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十八日,澳門做貿易的華人陳輝千酒醉之後,在路上遇到洋人晏些盧,兩人發生口角,繼而打了起來,以致陳輝千被晏些盧用小刀戳傷身死。對於此案,清朝政府迫使澳門葡萄牙的頭目處死了兇手晏些盧。在廣州知府在一奏疏中請求,以後澳門洋人殺人,罪應斬絞,制服他們桀驁不馴之性格。乾隆帝準其奏議,頒布法令,如果洋人犯罪,澳門葡萄牙頭目不得包庇,地方官要依法審理。這樣,陳輝千案也成為日後華人與洋人發生官司尤其是命案時判刑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輝千被殺案
- 被害者:陳輝千
- 兇手:晏些盧
- 時間: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十八日
- 起因:兩人發生爭吵、鬥毆
- 結果:晏些盧被絞死
陳輝千被殺案
1743年(清乾隆八年)12月3日,澳門華商陳輝千酒醉後在路上與葡人晏些噓發生爭吵、鬥毆,後被晏用小刀戮傷致死。
兇犯審訊招供後,澳葡當局自行收管。香山縣令王之正根據過去案例,即洋人犯罪如與華人有關,即由駐澳中國官員處理的規定,要求澳葡當局交出兇犯。澳葡當局一再拒絕,並聲稱近百年來犯罪的葡人俱在澳門懲治,如將兇犯交給中國政府,則違反了葡萄牙政府下達的禁令,又懇請中國官府允準他們仍在澳門處置這一案件。兩廣總督策楞經過會商後,決定同意葡萄牙人的要求,在司法上給予一些特殊照顧,通知澳葡當局,應當按照《大清律例》將兇犯絞死,並派廣州知府、香山縣令等會同澳葡當局在澳門執行。
這一案件的處理改變了歷代在澳門“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的法令,而變為“澳夷”殺害中國居民,“罪應斬絞者”,由中國地方官員在澳門會同澳葡官員將兇犯依法處決。後又在1774年乾隆敕令中得到明文規定,列入清朝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