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實施辦法

隨州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提高城市公共運輸承載能力和服務水平,滿足人民民眾基本出行需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資源環境壓力,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3〕46號)和《湖北省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8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運輸,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及相關的配套設施,按照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是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責任主體。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發改、公安、財政、國土、住建、交通運輸、審計、稅務、物價、規劃、城管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定期召開聯席會,及時協調城市公共運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建立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激勵和評價機制,定期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促進城市公共運輸最佳化發展戰略順利實施。
第四條 城市公共運輸是公益性事業,應當鞏固公共運輸在城市交通中的主體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車為主導、計程車為重要補充、慢行交通(步行、腳踏車)為輔助、私家車適度發展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擴大公共運輸覆蓋面和通行能力,形成主導城區、輻射近郊的城鄉一體化公交格局。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嚴格按照《隨州市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對規劃中確定的配套建設公共運輸首末站、換乘樞紐站、停靠站的,要堅持項目建設與公交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條 將城市公共運輸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計畫,在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中,優先保證公交場站配套設施建設。城區新建和改擴建大型商業網點,新建大型住宅小區,新建體育場(館)、公園、醫院、學校等人員聚集的公共設施,以及城區主幹道等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應先行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第七條 加大城區公交場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儘快改變主城區無公交換乘樞紐站、停靠站和公車占道停車候客、以路為站的現狀,提高公車進場進站率,力爭到2020年公車輛進場率達到90%以上,主城區港灣式停靠站設定比例達到50%以上。
第八條 充分發揮市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在發展城市公共運輸中的主導作用,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規劃、交通運輸、國土等部門在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控制性詳規和城市交通專項規劃時,要優先保障公共運輸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運輸建設項目,應以劃撥方式供地,公交場站綜合用地可採取交通運輸業用地和商業用地分開辦理。城市公交站場設施用地置換或招拍掛所得收益主要用於支持公交發展。
第十條 科學設定公交專用道,提高主城區公交專用道覆蓋率。制定和落實公車在路權使用、交通管理及信號設定等方面的優先措施。依法查處社會車輛隨意占用公交專用道、干擾公車輛優先通行的行為,保證公車輛對專用道的優先使用權。
第十一條 研究城市綠色生態快速公交系統建設,加快形成快速公交走廊和網路化運營系統,構築快速公交線路與普通公交線路緊密結合的公共運輸網路。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條 將城市公共運輸的發展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運輸補償機制。
(一)落實公車輛更新補貼政策,按照年度對更新的公車輛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二)對公交企業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支出和開通冷僻線路、郊區線路及延時服務而造成的虧損,經核定後給予合理的補貼。
(三)對因承擔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免費乘車及學生優惠乘車等所減少的收入,據實給予適當比例的補償。
第十三條 從公共事業、市政公用設施、土地出讓、計程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等收費和收益中安排適當資金,重點用於公共運輸樞紐站、首末站、換乘站、停靠站、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對城市公共運輸樞紐站、停車場、站點(亭、棚)等配套設施建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建設項目實行“一表制”收費的通知》(隨政辦發〔2014〕13號)的相關規定,作為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按“一類項目”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運輸發展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免徵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新購置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免徵車船稅;
(三)落實國家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
(四)免收公交垃圾處理費及車輛年檢費;
(五)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積極推廣使用容量大、安全度高、舒適度好、技術性能強的節能環保型車輛,加強城市新能源公車輛的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加快淘汰安全性能低、排放標準低於國家標準的老舊公車輛,健全城市公共運輸車輛技術標準和規範,不斷最佳化車輛結構。實施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無障礙化改造,完善殘疾人、兒童專用座椅等輔助設施。
第十七條 加快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管理、服務監管和行業管理中的運用,加快推進城市智慧型公共運輸系統建設,重點建設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車輛運營調度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應急系統。加強部門協調,促進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
第十八條 建立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和獎懲機制,強化行業監管,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著力營造規範有序的公共運輸運營環境。深入開展公交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打造民眾滿意工程。
第十九條 加大城市公共運輸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標準體系,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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