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

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

《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由陵水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9日通過,並經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4月16日批准,2023年5月17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歷程,全文,

歷程

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由陵水黎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5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保護條例》,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陵水黎族自治縣南門嶺公園(以下簡稱南門嶺公園)的生態環境、地域景觀和紅色資源,提升公園的生態和綜合功能,促進文明美麗宜居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南門嶺公園是向公眾免費開放,以休閒遊憩、體育健身、人文紀念為主要功能的綜合性城市公園。
南門嶺公園的保護區域為:東至城南路,南至南門嶺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豐街,占地面積為32.5686公頃。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門嶺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把南門嶺公園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門嶺公園保護實際劃定禁獵區、森林防火區,規定全年森林防火,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南門嶺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專門的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和養護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民政、水務、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門嶺公園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綠化養護、設施設備維護、環境衛生、安全生產、森林防火、應急管理、促進文明行為等各項制度,保持公園環境衛生整潔,維護公園正常秩序。
第六條 南門嶺公園的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面積、性質和用途。
第七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編制南門嶺公園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在南門嶺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不得改變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其選址、布局、高度、坐向、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公園的生態景觀、紅色資源相協調,注重時代精神和文化內涵。
在南門嶺公園內,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不得新建與公園的性質和功能無關的場所。
第九條 南門嶺公園內文物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刻劃、塗污、損毀、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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