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縣農業委員會

根據中共陵川縣委、陵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川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陵發〔2010〕5號),設立陵川縣農業委員會(同時掛中共陵川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縣農委),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川縣農業委員會
  • 性質:行政單位
  • 地址:陵川縣
  • 屬性:非盈利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陵川縣

主要職責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及備案事項。
2、將全縣農村村務公開職責劃轉縣民政局。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縣中小企業局承擔的農產品加工及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農委。
2、 將原縣農業局、縣新農村建設領導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農機、畜牧、扶貧等機構承擔的行政職責,進行整合後劃入縣農委。
(三)增加和強化的職責
1、增加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2、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3、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4、強化對林業、水務、農村、國土、農開、扶貧、畜牧、氣象等涉農單位的綜合協調。
5、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農業、農村的政策措施,貫徹執行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各涉農單位,加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力度,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推動全縣農業和農村平穩快速發展。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風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財務管理。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研究擬定全縣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縣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研究制定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按照職責許可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參與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監督對全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承辦授權範圍內的地區間調動檢疫手續。組織農藥藥政、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拔,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和農村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農村信息服務。
(十一)擬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事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定全縣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提高耕地生產能力。組織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四)協調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貫徹落實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協調組織全縣機關幹部定點扶貧工作;組織對扶貧開發情況進行統計、動態監測及信息工作;協調擬定全縣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有關扶貧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引進外資扶貧項目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宣傳工作;承擔全縣貧困地區科技扶貧培訓、勞動力轉移輸出培訓和幹部扶貧開發培訓工作。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組織開展有關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農機、畜牧獸醫、扶貧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委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上級和領導安排、布置事項的完成情況;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安全、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擬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及下屬單位各項資金;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事業單位興辦實體工作;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下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調農口各單位的工作,並承擔農機、農業綜合開發、畜牧獸醫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
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重大項目規劃,編制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研究提出全縣年度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調控政策建議;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及審核工作。
(三)種植業管理股
擬定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拔;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全縣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四)科技教育與市場信息股
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國家、省、市、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五)農業綜合執法與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農業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擬定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審報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產業化經營指導股
組織擬定全縣農業產業政策,提出全縣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的政策建議;組織籌集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資金,審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大項目,協調和安排落實必要的項目資金和經費,檢查、督促、指導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問題,負責產業化經營招商引資工作;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七)農村工作股(新農村建設指導股)
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承辦農口及涉農部門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事宜;研究全縣農村改革發展總體戰略,提出指導性建議;負責農村基層幹部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研究並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擬定全縣新農村建設總體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縣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全縣新農村建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及督查考核工作;協調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城鄉一體化工作。
(八)農村經營管理股
研究並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九)陵川縣扶貧開發領導組辦公室(正科,掛靠縣農委)
貫徹落實有關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政策和扶貧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縣扶貧開發政策、規劃;協調社會各屆的扶貧工作,協調組織全縣機關幹部定點扶貧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農委機關行政編制16名(含扶貧辦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行政技術職務1名,股級職數8名。
五、其它事項
(一)農業機械化職責由縣農機局承擔。
(二)畜牧獸醫職責由縣畜牧獸醫局承擔。
(三)扶貧開發職責由縣扶貧辦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農委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