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良乾

陶良乾

陶良乾,男,漢族,1962年8月2日出生於安徽省蕪湖縣,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安徽蕪湖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副處級)。

2016年3月,被立案調查。 2016年4月14日被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7年9月12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11月9日,蕪湖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良乾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蕪湖縣
  • 出生日期:1962-08-02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歷任蕪湖縣政和鄉鄉長、黨委書記,
蕪湖縣陶辛鎮鎮長、黨委書記,
縣勞動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事局黨組書記、局長,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
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經查,陶良乾在擔任蕪湖縣政和鄉鄉長、黨委書記,陶辛鎮鎮長、黨委書記,蕪湖縣勞動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事局黨組書記、局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夥同他人進行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企圖逃避調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黨的十八大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出台後、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後,仍然不收手、不收斂,多次收受他人禮金、禮品;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未向組織如實申報個人出資購買房產等重大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多次利用職權獲取巨額銀行貸款違規放貸,牟取利息差;多次接受請託人邀請和安排,赴上海、杭州、太平湖等多地旅遊,費用由請託人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財,且數額巨大。陶良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錢財問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4月14日被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經蕪湖市檢察院報請,4月29日省檢察院決定以受賄罪逮捕陶良乾。現查明,陶良乾在任蕪湖縣人事局局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審計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

一審宣判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陶良乾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6)皖020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陶良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00元。二、違法所得1310000元,予以追繳。
宣判後,被告人陶良乾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1月9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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