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森,男,漢族,1965年12月生,廣東惠來人,大學文化程度,1984年10月參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委原常委、統戰部長、縣政府原黨組成員。
2019年10月,因犯行賄罪、受賄罪,被獲刑三年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江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惠來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判刑,
履歷
1984年10月至1986年11月在惠來縣工商局工作;
1986年11月至1997年4月在惠來縣勞動局工作,歷任辦事員、調配股長;
1997年4月至1998年9月任惠來縣勞動局副局長;
1998年9月至2002年1月任惠來縣勞動局局長;
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惠來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局長;
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任惠來縣神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任惠來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神泉鎮黨委書記;
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惠來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惠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惠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任中共惠來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惠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8年7月市委決定免去其惠來縣委常委、委員職務;
2018年8月惠來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終止其惠來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資格;
2018年9月惠來縣委決定免去其惠來縣委統戰部部長、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職務;
2018年10月政協揭陽市第六屆委員會撤銷其市政協委員資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據揭陽市紀委監委訊息:揭陽市惠來縣委常委、統戰部長陳江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
2018年12月,日前,經揭陽市委批准,揭陽市紀委監委對惠來縣委原常委、統戰部長、縣政府原黨組成員陳江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江森違反政治紀律,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收受下屬單位和個人、私營企業主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子女、房產、持有股票等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犯罪。
陳江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對黨不忠誠,喪失黨性原則,目無道德法紀,甘於被“圍獵”,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江森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判刑
2019年10月,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對揭陽市惠來縣委原常委、統戰部長陳江森行賄、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江森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經惠州中院審理查明:2014年初,陳江森在擔任惠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期間,為謀求職務提拔、調整請託時任中共惠來縣委書記邱輝盛(另案處理),並在邱輝盛支持、幫助下,於2014年5月提拔擔任中共惠來縣委常委,並分管交通、公路、公資辦等工作。為表示感謝,陳江森送給邱輝盛現金總計港幣30萬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陳江森在擔任中共惠來縣委常委、統戰部長、惠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縣公路建設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總計港幣35萬元、人民幣20萬元。具體如下:
2016年至2017年,陳江森利用職務便利,為吳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廣東科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水某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中標國道238線普寧交界與惠城段改建PPP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吳某給予的現金總計港幣30萬元。
2017年初,陳江森利用職務便利,為廣東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調處理惠來縣隆江新興市場資產置換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給予的現金港幣5萬元。
2017年9月,陳江森利用職務便利,在違規拆借財政資金人民幣1.2億元、支持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惠來縣花寨至溪西市政道路工程BT項目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陳江森到案後,積極退還全部涉案贓款,被告人陳江森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及法院審理階段均自願認罪,並同意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惠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江森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陳江森受賄款港幣35萬元、人民幣2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