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春(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部原總經理)

陳曉春,曾任中國鋁業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

2017年11月23日上午10點,陳曉春涉嫌受賄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曉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國鋁業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

人物事件

指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檢方指控,2004年4月至5月期間,陳曉春利用其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人事部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副經理海某的請託,通過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職務上的行為,為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承攬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80萬噸氧化鋁工程和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28萬噸電解鋁工程電纜採購項目提供幫助。
2005年1月,陳曉春收受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270萬元,用於購買北京市海淀區雲會裡遠流清園9號樓802室房屋一套。
2006年下半年到2010年上半年期間,陳曉春利用其擔任中國鋁業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鴻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獲得國內鋁土礦的供求情況等商業信息提供幫助。2008年2月到2010年2月期間,陳曉春先後三次收受鴻帆控股有限公司基於上述原因及為與中國鋁業公司建立長期穩定的業務關係給予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陳曉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供述:為父母買房 收受270萬元
2017年1月6日,陳曉春被西城警方拘留,1月23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到案後,被告人陳曉春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目前贓款已全部退繳。
今天上午10點,被告人被法警帶入法庭。對檢方指控犯罪事實,陳曉春表示認罪。
庭審中,在回答檢方詢問時,陳曉春表示,自己在中鋁公司任職期間,能夠掌握供求關係、價格走向。2006年,鴻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某通過別人找到他,陳曉春就找人來和顏某某商談。之後顏某某先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春節期間給陳曉春贈送現金10萬元、20萬元、30萬元。陳曉春在收到錢後全部用於個人消費。
陳曉春供述,2005年,他想為父母買房,在一次與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姜某、海某聊天中,提到要為父母買房。後來陳曉春的弟弟跟他說,姜某和海某可以為他買房提供幫助,後來就給了陳曉春270萬元。這是在陳曉春幫對方簽訂80萬噸氧化鋁工程和28萬噸電解鋁工程電纜項目契約簽訂之後。
證言:安徽華菱電纜質量差 價格不是最低
檢方提供的證人證言顯示,2004年,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28萬噸電解鋁工程電纜採購項目招標,當時有五家企業競標。根據競標標準,價低者得。當時安徽華菱電纜價格不是最低,而且質量差。當時的負責人孫某某表示要幫安徽華菱電纜中標,但程式一定不能出問題。
安徽華菱電纜中標後,公司的姜某、海某認為陳曉春做事爽快,為感謝他,將270萬打到其弟弟的賬戶上,一是為了安全,也是為了之後繼續請陳曉春幫忙。
鴻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某供述了第一次陳曉春行賄的經過,當時正值春節,為了和陳曉春打好關係,將一箱土特產送給陳曉春,裡面裝有10萬塊現金。顏某某表示,自己和陳曉春的聊天中,經常聊到鋁土礦的行情和價格走向。
辯護人:陳曉春有自首情節
辯護人稱,被害人陳曉春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屬於自首,目前贓款已全部退繳。
被告人陳曉春系空軍飛行員轉業,多年來一直在中鋁工作。檢方認為,陳曉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有坦白情節,但不構成自首。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年。
被告人陳曉春最後陳述,自己在2016年雙規期間,共寫了五份自述材料,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希望法庭減輕從輕處罰。
在任職期間,陳曉春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國鋁業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鴻帆控股有限公司承攬項目及獲得商業信息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30萬。
公開審理
2017年11月23日上午10點,陳曉春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
庭審中,被告人陳曉春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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