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1月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3〕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壯大我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推進社會工作人才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根據《陵水黎族自治縣貫徹落實<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工作在縣委人才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由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社、旅文、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需求組織實施。工作目標是:全縣每年培養20名以上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從業人員,3年內培養不少於60名。
第二章 培養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社會工作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扶、衛生健康、應急處置、民眾文化等領域從事管理、督導或直接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培養的對象須目前從事社會工作服務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等級證書;
(二)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社會工作、社會學、社區管理與服務、心理學專業;
(三)在我縣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內接受過社會工作培訓且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的;
(四)其他可以認定的條件。
第三章 培養方式
第五條採取公開招聘的方式加強社會工作人才培養。每年招聘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特別是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到城鄉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工作,最佳化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結構。
第六條充分選用現有人才。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選用現有人才,把適合做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員安排到相應的崗位上。對具有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或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的人才,安排到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工作,做到人盡其才。
第七條鼓勵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社、旅文、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的幹部職工和社區工作者積極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資格考試,縣民政局每年舉辦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前輔導班,提升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在考試費用(報名費、教材費、差旅費)上給予適當補助,在時間上給予照顧安排。
第八條加快本土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在我縣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內接受過社會工作培訓且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及以上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作限制),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並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可申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獎勵。其中,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等級證書的人員可申請一次性獎勵1500元,獲得社會工作師等級證書的人員可申請一次性獎勵3000元,獲得高級社會工作師等級證書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每個申請人對於每個級別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只能申請一次獎勵,申請時間為發證之日起6個月內,逾期視作放棄,不再補發獎勵金(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且申請時在我縣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工作並累計滿1年以上的,可在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獎勵);符合申請條件人員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原件及相關材料向陵水黎族自治縣民政局申請一次性獎勵,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局給予保障。
第九條政府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時,明確服務經費總額的5%作為項目人員能力成長費用,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服務期間對項目執行人員進行能力提升,包括專業督導、繼續教育、培訓及團隊建設等。
第十條 在我縣服務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被省級以上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行業組織評選為優秀項目的,對項目執行機構進行表彰。
第十一條社會工作人才獲得國家、省級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授予優秀社工人才榮譽稱號或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證書後,在我縣從事項目服務連續滿3年且所開展服務項目績效評估均為良好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本項獎勵每人僅享受一次。服務年限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加大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培育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引導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到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就業、創業,建設一支滿足社會服務需求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人才隊伍。對在我縣登記註冊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且在我縣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依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正常開展活動,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內部法人治理規範,有承接政府社會服務項目,連續兩年年檢合格,並經縣民政局考核和向社會公示後,對機構進行表彰。
第十三條對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人才,鼓勵其加入當地社會公益組織,定期參加公益志願服務活動,引導社會工作人才走向基層、深入實踐,發揮社會工作人才專業作用,為基層提供文體教育、福利慈善、精神衛生、志願互助、社會治安等格線化、專業化的社會工作服務。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將培養本土社會工作人才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形成自然增長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 探索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形式的財政支持機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以財政資金、民間資金、社會資源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獎勵資金的,除追回有關款項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水平證書獎勵資金辦理及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結合工作需要,積極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調動廣大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的積極性,逐步壯大我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
第十九條縣民政局每年適時發布申報扶持或獎勵事項通知,明確申請流程及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通知要求向縣民政局申請,經審批後由縣民政局按規定將資金直接劃撥到申請人個人賬戶或申請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確定的各類扶持和獎勵,涉及需要評審的事項,由縣民政局組織成立專家小組負責評審,扶持和獎勵名單須事前事後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試行3年,期滿後視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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