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峰村,離鎮18公里,東鄰亮岩鎮裕民村,西與吉場鎮聯豐村相連,南與層台鎮牛場村、付家溝村。總面積5.6平方公里,12個村民組,361戶,總人口1880人,一個漢族的村寨,也是燕子口鎮產米、茶的一個基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雄峰村
- 行政區類別:村
- 所屬地區: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燕子口鎮
- 地理位置:燕子口鎮東部
簡介,產業發展,辦事指南,地圖信息,
簡介
雄峰村,
產業發展
為了使該村經濟得到更好發展,在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該村把原寒婆嶺林場毀去的580多畝重新造林,長勢不錯,“十一五”規劃期間,共栽種300多畝板栗,以種植為主,準備迎接新機遇,創造和諧的優秀村。
辦事指南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單位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二、什麼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什麼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7、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四、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什麼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如暫住證),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執行;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向溪口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五、法律援助的審查及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六、法律援助申請的異議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八、法律援助的管轄
(一)市(地)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轄區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縣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轄區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
九、受援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援助條件,獲得法律援助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務的當事人。
受援人權利:
(一)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更換承辦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檢舉法律援助承辦人疏於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援人義務:
(一)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相關材料;
(二)如實提供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三)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必要的合作。
十、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准,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願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註:(1)經濟困難證明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一般做法是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作出不低於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5倍的證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證明屬實。
(2)經濟困難證明一般由住所地或者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如果住所地或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確有困難的,可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單位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二、什麼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什麼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7、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四、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什麼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如暫住證),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執行;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向溪口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五、法律援助的審查及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六、法律援助申請的異議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八、法律援助的管轄
(一)市(地)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轄區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縣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轄區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
九、受援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援助條件,獲得法律援助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務的當事人。
受援人權利:
(一)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更換承辦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檢舉法律援助承辦人疏於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援人義務:
(一)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相關材料;
(二)如實提供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三)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必要的合作。
十、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准,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願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註:(1)經濟困難證明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一般做法是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作出不低於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5倍的證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證明屬實。
(2)經濟困難證明一般由住所地或者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如果住所地或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確有困難的,可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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