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巫山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隆鑫巫山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隆鑫巫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縣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隆鑫巫山項目資金指重慶隆鑫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協定出資和巫山縣自籌用於隆鑫巫山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隆鑫巫山項目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章資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四條隆鑫巫山項目資金實行“統籌計畫、預算安排、逐項審批、專項使用”的原則,即縣財政局根據縣隆鑫巫山項目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項目及投資計畫下達的資金預算檔案,項目實施單位依據項目資金預算和實施進度申請撥付項目資金,並按照計畫內容使用的項目資金。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設立專戶、專賬核算隆鑫巫山項目資金,並實行專人管理、封閉運行。各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嚴把原始憑證審核關,不得使用白條開支。嚴禁截留、挪用、貪污和私設“小金庫”,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第六條屬基建項目的隆鑫巫山項目資金,在項目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主管及縣財政部門報送通過審計後的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由縣財政部門進行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第三章資金的撥付
第七條隆鑫巫山項目基建資金的撥付。依據《預算法》,嚴格執行基建管理程式。
(一)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資金預算檔案,按月填制《隆鑫巫山項目資金計畫申報表》報領導小組審批(100萬元以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批,100萬元以上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的《隆鑫巫山項目資金計畫申報表》,填制《隆鑫巫山項目資金撥款申請表》,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簽注意見後送縣財政局審核撥付。首次撥付需附經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開工報告等複印件。
(三)建設單位根據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提出申請,填寫《工程款支付申請表》,經項目業主代表、監理單位、項目法人簽章後,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撥付資金。
(四)項目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前,預留2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覆後清算。
第八條隆鑫巫山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墳墓搬遷等費用的撥付。按照縣人民政府核定的補償標準及實物量計算的補償額度,並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墳墓搬遷補償協定》,填寫《征地資金補償清冊》、《房屋拆遷安置資金清冊》、《墳墓搬遷資金清冊》,報隆鑫巫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經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辦理撥付手續,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受補償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九條其他費用的撥付。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項目資金用途,提出用款計畫,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由縣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使用單位。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財政或主管部門應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資金使用範圍、變更資金用途及提高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人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用款計畫、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四章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建立隆鑫巫山項目資金公示制度,把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公布,增加透明度,加大資金監管力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隆鑫巫山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財會人員要按照《會計法》及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縣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與檢查,縣審計部門負責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縣監察部門負責加強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定期向隆鑫巫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並自覺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對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計畫,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虛報、冒領、騙取項目資金,以及管理不嚴,導致隆鑫巫山項目資金損失浪費及其他違反財政紀律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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