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了規範政府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隴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7年3月23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4年9月6日印發的《隴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隴政發〔2014〕57號)同時廢止。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7-03-29
- 發布機構: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隴政發〔2017〕15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規範政府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充分發揮市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進程。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和專項任務,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長離市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市長與常務副市長同時離市外出期間,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市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制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市情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規章能夠切實解決問題。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報請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沒有法規依據或超越法規依據的要進行說明。會前,要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市法制機構要提出明確審查意見。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無法規依據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向市政府審核提交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事項。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完善執法程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或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三、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向社會公示或召開聽證會、專題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加強監督落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出庭應訴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
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確定議題、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三十八、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討論需要提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報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六)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重要工作匯報。
(七)決定由市財政投資和補貼的各類建設項目的立項、投資、資金、建設等事項,聽取項目跟蹤匯報,對未按決定執行的項目提出警示。
(八)審定市財政預算中期調整、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超預算“三公經費”、未列入預算的開支和需要審定的財政預算支出及其它大額財政資金的支出。
(九)討論和通過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機關事業單位招考錄取工作人員、人才工作。
(十)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依照相關規定審議市政府表彰、獎勵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審議市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及撤銷事項。
(十一)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實行日常收集制度,特殊情況下集中徵集。議題材料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經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查匯總後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列入會議研究;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特別是涉及項目、資金和人員編制、獎懲等方面事宜的議題,由牽頭副市長主持,先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審議,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出席會議人員應達到市政府班子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確定議題、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縣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不需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專項事宜。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確定議題、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市政府全體會、市政府常務會決定的涉及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落實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市政府領導同志、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均要做好記錄,形成紀要。記錄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安排專人負責,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紀要與記錄要送市政府辦公室存檔,不得遺失。
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並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分管副市長審核後,按發文程式辦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在“隴南公眾信息網”、《隴南日報》發布。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厲行節約,注重實效。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市政府發文文種為: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紀要;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文種為: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紀要。
四十五、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凡涉及申請解決建設投資、財政資金、機構編制的事宜,應直接向市主管部門行文,由主管部門按要求和程式處理。需市政府決定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按程式審議批准。上會時,要在會議議題申報單中註明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十六、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須一事一報,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市政府辦公室原則上只收辦主送市政府的公文,若同時報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和其他上級機關的公文,應註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實行公文分送催辦制度,縣區和部門報送的重要公文嚴格按程式呈送,同時分送相關領導和部門,並做好跟蹤催辦。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會簽;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市長會簽;市政府和其他地州市或省直廳局聯合發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副市長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
控制減少發文數量。能通過電話、面談或小範圍會議等方式協調、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不發檔案;工作要求涉及個別部門的,市政府辦公室通過函件“一對一”解決問題,不發普發性檔案。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凡國家法律法規已做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但不得向各縣區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縣區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市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有關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制度,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帶頭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和外出報告制度。市長離市出訪、出差或休假、學習,按照省上有關規定履行請假和報告程式。副市長、秘書長離市出訪、出差或休假、學習,執行《中共隴南市委辦公室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隴南市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通知》(隴辦發〔2014〕20號)和《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嚴格落實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隴政辦發〔2017〕21號)有關規定。
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市外出或離崗請假,執行《中共隴南市委辦公室、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隴南市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通知》(隴辦發〔2014〕20號)和《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嚴格落實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隴政辦發〔2017〕21號)有關規定,提前3天書面報告分管副市長、市長批准,並履行請銷假手續,因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臨時外出不能提前3天報告的,要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市政府各部門其他班子成員離開外出或離崗請假,須提前3天書面報告分管副市長批准,並履行請銷假手續。市政府辦公室要對請銷假情況進行備案,年底按要求報市委。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涉密檔案及內容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微博、微信、簡訊等非機要渠道傳送。
五十五、實行市政府領導值班帶班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每位市長都要根據工作情況確定法定節假日值班時間,由市政府總值班室進行統籌安排。市政府領導值班帶班期間,要親自過問值班情況,及時處置值班期間重要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不斷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縣區、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政府系統副廳(局)級以上領導來隴南,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同時報告市委辦公室,按規定安排接待。各副市長按照職責分工搞好對口接待工作,統籌協調工作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在分管副市長外出時,由常務副市長協調其他副市長接待。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搞好溝通銜接。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雙十條”規定和市委“十二條”規定,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縣區負責同志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批。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備註】:本規則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