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金根

陶金根

陶金根,男,漢族,浙江嘉興人,1957年1月2日出生,1978年12月參加工作,198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原系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2017年3月退休。住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同德園(戶籍地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

2018年3月28日違紀違法被查。 2018年6月被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2017年3月27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7月19日被提起公訴。2018年11月30日,桐鄉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金根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嘉興
  • 出生日期:1957年1月2日
  • 性別:男
  • 居住地:嘉興市秀洲區同德園
  • 戶籍地:嘉興市秀洲區
個人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違紀違法被查,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個人履歷

1979.04-1981.09 嘉興縣塘匯公社團委書記;
1981.09-1983.11 嘉興團市委幹事;
1983.11-1984.06 嘉興市郊區團委幹事;
1984.06-1990.05 嘉興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幹事、部務會議成員、幹部科科長;
1990.05-1994.08 嘉興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任郊區老幹部局局長;
1994.08-1998.05 嘉興市郊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局長、黨委書記;
1998.05-2002.04 嘉興市郊區區長助理、郊區新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郊區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副處級);
2002.04-2003.01 嘉興市秀洲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兼任秀洲區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01-2004.04 嘉興市秀洲區副區長;
2004.04-2006.03 嘉興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
2006.03-2008.07 嘉興市規劃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8.07-2015.09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兼任市城管辦主任;
2015.09-2017.03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調研員。
2017年3月,退休。

任免信息

2015年9月11日,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陶金根的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違法被查

2018年3月28日據浙江紀委訊息: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任陶金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2018年6月6日,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訊息,日前,經中共嘉興市委批准,中共嘉興市紀委、市監委對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任陶金根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陶金根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違紀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陶金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嘉興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嘉興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陶金根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退休待遇;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陶金根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說到,作為一個常在河邊走的人,沒有時時警醒自己,因為貪利,喪失了一名黨員領導幹部的黨性。主要原因有:一是隨環境而變。慢慢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二是隨地位而變。對朋友、家屬所求,不注重原則,能幫則幫、能辦則辦,以致把權力轉為私利。三是隨形勢而變。缺乏政治定力,存有大流意識,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個人利益的追求上,沒有把住方向。四是心態有變。錯誤地認為只要不主動去要、去拿,對送上門的利,叫不拿白不拿。對一些利益輸送,裝作視而不見。今後一定總結和吸取教訓,認真接受組織和司法機關的審查和判決,端正態度,老老實實認錯、認罪,改過自新,用行動和努力盡力彌補過去的錯誤和罪行。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7年3月27日被嘉興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經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決定,2018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浙04刑轄1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將被告人陶金根涉嫌受賄罪一案指定該院管轄。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公訴刑訴[2018]7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金根犯受賄罪,於2018年7月19日向該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30日,桐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陶金根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79.2855萬元、歐元1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金根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已退清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金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七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陶金根退繳在案的涉案全部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