強調,即使在自然秩序上,個人也超越國家,因為人具有高於時間的命運,凡置於運動與經歷中一切事情都與他的內在命運相聯繫。
這首先表現為人嚮往精神生活的自然傾向。亞里士多德與古代有智慧的人都知道道德美德在真理的沉思中獲得,這壓倒了政治交往。可以推出這樣的道理:如果人性處於被神學家稱作純本性狀態,一個萊布尼茨喜歡談及的精神王國一般會有一個高於政治生活的世界的位置。我們可以看一下把全世界的藝術家、學者、詩人、哲學家、真正的人道主義者、所有珍惜心靈工作的人聯繫在一起的精神結構,把它看作這樣一個精神的自然王國的大致輪廓;這樣一個結構有一個超越國界的家族性素描,當然,這僅是一個素描,萊布尼茨式的精神王國僅為可能世界的一個假說。在現實中,上帝的恩典已經建立了一個高於皇帝、國王和議會轄區的更好的王國,上帝的王國,未來時代的偉大城邦,這在基督徒眼中已在世間開始,這就是教會。同樣正確的是,這一永恒生活的王國作為高於所有自然尺度的禮物,與我們內在的精神的自然傾向相適應。
個人在自然上超越國家這一事實可用個人展開了一個高於時間的命運得到說明,亦可以其他方式加以證實。
真理的世界,科學的、智慧的、詩的世界是理智的方向,它在本性上屬於高於政治團體的層次。國家與社會利益對它無能為力(雖然前者可以、而且應該在社會政體內部反對危及它所依賴的基本原則以及公共生活倫理道德的錯誤宣傳)。如我們在前一章所說,國家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可以要求數學家教數學、哲學家教哲學--數學與哲學是社會政體的基礎,但國家不能強迫哲學家或數學家採用某一哲學或數學學說,因為學說僅僅是完全依賴於真理。
心靈和自由活動,道德律的世界,良心的權利的秘密在於傾聽上帝,對之開放。所有這些在自然和超自然次序中的事物都不能被國家所踐踏,也不能落入其控制之中。法律無疑約束良心,但這只是因為它是被立法當局頒布的公正的法律,而不是因為國家或大多數人是良心的標準。國家無疑不只具有有形功能,還有道德功能,法律具有教育功能,要發揚道德美德;如果我的良心被蒙蔽,而且按照我的良心參與了犯罪的與非法的活動,國家有權懲罰我,但在這樣環境裡,國家無權使我改變對我良心的判斷,正如它無權迫使理智接受它關於善與惡的判斷、對於神聖事務的合法性,或強行不管什麼樣的宗教信仰。國家完全知道這一點。這就是為什麼每當它走出自己的自然範圍、以某種集權主義的名義進入良心的庇護所時,它總是以心理毒害、有組織的謊言與恐怖等畸形手段來侵犯這一庇護所的。
每個人都有決定他個人命運的權利,不管這涉及到選擇個人工作、與他或她所選擇的女人或男人結婚問題,還是追求宗教使命的問題。在特別緊急和關係到社會安全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有力地徵用每一個人服務,並要求人人在正義戰爭中冒著生命危險,它也可以剝奪罪犯的某些權利(或對他們喪失這些權利的事實加以認可),比如,對不值得行使父母權利的人作出如此判決。但是,如果國家要求將公民生活的功能建立在強迫勞動之上,它將成為不公正與獨裁的,它也不能為了主宰人的靈魂而干涉家庭的權利。正如人是為上帝、為高於時間而造就的個人,是先於政治團體的一個部分,因此,人生於政治社會的一部分被造就成家庭社會的一部分。家庭存在的目的是生育與培育個人,並為實現他們的全部命運作準備。如果國家也有教育功能,如果教育不在其領域之外,那么這一功能是幫助家庭實現這一任務,補足這一任務,不要使孩子忘記他作為個人的使命,使之變成國家的一個活著的工具和材料。
總之,基本權利,如生存與生活的權利、個人自由權、自主生活與行動並在上帝與社團的法律面前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權利、追求人的道德與理性生活完善化的權利、追求永恆的善的權利(沒有它就沒有對幸福的真正追求)、保持自己身體完整的權利、物質財富的私人占有權,這些都是個人自由權的保證;根據自己選擇結婚的權利、撫養家庭的權利將確保屬於他的自由,結社的權利、對每一個人的人的尊嚴的尊重,不管他對社會是否有經濟價值,所有這些權利都紮根於人作為自由與有精神的行動者的使命,合乎絕對價值的秩序與高於時間的命運。法國人權宣言完全以啟蒙運動和百科全書派的理性主義觀點建構這些權利,因此對它們的表達是模糊的。美國獨立宣言受洛克和“自然宗教”之影響,更接近於基督教關於人權的原初特徵。
百科全書派的理性主義不再把自然律當作創造性智慧的創造,把它當作理性自身的啟示,把自然律轉變為絕對與普遍正義的準則,在自然中被理性銘刻並解讀,如同幾何公理或思辨內容一般。這種理性主義在自然的這一準則中還找到了如同自然本身一樣必然與普遍的各種規律。毫無疑問,正是由於這一理性主義的錯誤觀點,也由於基督教關於古代社會與政治生活原則的衰敗,對基於基督教原則的權利的肯定被看作對基督教傳統的革命。“清教徒的教父們制定了17世紀新英格蘭的憲法,對他們來說,這些權利具有基督教的來源。” (見齊切斯特主教著。《基督教與世界秩序》,企鵝叢書,1940年版,104頁)正是基督教哲學的世紀建立了產生出人權意識的關於人與自然律的概念。
人權的首要權利是沿著他的良心承認的,上帝所指示的道路朝向他的永恆命運。相對於上帝與真理,人沒有權利自己選擇不管什麼樣的道路,他必須選擇他的能力所知的真正的道路。但是相對於國家,相對於世間的團體和權力,他無論如何要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宗教道路,他的良心自由是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我剛才談到一個人撫養家庭的權利,以及家庭團體的權利。這裡個人不再被看作單個人。正是因為他是一群人的部分這一事實,特別的權利同時已給予他以及這一群人。家庭的權利,個人作為父親或母親的權利屬於嚴格意義上的自然律。
精神與宗教家庭的權利與自由同樣如此,它同樣也是精神與宗教階層的個人的權利。這些權利屬於自然律,更不用說教會基於神聖的理由所要求的那些至上的權利了。
6.公民的權利
我們開始討論公民的權利,或政治權利,它們直接源於成文法,源於政治社會的基本法規。但它們間接地依賴自然律,不僅'因為人類法律的一般規則實現了自然律的目標、完成自然律留待規定的部分,而且因為這一完成方式表現為政治權利時,與人的本性的傾向相符合。這裡我們又碰到我剛才所說的動態過程,成文法由此在自身領域表達出在一個更深層次上被自然律所要求的那些內容,以這種方式、這些要求擴展到人類法律的每一個領域。正因為人類法律與自然律的基本要求完滿的一致,它才能達到正義與完善的更高階段。
亞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政治動物”不僅意味著人在本性上群居於社會,還意味著人在本性上要求過政治生活,要求積極地參予政治社會的生活。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正是依據這一條關於人性的公設,尤其是選舉與被選舉權。或許,人易於退出對政治生活的積極參予;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甚至會因作為一個共同體的政治奴隸而生活,或把對社會管理的關心都消極地交給他們的統治者而感到更幸福、更自由一些。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放棄的是專屬於他們本性的特權。這樣一種特權在某種意義使生活更艱難,產生或多或少的勞役、限制與折磨,但它與人的尊嚴相適應。一種讓人作為個人自由選擇來決定誰將持有權威的文明是一種更完滿的文明狀態。如果政治當局真正把引導自由人嚮往公共利益作為自主的實質性功能,通常是這些自由人他們自己選擇誰能起到領導他們的作用,這是積極參予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形式。這就是為什麼普遍選舉具有的完全的、基本的政治與人類價值,這是一個社會的自由人絕不能放棄的權利。每一個成年的個人使用這一權利,通過對人民代表與國家公務人員的選舉,使他對社會事務的意見發生作用。
我們因此看到,每一個人一般都能使他的思想與意志在政治事務中起作用,政治社會的成員因此按照他們共同的觀念與理想組成政黨或政治派別。反對政黨的說法很多,這些說法能被種種敗壞政黨功能、造成歐洲民主制癱瘓與退化的弊病所證實。這些弊病卻不是政治組織觀念的本質,他們的多樣性與存在於政治社會成員中的實際觀念與立場的自然的多樣性相適應。並且,有人公正地指出,一黨制建立在集權主義國家,不但不能根除上述弊病,反而使它們以及民主制反對者譴責政黨制度帶來的獨裁發展到頂峰。集權主義的一黨制是政黨制度最壞的形式與禍害。我們對新;型民主制的要求不是廢除政黨制度,而是讓國家的機構,立法會議與政府機體以這樣的方式運作:政府機體在重大利益問題上服從立法會議的控制,但擺脫政黨的統治。這不是一個變圓為方的問題,這種改造在新型民主制中是完全可以構想的。
我們首先強調公民的權利,即個人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這是真正的政治民主的根基。另一方面,正如我在上面討論家庭問題時所談到的那樣,當一個人被當作一團體的一部分,他被認可的權利同樣也是該團體的權利。這裡所說的公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的權利。人民對憲法與政府形式選擇的權利是政治權利的首要功能。這一權利僅僅服從於正義與自然律的要求。再者,為了確保人民的這種權利,政治國家的憲法形式是第一需要。所有文明的民族都有基本憲法,但在過去,它通常只是一種認同和傳統,而不是法律制度。法律上形成與建立的憲法通過人民意志自由地決定在何種政治方式下生活而被規定,它與政治意識的把握與政治組織所取得的進步相適應。這是每一個真正民主的基本特徵。人民建立的憲法是人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公民個人的權利。
公民個人還有其他一些權利,特別是被概括為三類平等的權利,政治平等保證每個公民在國家的地位、安全與自由;所有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蘊含著獨立的司法力量,它確保每一個人使用法律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被侵犯時受法律保護;所有公民依其能力被錄用為公務人員的平等,自由地進入各種崗位而免遭種族或社會歧視。我們注意到,一個國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上的優先權與他們嚴格的政治地位、他們對國家管理的參予(比如通過選舉權)相聯繫。和其他權利一樣,公民個人的權利是每一個人的特權,不管是公民還是外國人,只要他是這個國家居民,尊重國際公法,都應享有公民的生活。
我在先前分析局限於最主要方面。我想要對結社權與言論自由權提出兩點看法,結社權是採取了政治形式的自然權利,它要被國家認可,並服從於關於公共利益的國家規定。國家有權禁止和解散作惡者或公共利益敵人的團體,但不能任意,而是根據司法機構的合適決定。
我們所說的言論與表達自由,依我看被說成研究與討論的自由更好一些。這種自由具有嚴格的政治價值,因為它對證明與傳播真與善是必要的。研究自由是基本的自然權利,因為人的本性是尋求真理,宣傳一個人認為是真的觀念的自由相應於自然的傾向,但它和結社自由一樣服從於成文法的規定。因為並不是每一種思想都可以因為它由人的理智所產生而具有在政治社會裡傳播的權利。政治社會有權抵制謊言與誹謗的宣傳,有權抵制以,敗壞道德為目的之行動,有權抵制以毀滅國家與公共生活基礎為目的之人。依我之見,法律與警察手段是保證強制的最壞方式,至少在和平時期如此。很多更好的方式是可能的,故且不論共同的良心與公共輿論的自發的壓力,它產生於已經穩固建立的全民的精神風貌。無論如何,我深信一個民主社會並不必然是一個無軍備的社會,自由的敵人會在自由的名義下厚顏無恥地將它變為屠殺場。正因為它是自由人的共同體,它必須以特別的力量保衛自主,反對那些拒絕接受它的原則。甚至從事摧毀這一制度的公共生活基礎的人,它的基礎是自由、合作與公民間相互尊重。自由人的社會與專制社會的區別在於在自由人社會裡,對破壞自由的限制有公正與法律的制度保障。
依我之見,有效地保衛自由、反對那些利用自由來摧毀自由的人的問題只能通過把社會重新置於有機、多元基礎之上的方式才能得到解決。這也意味著,我們不再面對著一個以金錢的自我增殖力量與占有的象徵為基礎的制度,它的基礎是人的價值與工作的目的,由資本主義經濟引起的階級鬥爭將伴隨著這一經濟本身的熄滅而熄滅,它的基礎是工人的社會權利以及公民的政治權利。
7.工人的權利
這樣,我們有了權利的第三個範疇,社會人的權利,特別是工人的權利。一般來說,文明的一個新階段都會承認並規定人在社會、經濟、文化功能方面的權利--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權利、技術人員的權利、從事腦力勞動的人的權利。但最緊迫的問題是從事勞動的人們的權利。
組織上的進步與意識上的進步是同時的。我在這裡重複我已經在另一本書(即《真正的人道主義》)里指出的觀點。按照這一觀點,19世紀出現的主要現象是自我的意識,工人與工作團體都有了這一意識。這一進展也影響著經濟生活與日常秩序,但主要是精神的和道德的秩序,這就是它的重要性所在,它是對被損傷與被侮辱的人類尊嚴感的把握、勞工世界在現代歷史中任務的把握,它指示了自由與人格的上升。最接近人類生活物質基礎和受犧牲最大的社團,是體力勞動的社團。它是從事這一勞動的個人的社團的內在現實與社會表達。
總之,工作與工人的尊嚴感,工人的個人的尊嚴感是歷史的產物。
讓我們看一下這一覺醒的後果。如果無產者要求被作為一個成熟的人對待,他的理由是他不被任何社會階級監管;馴養與奴役,相反,下一階段進化的主要作用將由他與他的歷史前進運動來承擔。然而,這不是與社會的其他部分相分離,行使一個階級的專政,如馬克思主義所說,工人和農民將發揮這樣的推進與改進作用。通過組織和教育自己,通過認識到他們的社會責任、團結起不管屬於哪個階級的一切因素,他們才能為人類自由而工作。
同樣,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勞動的權利如何成為公共意識並繼續在成形。首先這是公正的工資的權利,人的工作不是僅僅服從於供需規律的商品,它產生的工資價格必須能讓工人及其家庭按充足的人的標準生活,與一個特定社會的正常條件相當。人類法律將肯定會承認勞動的其他權利,因為經濟制度在改變。只有通過對這一制度的深刻改造,工作的權利,每個靠工作養活自己和家庭的人的權利才能在實際中得以實現;當人們開始意識到這種權利,它成為社會改革的強有力的力量。
試舉一例。有理由相信某一類企業可能用共同占有和共同管理的體系代替工資體系,並且隨著經濟組織的進步,在技術與社會方面有資歷的工人將擁有新的權利:可以將這一權利稱作工人的所有權,它確保一個人的工作正是他的,並在法律上與他個人聯結,他的操作活動將在他的領域開闢進步的餘地。我們可以確信,在最近代表了一個革命世界的危機的戰爭之後,人類生活的社會、經濟條件、財產和生產制度將深刻地、不可逆轉地改變,富人的現有特權將為生活的新型體系讓路,這一體系的好壞取決於它的活力產生於個人主義抑或集權主義精神。
讓我們回到我們的問題,即關於工人權利的問題,工人作為個人的權利與工人集體的權利、工會和其他職業團體的權利相關,這首先是組織自由的權利,工人自由地組成他們所選擇的工會的權利,工會的自主權,當他們認為合適時組成同盟,國家無權用強力統一他們或管理他們,他們有使用法律給予他們的自然武器的自由,特別是罷工的權利(在國家緊急狀態時期除外),這些自由來自結社的自然權利,被成文法所批准,這是改革運動的正常條件,一個新的經濟組織將從中產生。
所有這些都涉及到工作的尊嚴感。如上所述,這是工作中的個人的權利感,以工作權利的名義,工人與僱主處於公正的關係,在僱主面前作為成人,而不是孩子或奴僕。這裡有一個高於任何經濟與社會技術問題的實質性東西,即道德感,它影響著人的精神深處。如果工會或合作組織不是建立在工人權利與尊嚴基礎之上,它就會有變成獨裁的危險。
就當今實際而言,我們必須注意到在戰爭造成的創傷中,產生出一種新現象,特別在英國和法國,人們繼續為自由而鬥爭。很多社會主義者和基督徒現在似乎正在修正、反思他們的社會觀,兩者變得相互接近。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反對按照過去思維習慣的誤導。
舊的社會主義觀念產生的誤導看重經濟技術,並同時依靠國家權力、所有福利的管理者以及國家的科學與官僚機器來做一切事情。不管我們願意不願意,這引向了以技術為基礎的集權主義,數學構造的理性主義不能鼓舞重建工作,需要的是關於人類目的與手段的實際的與實驗的智慧。因此,應該用新觀念取代計畫經濟觀念,對最基層生產者與消費者開始的自主活動者之間的活動以及相互關係加以不斷的調整。在這樣情況下,調整型經濟比計畫型經濟好。同樣,“集體化”的觀念應被生產資料的“聯合”所有制或公司的共同所有制所取代。除在某些最一般的領域應實行向公共事業的轉變,聯合體系、共同所有制應儘可能地取代工資制度。這種觀念應取代工業中的資本主義制度。工作人員應參予事業的管理。從另一觀點看問題,現代技術進步開創了某種分散化的前景.當我說到工業所有制的聯合形式、我在想個人間的聯合(管理者、技術人員、工人、發明家),完全不同於資本的聯合,共同所有制的觀念尚在現存制度下掙扎。我在想個人間的聯合在私人公司的聯合所有制中產生出一個有組織的“勞動團體”,它是“工人所有權”的保證,它將會產生出形成並發展公共基金這樣的結果。
從某些基督教團體過去贊同的舊觀念中產生出的誤導是家長制的誤導,它試圖把工人階級的改善寄託給管理者,把其權威看作意識到對孩子責任的家長。這種觀念把工人當作微不足道的人,完全違背了我十分強調的工人的社會尊嚴與權利。另一誤導是“各階級合作主義”,它被視作摒棄階級鬥爭的手段,但沒有超出資本主義經濟的範圍。那些受這種誤導支配的人推行國家合作主義,這違反了天主教原則,不管我們願意不願意,引向了法西斯主義以及被所謂壓迫階級利用的政治集權主義,為的是保留他們權威的特權,如果不是他們自由與占有物的話。“合作”或職業整體這一觀念在教皇庇護十一世的一篇文告中完全沒有這些意思。但“合作”這一辭彙可以被法西斯國家歪曲,敗壞,把它變為“國家機體”的同義詞來為集權主義的利益服務。最好用其他名詞,如“勞動團體”或“生產組織”等名詞代替它。重要的是認識到任何按照結構的與合作的原則重組經濟必須自下而上地進行。根據個人主義民主制原則,選舉以及個人對感興趣的政黨的積極參予在底層,從他們以及他們自由聯合體發散出上述組建。與任何合作主義的專制以及家長制與團隊精神國家相反的是組織與結社的自由,這一自由是轉向一個真正人道主義制度的基本條件。
很多善意的人,不管他們堅持社會主義抑或基督教思想,受到我們可怕的經歷的教育,他們的心靈開始擺脫我上面提到的誤導與偏見。一些新觀念將因此而產生。我相信,這一觀念將使經典的國家主權觀念受到嚴厲的批評。不僅在國際領域如此,國家在國際領域為了加入自由人民的同盟,必須放棄絕對主權的特權;在國家自身層次上也是這樣,國家在一個特殊領域,即經濟領域,讓經濟與社會組織建立在個人與團體自由基礎之上,只有協調與控制的簡單功能。一個應被維護的基本的真理是區別政治秩序與經濟秩序,國家的政治結構與社會的經濟組織,經濟國家的觀念是有害的,經濟與職業團體在金字塔般的結構中應當被看作公民社會的機體,而不是國家的機體。
因為政治領域擁有高於經濟領域的權威,國家必須控制與指導國家最高經濟企業的政策,這一政策影響國家整體,它與國際經濟生活有關,而國家經濟生活在未來世界將必然是有組織的生活。國家的政治生活與組織影響著個人的共同生活以及他們朝向社會整體的力量、和平以及和諧這一共同任務,它的目的是自由,以建立兄弟般城市為最高理想,它的秩序高於經濟集團的生活與組織。國家的政治結構蘊含著個人的政治生活權利這一基礎,它以公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為基礎。國家的政治社會要表達公民關於公共利益、公共任務的思想與意願,這不僅是物質的,而且更重要是道德上的、真正的人類秩序。通常的團體、工會,經濟機構、職業組織具有使他們的意見被傾聽的正常手段,或者說,發揮著諮詢作用,但他們並不指導政治生活或構造國家的政治結構。
我所說的新觀念與集權主義原則以及它所導致的惡果相反,它強調的是多元原則的基本價值。這一原則適用於政治與社會生活的全部領域,它對合理地解決學術問題、各種精神派別之間和諧相處問題特別適用,它的特別的倫理觀念存在於世界團體的底層,在經濟秩序中,它不但是組織與社團自主性的基礎,而且是適合經濟生活的各種類型結構的制度或組織多樣性的基礎,尤其是工業經濟結構、農業經濟結構的多樣性。
最後,這一個關於工人以及他所屬的組織與集體的權利的非常不完善的綱要所對應的只是關於工作條件的民主化的進化觀念,實施它的方法不是存在於戰前的二元對立與不負責任渙散,而被新型的有機的多元化的民主制觀念所鼓舞。
讓我們回過頭來更仔細地審視本章提到的一個基本權利,即每一個人的個人自由權,或者說,他作自己生活的主人的權利,只對上帝與社會的法律負責。這一權利是自然權利,但它如此深刻地維繫著人的根本傾向和動態過程,以致它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尚未完全發展。它包含著對奴隸制與強迫勞動的譴責,特別是當個人自由權採取了自由選擇個人工作權利這一具體形式,每人相應地要盡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然而,古代的最偉大思想家從未想過譴責奴隸制,中世紀神學家只把絕對形式的奴隸制看作對自然律的違犯,即奴隸的身體和生命、他的基本人權,比如結婚的自由,都受主人的支配這種奴隸制。
一方面由於世間工作的物質條件與技術條件,另一方面由於集體生活的精神力量經受的障礙,這兩種因素表現的懲罰與悲傷阻礙了我們所說的這一基本人權的正常發展。這一權利不僅反對嚴格意義上的奴隸制,而且包含著反對最一般意義的奴役的激情與希望,即反對一個人以官方名義強加給另一個人的義務不是謀求公共利益,而是為自己特殊利益服務的這種權威方式,支配者異化了被支配者的活動,剝奪了正當屬於他的利益(即他的活動成果),換句話說,使之成為自己的工具。很明顯,這種意義上的奴役可以採取與嚴格意義上的奴隸制不同的樣式,比如說農奴制與無產者形式等等。與人類勞動條件相關的各種形式的奴役隨著生產與社會生活技術的完善化,隨著精神力量在公共生活中的解放,正在並將要逐漸地被克服。機器在現代國家引起的技術變化比過去用畜力代替人力起到更重要、更有決定意義的作用。如果人的理性強大到足以用機械技術的巨大力量克服人類歷史中引發的艱難危機,那么,它也能造就新的自由,更好的制度,結束某些形式的奴役,但新制度也不能使人類勞動從任何形式的奴役中解脫。
與自然律的首要要求相違背的絕對障礙以及與自然律第二位要求相違背的大大小小形式的奴役展現在一個動態過程之中,只有當任何形式的奴役消失之後,這一動態過程才會停息,這就是復活的“新天下”。
另一方面,並非所有弱化奴役的進步都與自然律相一致,但勞動條件處於某種形式奴役之下的人們需要維護他們作為人的權利的補償措施。這就是資本主義制度下工人組織的一個作用,不管在何種形式的新制度中,這一作用必須繼續發揮,特別是在工資制度仍在起作用的經濟部門。在有機經濟體系中,有些人可能因為某種原因,仍在工會與工人社團門外,得不到這些團體的保障與便利,他們是需要救濟的貧民群體。他們應該得到幫助與保護,要組織起來保衛他們的工作權利。
最後,促使人們擺脫奴役的律法不是我們關心的一切。把人類生活從物質的苦難中解放出來,以與人的其他權利相適應,社會服務與老年保險的多種形式將提供保障,如果這些機構的類型多元化,而不是國家控制的類型,那么無疑會提供更好的保障。一個更為深刻的法律要求所有公共財富的共同繼承人都應該自由地取得基本利益的一部分,不管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社會以及它的有機組織將為建立這一文明的人免費提供文明成果,幫助他們獲得充裕的必需品,過理性與道德生活。
因此,本章的結論與前一章相同,朝向人類解放的人性進步不僅在政治領域,也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各種形式的奴役把一個人置於另一個人支配之下,為後者的特殊利益服務,成為後者的工具,當人類歷史前進到一定階段,這種奴役的程度將被廢除。這不僅是向一個較好的組織狀態的過渡,而且是我們每一個人向個人尊嚴的較好意識的過渡,是向我們生活的價值中的兄弟之愛的重要性的意識的過渡。以這種方式,我們將歸向自由。
真正的重建將從對已經過去世界的審判開始,它的基礎是對所有自由是勝利的肯定與承認,即精神自由、政治自由、社會與工作自由。要完全、真正地寄希望於人民,團結一致地奉獻勞動,與苦難-,甚至鮮血的人民,這樣我們才有希望看到從廢墟之上的真正重建。與人民的聯繫是文明所能抓住的最後機會。
8.被列舉的權利概覽
我們的研究沒有討論國際領域的權利,這屬於一個專門領域這些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國家不論大小,都有自由權利以及尊重其自主的權利、尊重誓約與遵守條約的權利、和平發展的權利(這一權利要求為自身發展而建立有司法力量的國際社會、發展組織的同盟形式)。它們對我們所談到的這些權利並不是完全無必要的。下面是已經談到的權利的概要。
個人自身的權利--生存權;個人自由權或作自己生活與行動主人、並在上帝與社會法律面前對之負責的權利;追求理性與道德生活完善化的權利;按照良心的道路、被上帝指引的道路追求永恒生活的權利;教會與其他宗教派別自由地進行精神活動的權利;追求宗教使命的權利,宗教階層與組織的權利;與自己選擇的人結婚和撫養家庭的權利;尊重家庭社會立法的權利,這種立法以自然律,而不以國家法律為基礎,最終與人類的道德有關;保持自己身體完整的權利;財產權,最後,每一個人被當作個人、而不是一事物對待的權利。
公民的權利--每一個公民參予政治活動的權利,特別是所有人的平等選舉權,人民制訂國家憲法、自己決定政府形式的權利;結社的權利,只為司法上認定的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所限制,特別是組建政黨與政治派別的權利;自由研究和討論的權利(言論自由);公民在國家內部的政治平等,安全與自由的平等權利,每一個人受獨立司法力量保障的平等權利;獲得公共職務、自由選擇各種職業的平等機會。
社會個人、特別是工人的權利--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自由成立職業團體或工會的權利;把工人當作社會中的成人的權利:經濟團體(工會與工人社團)和其他社會團體自由、自主權,公正的工資的權利;工作的權利。當聯合體系取代工資體系發生時,公司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工人所有”的權利;休息權、失業保險、病人福利和社會保障;免費獲得文明的基本利益的一部分--不管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的水利,這取決於社會能提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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