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氏家規

宋陸九韶訂。 收入清同治《金谿縣志》。有大綱四條,家規十八條,“本末具舉,大小無遺",“閨門之內嚴若朝廷”。陸家規定以最長者一人為家長。逐年選差子弟分任家事,主管田疇、租稅.出納、廚舞、賓客等事。家族成員計口打飯,自辦蔬肉,不合食。私房婢僕,由各房自給,大廚房許以米附炊,代為煮飯。每天早晨,家長率領眾子弟進祠堂拜謁祖宗,然後擊鼓唱誦訓戒之詞,提醒眾人要孝弟、勤儉,“莫把妄思損真性";飯後也要念一段訓詞。凡觸犯家規,家長當眾訓責,不改,則撻之終不改,度不可容,則告於官,屏之遠方,開除出陸氏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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