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

《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4年1月1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推動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提高城市文化軟實力,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海南省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國有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堅持公益性辦館方向和社會效益第一原則,不斷充實和豐富藏品,開展科學研究,提高陳列展覽水平,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傳播有益於社會和諧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第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滿足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要,並充分體現區域特色、行業特性以及紅色文化。重點扶持以下六類非國有博物館:
(一)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非國有博物館;
(二)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非國有博物館;
(三)能夠填補國家、省、縣博物館門類空白的非國有博物館;
(四)依託不可移動文物設立的非國有博物館;
(五)收藏數量多、藏品品質高、展覽客群廣的非國有博物館;
(六)體驗式、創新式的非國有博物館。
第五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下稱縣旅文局)負責本暫行規定的實施和監督,非國有博物館以自願為原則向縣旅文局申請。
第六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將非國有博物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年度非國有博物館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嚴格標準、績效考評、分級補助”的原則和方法,對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章 開辦資金及藏品品質扶持
第七條 對全年開館時間不少於8個月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一次性開辦扶持,開辦扶持標準如下:
(一)館藏藏品300件(套)以上500件(套)以下,且展廳面積4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扶持;
(二)館藏藏品500件(套)以上1000件(套)以下,且展廳面積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扶持;
(三)館藏藏品1000件(套)以上,且展廳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的扶持。
開辦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對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自行裝修場館的扶持。政府負責非國有博物館場館裝修的,不再對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給予此項扶持。
第八條 對非國有博物館展出登記備案在本館名下的等級藏品進行獎勵,歷史文物類藏品依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中相關規定,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或委託有關文物鑑定機構鑑定為三級及以上等級文物且滿足一定數量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藏品中有5件及以上10件以下一級文物或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二級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以下三級文物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二)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一級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以下二級文物或20件及以上25件以下三級文物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15件及以上一級文物,或20件及以上二級文物,25件及以上三級文物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
非歷史文物類藏品品質獎勵,依據其稀有性、行業認可度等評審條件要求,參考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由縣旅文局組織相關機構或專家進行評定,按以上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章 場館建設扶持
第九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博物館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經縣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建館用地。申請建設用地的具體申報和審核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規定和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的非營利性非國有博物館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非國有博物館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非國有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按照文物保護的原則和要求,可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館舍;各文化場館在不影響主體功能的情況下,可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館舍。
在符合保護、修繕和建設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古村落、古建築、古遺址、景點景區設立非國有博物館。鼓勵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利用有一定價值的歷史建築設立非國有博物館。鼓勵利用工業樓宇、廢棄工廠、商業建築群等集中建設非國有博物館。
第十一條 為形成陵水黎族自治縣博物館集群效應,對於具有先進辦館理念、能填補全國博物館領域空白的非國有博物館,政府可在規劃的博物館集群中提供場館,雙方須依法依規簽訂協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可結合自身館藏特點,積極參與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包含臨時性展覽)。
對承辦通過縣旅文局審批的科學普及、社會教育和服務、知名文化活動的非國有博物館,每舉辦一場補貼5000元,每家年度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政府提供財政資金舉辦的不再給予補貼。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根據館藏主題,開展相應學術研究、學術交流論壇會議的,並在高水平專業刊物(中文核心、CSSCI、SSCI、SCI等)上發表論文、學術創新成果的,一次性予以該學術交流活動獎勵扶持2萬元,每家年度學術交流獎勵扶持總額不超過4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按照《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參加博物館評估定級。定級補貼由縣旅文局協助非國有博物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海南省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瓊府辦〔2022〕17號)向省旅文廳申報。
第十四條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依法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金融政策支持。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成立非國有博物館聯盟,積極開展合作,進行館際交流。
積極利用政府的線上線下平台,加大對非國有博物館的宣傳推介。根據實際需要,為非國有博物館提供培訓、對口幫扶等業務指導。
通過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等方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結合自身特色,進學校、進社區開展文化教育活動。把非國有博物館納入旅遊規劃,引導、組織旅遊團隊參觀。積極組織學生、社區居民參觀非國有博物館,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申報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落實好非國有博物館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各項人才優惠政策。
鼓勵非國有博物館智慧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和移動數字平台,推進展覽數位化建設。
第五章 場館的免費開放補貼
第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的場館為租賃的,辦館註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展廳面積在400平方米及以上,館藏藏品在300件(套)及以上的,並滿足全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40天可以申請場租補貼。場租補貼標準為5元/月/㎡,每家年度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場館為自有物業、政府免租金、或非政府部門免費提供使用的,不得申請場館補貼。
第十六條 對非國有博物館的場館建設補貼和定級補貼由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協助非國有博物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海南省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向省相關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根據非國有博物館運行評估情況,鼓勵非國有博物館申請免費開放補貼,由縣旅文局協助向省旅文廳進行申報。
第六章 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十八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補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向縣旅文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等證件;
(三)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所需補助項目的相關佐證材料等。
第十九條 縣旅文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組織對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補貼事項進行評審認定,評審合格的博物館名單在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官網進行公示,同時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三年內不得申請扶持補助,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扶持資金應做到專款專用,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縣旅文局定期對非國有博物館辦館情況進行評估,對表現優秀的場館進行通報表揚。
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博物館變更法定代表人、館名、館址、章程的,應當及時報告縣旅文局,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獲得扶持的非國有博物館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國務院令第659號)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縣旅文局將取消對其項目的扶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縣旅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試行三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推動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提高城市文化軟實力,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海南省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陵水黎族自治縣實際,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編制了《陵水黎族自治縣非國有博物館扶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二)《博物館條例》
(三)《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四)《海南省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三、起草過程
在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陵水實際,縣旅文局研究起草了《規定》,並公開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專家評審,於12月22日縣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12月25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有八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為扶持的依據和扶持的主要範圍;
第二章為開辦資金及藏品品質扶持;
第三章為場館建設扶持;
第四章為其他扶持;
第五章為場館的免費開放補貼;
第六章為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七章為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為附則,明確《規定》的解釋單位和施行時間。
五、其他
按照政策檔案解讀的責任主體原則,本暫行辦法由陵水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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