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0年至2013年期間,陳樹強在辦理汕頭市金浦金輝盛紙品廠等6家企業申報或代理申報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或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在信息、報告書審核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方便,並先後多次收受上述業主單位、環保公司或代理人所送的賄賂共13.5萬元。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給予陳樹強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陳樹強還觸犯刑律,被龍湖區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