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文,男,1965年12月入黨,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湖北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1993年任湖北省委委員、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因無視黨的紀律,不能自覺地自查自糾,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水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犯罪始末,炒股,受賄,作假,處理決定,世人警示,
犯罪始末
炒股
1992年,中國一度“股票熱”升溫,許多地方和單位紛紛進行股份制試點,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便想利用這個機會大撈一把。陳水文也被這場“股票熱”所吸引。1992年7月下旬,湖北省財政廳副廳長劉某了解到省證券公司有“蜀都”法人股。8月初, 劉某兩次動員當時任省財政廳廳長的陳水文購買“蜀都”法人股,以求一本萬利, 劉某建議陳水文出股本1萬元進行股票投資。陳水文同意參與,拿出了5000元國庫分,卻讓劉某再為他籌措5000元購買股票。劉某將陳水文的5000元國庫券賣了5500元人民幣,又讓人到省財政廳預算會計研究會(陳水文任該會會長, 劉某任副會長)借了5000元,給陳水文湊了10500元炒股本金,加上自己與財政廳其他5人出的股本金共82000元,以省計委下屬的楚星電腦服務部法人的名義,到省證券公司買到了22000股“蜀都” 法人股。並委託該公司的工作人員田某、馬某幫助就地炒股。
受賄
省財政廳綜合處長兼經濟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呂某為了趨炎附勢,便把進攻的目標對準了身居要職的陳水文。1992年10月上旬,呂某代表省預算會計研究會同海口新發機電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聯營開發房地產契約。契約簽訂後,該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的丈夫明某私下給呂5萬元人民幣, 作為呂辦理這件事的報酬。 10月16日,呂將其中的1.5萬元送到陳水文的辦公室,謊稱是“炒股票賺的錢”,陳水文毫不猶豫地收下了。
1992年12月,呂定仁到陳水文的辦公章向其匯報工作。臨走時,陳水文拿出5000元人民幣讓呂“去轉動轉動”。因當時股市行情不好,呂將錢放在家中未動。1993軍3月, 呂與省四財政廳綜合處副處長兼國債服務部負責人郭某商定,從國債服務部的“小金庫”中拿出5000元送給陳水文。之後,呂在退還陳水文5000元本金的同時,將這5000元以“轉動賺來的”名義交給陳水文。陳水文又心安理得地將錢收下。
1992年6月, 郭某與陳水文商量,要將陳水文的5000元國庫券用於在上海炒股票。 陳水文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將5000元國庫券交給郭某。1993年1月,郭為了討好陳水文,將自己的2000元人民幣送給了陳水文。
作假
1993年8月, 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在北京召開,要求縣處級以上黨政幹部廉潔自律,對買股票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但陳水文執迷不悟,對自己參與炒賣“蜀都” 法人股,接受呂某以炒股名義送的2萬元和郭某送的2000元問題,一直未向組織交待。1993年10月,呂因經濟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後,陳水文擔心問題敗露, 於1993年11月,將15000元的存款單、5000元現金和自己寫的一紙說明一併交給郭某,要郭幫其渡過難關。說明中稱:“因我沒有直接參與買和炒,怕來路不當,故先把錢送給你們,將來若有問題交公,若沒有問題,我也將大部分收入支援家鄉學校建設。”陳還故意將時間倒簽為1993年6月8日。1994年5月,中央紀委調查組找陳水文、郭某談話時,二人仍未作徹底交待。
1994年7月1日,陳水文在出國考察前,給郭某打電話稱:“這件事怎么樣?你還頂不頂得住?”“要是頂不住了,就跟我講,我好有個準備。”直到檢察機關對郭立案偵察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對陳水文立案調查後,陳水文才被迫交待了自己的問題。
處理決定
陳水文的錯誤告訴我們,領導幹部必須廉潔自律,有了問題必須自查自糾,不要存有僥倖心理,自查與不自查、自律與不自律大不一樣。
1995年7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原湖北省副省長陳水文借公款參與假借法人名義購買和炒賣法人股票活動,收受他人以炒股贏利名義送的公款和私款總計2.2萬元,並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作出縣處級以上幹部對包括買賣股票在內的五方面問題進行自查自糾的要求之後拒不自查自糾,反而弄虛作假、掩蓋錯誤、欺騙組織的嚴重錯誤作出了處理決定;給予陳水文撤銷湖北省省委委員、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職務的處分。作為一名高級領導幹部,陳水文的錯誤並非源於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而是起自一錙一銖的經濟利益,正所謂“千里之堤,毀於蟻穴”;而他拒不向組織坦白,拒不糾正自己的錯誤,反而以為可以矇混過關,欺騙組織,終於落得個不自律而被他律的結局。
1995年7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原湖北省副省長陳水文借公款參與假借法人名義購買和炒賣法人股票活動,收受他人以炒股贏利名義送的公款和私款總計2.2萬元,並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作出縣處級以上幹部對包括買賣股票在內的五方面問題進行自查自糾的要求之後拒不自查自糾,反而弄虛作假。
世人警示
有了問題並不可怕,只要在黨的生活會上自查自糾了,組織上可以從輕處理,但對既違反規定又不自查自糾的,則必須從嚴處理。陳水文本來有幾次機會向黨組織講清自己的問題,接受組織的審查,求得組織的從輕處理。但他卻存有僥倖心理,有意避而不談,一次又一次地喪失了改正的機會。更為嚴重的是,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以後,他怕問題敗露,又大做手腳,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企圖矇混過關,最終受到黨紀政紀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