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飛,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中國共產黨黨員。上海市嘉定區紀委原副書記(正處級)。
2015年3月3日,違紀被查。
2015年3月25日,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6月1日,提起公訴。
2015年8月14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洪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03-05
- 性別:男
- 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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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7年1月至2011年2月,擔任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具有協助負責局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組織安排對犯罪線索初查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崗位職責;
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擔任中共上海市嘉定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案件檢查室主任,具有查處違反黨紀政紀案,檢查督促、指導基層組織等崗位職責;
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擔任中共上海市嘉定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先後曾分管黨風廉政室、信訪室、案件檢查室、宣傳教育室、紀檢監察室。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3日,陳洪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3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嘉定區紀委原副書記陳洪飛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5年6月1日,上海市嘉定區紀委原副書記陳洪飛(正處級)涉嫌受賄案,經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陳洪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10餘萬元。
一審宣判
2015年8月1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陳洪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
二、退繳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