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道龍訴陸逵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是2013年09月23日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9月23日
-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權責關鍵字
行政,訴訟關鍵字,證據,證明。
案例
[裁判摘要]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界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和實質要件,它直接影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和侵權責任承擔。家譜主要是記載一個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歷代祖先的名號譜籍,其關於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告:陸道龍。
被告:陸逵。
被告:陸堅。
被告:陸體才。
被告:陸為洲。
被告:陸應虎。
被告:陸連華。
被告:陸維浪。
被告:陸海洋。
被告:陸琪。
被告:陸應鑄。
被告:陸應祝。
原告陸道龍因與被告陸逵、陸堅、陸體才、陸為洲、陸應虎、陸連華、陸維浪、陸海洋、陸琪、陸應鑄、陸應祝髮生侵犯著作權糾紛,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陸道龍訴稱:其是《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上述作品由原告於1991年9月1日創作完成,並於1991年9月2日在江蘇省首次發表。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歪曲、篡改並大量剽竊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的內容後,於2009年編輯成書並定名為《中華陸氏通鑑》公開出版發行,截止起訴之日大約售出1500多套,且至今在售。原告追加的被告陸體才、陸為洲、陸應虎、陸連華、陸維浪、陸海洋、陸琪、陸應鑄、陸應祝,是侵權刊物第一次印刷版3、4、5冊的主編和副主編,及第二次改版印刷《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上、下冊)副主編。被告已經進行第三次印刷,雖未公開銷售但已捐獻給鹽城市檔案館和陸公祠。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向其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6萬元和合理費用10萬元。
被告陸逵、陸堅答辯稱:1.《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均為陸氏先人所創作的歷代陸氏宗譜,對這些家譜內容,原告陸道龍根本不享有著作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主要包括9冊陸氏宗譜: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1冊、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6冊;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1冊;1989年由原告及其父陸明續修的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1冊。原告出生於1965年,根本不可能參加上述歷代陸氏宗譜的編修,不是這些歷代陸氏宗譜的作者。2.原告為謀取個人名利,將陸氏先人編修的歷代陸氏宗譜,重新命名為《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署上自己的名字,竊為己有。2012年8月29日,原告以“鹽城陸氏宗譜續修譜史辦公室”的名義給國家著作權局發證明函,公然謊證他是該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騙得登記證書。3.《中華陸氏通鑑》之4、5冊《鹽城陸秀夫世家譜》的編修依據和內容來源。《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主要依據一百年前清宣統元年(1909)由元侯陸通的七十四世(陸秀夫二十世)裔孫、院道港附貢生陸家駒等人編修而成的世德堂鹽城《陸氏宗譜》全面續修。所用忠烈堂堂號,也是依《陸忠烈公全書》、宣統元年《陸氏宗譜》和《鹽城縣誌》等書譜文獻中有關明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奉旨依議,予謚忠烈”的記載,由編委會確定,以牢記並弘揚忠烈先祖與國共存亡的愛國精神,表尊祖敬宗之意。故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84年10月8日,陸明(原告陸道龍父親)、原告陸道龍向射陽縣檔案館捐贈了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6冊,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1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續修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1冊,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1冊,共9冊,即原告所稱的老譜。
1991年9月1日,原告陸道龍編纂了《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12冊,第1--6冊為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7冊為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第8冊為續修的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第9冊為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另3冊為鹽瀆堂《陸氏宗譜》2冊和《中華陸氏先祖軸》1冊。2013年1月28日,陸道龍向國家著作權局申請登記,將《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被告陸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啟動編纂《中華陸氏通鑑》,《中華陸氏通鑑》共5冊,第1冊為《陸氏源流考》、第2冊為《陸氏人物誌》和《千古一相陸秀夫》、第3冊為《陸氏大統譜》、第4、5冊為《鹽城陸秀夫世家譜》。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華陸氏通鑑》編委會成員167人,陸逵為編委會主任,陸體才為《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主編,其他被告為副主編。
庭審中,原告陸道龍認為,《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中第1-7冊、第9冊是原告於1982年-1984年間從老譜中整理出來的,第8冊是原告自己創作。《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6冊內容與老譜的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的6冊內容無變化,第7冊從17-33頁增加了一代人內容,老譜中沒有。原告認為被告侵權的部分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被告在《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中剽竊了其《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冊、第2冊中如下內容:第1冊第2頁《宋丞相長子繇敘世譜原》、5頁《陸氏再續世譜原敘》、7頁《陸氏三續世譜原敘》、15頁《奉天承運》、21頁《陸公秀夫遺照》、22頁《繇公遺照》、23頁計9幅陸氏歷代遺照、第32頁《景炎皇帝遺照》、第33頁《獎諭文天祥詔》、《編正孝經刊誤跋》、第34頁《勸陳文龍書》、《丹陽館記》、第35頁《題鶴林寺詩》、《詠高祖忠烈公詩》、《詠曾祖存祀公詩》、《詠祖還鄉公詩》至卷末;第2冊第12頁《請陸丞相謚議》、第15頁《聖旨賜謚忠烈》。第二部分是被告在《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一書中竊用了原告第7冊和第8冊“忠烈堂”字樣,即竊用了原告使用的“忠烈堂”堂號。
對涉案的《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的內容進行核對。經對比,《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內容一致,順序一致。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中也有原告陸道龍訴稱的被告侵權第一部分內容。不同之處為老譜是繁體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是簡化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7冊、第8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7冊封面上使用的堂號均為“忠烈堂”。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構成條件為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完成的成果。原告陸道龍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其享有《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著作權。因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對原告提交的申請檔案只作形式審查,法院需對作品的來源、創作過程以及作品的獨創性作實質審查。雖然作品的創作對人類文化成果可以繼承和借鑑,創作過程中也可以對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須在內容的表達形式上具有獨到之處。
1.關於原告陸道龍對《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涉案的第1、2冊是否享有著作權。經審查,原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涉案第1、2冊沒有自己的獨立構思和創作風格,只是對他人作品的複製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原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關於原告陸道龍在《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7、8冊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號是否有獨創性。堂號作為家族的徽號和別稱,用在族譜上表明姓氏和族別,是對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個或若干個堂號。本案中“忠烈堂”堂號是以封爵、諡號或褒獎為堂號的典型,是依據明朝萬曆年間皇帝追謚南宋左丞相陸秀夫為“忠烈公”的典故產生。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老譜使用的堂號也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號並不是原告獨創。
據此,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於2013年9月23日作出判決:
駁回原告陸道龍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陸道龍、被告陸逵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界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和實質要件,它直接影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和侵權責任承擔。家譜主要是記載一個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歷代祖先的名號譜籍,其關於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告:陸道龍。
被告:陸逵。
被告:陸堅。
被告:陸體才。
被告:陸為洲。
被告:陸應虎。
被告:陸連華。
被告:陸維浪。
被告:陸海洋。
被告:陸琪。
被告:陸應鑄。
被告:陸應祝。
原告陸道龍因與被告陸逵、陸堅、陸體才、陸為洲、陸應虎、陸連華、陸維浪、陸海洋、陸琪、陸應鑄、陸應祝髮生侵犯著作權糾紛,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陸道龍訴稱:其是《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上述作品由原告於1991年9月1日創作完成,並於1991年9月2日在江蘇省首次發表。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歪曲、篡改並大量剽竊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的內容後,於2009年編輯成書並定名為《中華陸氏通鑑》公開出版發行,截止起訴之日大約售出1500多套,且至今在售。原告追加的被告陸體才、陸為洲、陸應虎、陸連華、陸維浪、陸海洋、陸琪、陸應鑄、陸應祝,是侵權刊物第一次印刷版3、4、5冊的主編和副主編,及第二次改版印刷《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上、下冊)副主編。被告已經進行第三次印刷,雖未公開銷售但已捐獻給鹽城市檔案館和陸公祠。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向其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6萬元和合理費用10萬元。
被告陸逵、陸堅答辯稱:1.《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均為陸氏先人所創作的歷代陸氏宗譜,對這些家譜內容,原告陸道龍根本不享有著作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主要包括9冊陸氏宗譜: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1冊、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6冊;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1冊;1989年由原告及其父陸明續修的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1冊。原告出生於1965年,根本不可能參加上述歷代陸氏宗譜的編修,不是這些歷代陸氏宗譜的作者。2.原告為謀取個人名利,將陸氏先人編修的歷代陸氏宗譜,重新命名為《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署上自己的名字,竊為己有。2012年8月29日,原告以“鹽城陸氏宗譜續修譜史辦公室”的名義給國家著作權局發證明函,公然謊證他是該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騙得登記證書。3.《中華陸氏通鑑》之4、5冊《鹽城陸秀夫世家譜》的編修依據和內容來源。《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主要依據一百年前清宣統元年(1909)由元侯陸通的七十四世(陸秀夫二十世)裔孫、院道港附貢生陸家駒等人編修而成的世德堂鹽城《陸氏宗譜》全面續修。所用忠烈堂堂號,也是依《陸忠烈公全書》、宣統元年《陸氏宗譜》和《鹽城縣誌》等書譜文獻中有關明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奉旨依議,予謚忠烈”的記載,由編委會確定,以牢記並弘揚忠烈先祖與國共存亡的愛國精神,表尊祖敬宗之意。故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84年10月8日,陸明(原告陸道龍父親)、原告陸道龍向射陽縣檔案館捐贈了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6冊,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1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續修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1冊,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1冊,共9冊,即原告所稱的老譜。
1991年9月1日,原告陸道龍編纂了《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12冊,第1--6冊為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7冊為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第8冊為續修的忠烈堂《陸氏宗譜》(續八),第9冊為唐元和十年重修鹽瀆堂《陸氏宗譜》,另3冊為鹽瀆堂《陸氏宗譜》2冊和《中華陸氏先祖軸》1冊。2013年1月28日,陸道龍向國家著作權局申請登記,將《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被告陸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啟動編纂《中華陸氏通鑑》,《中華陸氏通鑑》共5冊,第1冊為《陸氏源流考》、第2冊為《陸氏人物誌》和《千古一相陸秀夫》、第3冊為《陸氏大統譜》、第4、5冊為《鹽城陸秀夫世家譜》。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華陸氏通鑑》編委會成員167人,陸逵為編委會主任,陸體才為《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主編,其他被告為副主編。
庭審中,原告陸道龍認為,《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中第1-7冊、第9冊是原告於1982年-1984年間從老譜中整理出來的,第8冊是原告自己創作。《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6冊內容與老譜的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的6冊內容無變化,第7冊從17-33頁增加了一代人內容,老譜中沒有。原告認為被告侵權的部分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被告在《中華陸氏通鑑》第3、4、5冊中剽竊了其《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冊、第2冊中如下內容:第1冊第2頁《宋丞相長子繇敘世譜原》、5頁《陸氏再續世譜原敘》、7頁《陸氏三續世譜原敘》、15頁《奉天承運》、21頁《陸公秀夫遺照》、22頁《繇公遺照》、23頁計9幅陸氏歷代遺照、第32頁《景炎皇帝遺照》、第33頁《獎諭文天祥詔》、《編正孝經刊誤跋》、第34頁《勸陳文龍書》、《丹陽館記》、第35頁《題鶴林寺詩》、《詠高祖忠烈公詩》、《詠曾祖存祀公詩》、《詠祖還鄉公詩》至卷末;第2冊第12頁《請陸丞相謚議》、第15頁《聖旨賜謚忠烈》。第二部分是被告在《鹽城陸秀夫世家譜》一書中竊用了原告第7冊和第8冊“忠烈堂”字樣,即竊用了原告使用的“忠烈堂”堂號。
對涉案的《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的內容進行核對。經對比,《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內容一致,順序一致。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1、2冊中也有原告陸道龍訴稱的被告侵權第一部分內容。不同之處為老譜是繁體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是簡化字。《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7冊、第8冊與老譜光緒甲申年重修《陸氏宗譜》第7冊封面上使用的堂號均為“忠烈堂”。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構成條件為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完成的成果。原告陸道龍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其享有《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著作權。因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對原告提交的申請檔案只作形式審查,法院需對作品的來源、創作過程以及作品的獨創性作實質審查。雖然作品的創作對人類文化成果可以繼承和借鑑,創作過程中也可以對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須在內容的表達形式上具有獨到之處。
1.關於原告陸道龍對《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涉案的第1、2冊是否享有著作權。經審查,原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涉案第1、2冊沒有自己的獨立構思和創作風格,只是對他人作品的複製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原告《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1、2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關於原告陸道龍在《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第7、8冊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號是否有獨創性。堂號作為家族的徽號和別稱,用在族譜上表明姓氏和族別,是對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個或若干個堂號。本案中“忠烈堂”堂號是以封爵、諡號或褒獎為堂號的典型,是依據明朝萬曆年間皇帝追謚南宋左丞相陸秀夫為“忠烈公”的典故產生。民國二十一年忠烈堂《陸氏宗譜》(續七)老譜使用的堂號也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號並不是原告獨創。
據此,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於2013年9月23日作出判決:
駁回原告陸道龍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陸道龍、被告陸逵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