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侵占村集體地基三間、先後挪用資金14次總計270餘萬元、違規接受禮金禮品、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旅遊……翻開陶利平的案卷,厚厚一沓卷宗濃縮為兩個字——貪婪。
陶利平是德清縣新市鎮樂安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官”職不高、權力不大,可他卻將手中權力運用到“淋漓盡致”,其“貪婪”令人咋舌。
一份虛假協定換來三間地基五間房
樂安村塔二組是新市鎮城鎮的核心區塊之一,交通極為便利,區位優勢明顯,用陶利平自己的話說:“那裡的地是比較值錢的。”
2011年,因城鎮建設和工業園區開發建設需要,新市鎮政府徵用了塔二組50畝土地,並承諾以48間地基作為農戶的安置補償。
2012年6月,第一批42間地基經合法程式全部分配到戶,剩餘6間待土地指標落實後再予以安排。
2014年,新市鎮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壯大組級集體經濟,承諾在安排餘下6間地基的基礎上,再增加6間地基,如此便有12間地基安排給了塔二組集體。
在陶利平看來,這12間地基猶如“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他馬上利用自己擔任樂安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聯繫塔二組工作的職務便利,與塔二組村民小組長黃新明(另案處理)串謀,共同侵占地基。
因陶利平並非塔二組村民,根本不具備分配獲得地基的資格,因此,他先與黃某某等4名塔二組村民虛構了一份“協定”,“約定”由陶利平向村民個人購買塔二組地基3間。而事實上,該地基為組集體所有,根本不能通過私人協定進行買賣,所謂“協定”不過是陶利平的掩耳盜鈴。
有了“協定”,第二步便是把地基登記到自己名下。2017年8月,陶、黃二人瞞天過海,在未經塔二組村民小組會議或戶主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塔二組全體村民授權的情況下,私自決定由黃新明、程某某(陶利平妻子)、陸某某(黃新明妻子)對12間地基進行摘牌,並將該地塊不動產權登記在黃新明、程某某、陸某某3人名下,其中黃新明摘牌7間,程某某摘牌3間,陸某某摘牌2間。
實則價值128萬餘元的3間地基,陶利平僅出資59萬元便輕易“購得”,非法侵占集體財產價值人民幣69萬餘元。
陶利平的“貪婪”還不止於此,地基上的房屋還未建造,他便將其中兩套出售,收取購房定金90萬元,用這90萬元來建造3間地基上的5間房屋,自己一分錢不花便可造好房屋。
7年挪用14次,村集體資金成了他的提款機
更令人咋舌的是,陶利平出資的59萬元購房款中,僅30萬元為自己出資,其餘29萬元則是指使下屬從樂安村組級賬戶挪用而來,而這樣的把戲,陶利平在2012年至2019年的7年間竟玩了14次,總計270餘萬元。
從投資買房到購車,陶利平一次次將“貪婪”的黑手伸向集體資金。
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陶利平在購買新市鎮御翠豪庭一套排屋時,從“首付”到“尾款”,陶利平一直把目光盯在組級賬戶的集體資金上,曾先後三次指使組級出納錢某挪用集體資金合計52萬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陶利平在購買武康鎮英溪大院房屋時,如法炮製,先後兩次指使組級出納錢某、馮某挪用資金91萬元。
嘗到了甜頭的陶利平根本收不住手,僅僅一個月後,即2018年7月,陶利平再次購買武康鎮美都御府房屋,指使組級出納挪用資金59萬元。
2015年10月,陶利平指使組級出納錢某挪用10萬元用於購買汽車。
買房、購車……陶利平的靈魂被貪婪吞噬,他甚至用集體資金做起了“好人”:先後指使組級出納3次挪用公款17餘萬元,借給村裡的養殖場經營戶、村幹部等用於周轉。
經查明,2012年4月至2019年7月間,陶利平利用其監管審批樂安村組級賬戶資金的職務之便,先後14次指使錢某、馮某挪用樂安村組級賬戶資金總計274.5萬元歸個人使用,其中9次超過3個月未還。與此案相關的村幹部也受到了相應的黨紀國法處理,相關監管人員也面臨著問責。
管理服務對象的“小意思”,他照單全收
陶利平是樂安村的黨總支書記、也是村集體企業樂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對於管理服務對象的“小意思”,陶利平也照單全收。
2018年1月春節前,樂安建材有限公司下屬樂安木材市場經營戶徐某某以給陶利平孩子壓歲錢為名,送給陶利平現金人民幣1600元; 2019年1月,徐某某又以同樣的方式送給陶利平現金人民幣1萬元,陶利平都予以收受。
2018年7月,陶利平接受樂安村工程承包人陳某某等人安排的重慶、宜昌、三峽旅遊,一家四人來回機票、住宿費等費用總計7160元由陳某某、朱某某支付。
2014年至2019年春節前,陶利平多次將其個人消費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餐飲、酒水等開支總計人民幣5707元在樂安村及村下屬集體企業予以報銷。
貪慾如火,終將引火燒身。2019年7月,陶利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德清縣紀委監委審查調查,2019年8月15日被開除黨籍。2019年11月17日,
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陶利平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
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責令退出其非法占有的新市鎮樂安村塔二組集體所有的地基三間。
【執紀者說】陶利平的貪婪,令人咋舌,更發人深思。蠅貪雖小,其害如虎,陶利平所侵占的不僅是集體的三間地基,更啃食了基層民眾的獲得感與幸福感,他所挪用的不僅是組級集體資金,更侵蝕了黨群幹群關係,其危害不容小覷。而深思陶利平一案背後的原因,一方面農村幹部法制意識淡薄,追求利益心態失衡是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內因,另外一方面村組財務制度不完善、監督制約不力是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各級主管部門和鄉鎮應將黨性黨紀教育真正落到實處,健全完善規章制度、監督機制,讓如此瘋狂的行為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