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縣人社局,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縣域經濟發展實際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縣人社局
- 行政區類別:縣,寶雞副中心城市
- 所屬地區:中國 陝西 寶雞
主要職責
隴縣人社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適合縣域經濟發展實際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擬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分配政策,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工資總額計畫和增人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統計、專業技術人才統計和公務員統計工作。
(三)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的統一管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依據《公務員法》對全縣公務員實施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承辦縣政府管理的公務員任免、獎懲、考核、培訓事項;依照組織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擬訂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
(五)負責執行國家獎勵表彰制度。研究擬訂本縣實施辦法;負責管理縣政府獎勵、懲戒與申訴控告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及表彰獎勵人員。
(六)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鄉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與管理;會同縣委組織部做好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在全縣推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設崗聘任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的審驗、核發工作。
(七)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的考核工作。
(八)負責全縣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工作、貫徹執行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人才流動工作,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負責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辦法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隴工作或定居的辦法;管理來隴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留學人員來隴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貫徹實施國家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制度和離退休的政策法規,擬訂本縣的實施意見;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工資福利政策落實與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地區津貼制度,研究制定本縣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待遇、傷亡定性、因病喪失能力的鑑定工作。
(十二)擬訂全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四)擬訂促進城鄉就業的辦法和措施;擬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負責本縣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進入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
(十五)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及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承擔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十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七)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工種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審省、市級勞動模範。
(十八)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十九)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落實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參與指導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