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原副總經理,廣東省鹽務局原副局長。
2009年7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夏廣海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同年9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瓊福作出一審判決,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9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瓊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海南
- 畢業院校:天津輕工業學院
陳瓊福,男,漢族,海南人,1975年加入中共共產黨,1978年9月畢業於天津輕工業學院參加工作後在省鹽業系統工作,歷任科員、鹽場場長、副處長、處長等職務。
主要經歷:
1993年至1997年,擔任廣東鹽業運銷集團公司總經理;(正處級)
1997年至2003年12月,擔任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副局長、廣東省鹽業總公司副總經理;(副廳級)
2003年12月廣東鹽業體制改革,任廣東省鹽業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廣東省鹽務局副局長;
2009年7月,被免去廣東省鹽業集團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廣東省鹽務局副局長職務。
廣鹽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陳瓊福從1992年至2006年間,陳瓊福利用職務之便,不遺餘力地為謝某的恆浩(恆達)公司承攬廣鹽集團公司下屬公司鹽品的運輸業務提供幫助。 期間,陳瓊福的“付出”得到了豐厚回報,他先後分9次收受謝某賄送的人民幣4.5萬元、 港幣4萬元,美元2000元、 “新科”牌液晶電視兩台、 “帝舵”手錶兩塊、 “華強”牌音響1套、 現代仿品畫4幅。 在陳瓊福的墮落之路上,還有一位善於搞關係的下屬不得不提———東莞鹽業公司原副總經理夏廣海(副處級)。 1993年到2007年間,陳瓊福7次收受夏廣海的賄賂總計人民幣25萬元。 另外,1999年至2007年間,陳瓊福還多次將謝某提供的發票拿到省廣鹽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佛山、 惠州、 深圳3家鹽業總公司報銷,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幣6萬多元和非法獲取現金人民幣12萬多元。2009年9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瓊福作出一審判決,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