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位於隨州市
  • 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 任期:同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是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隨州隨州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隨州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隨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隨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隨州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隨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隨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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