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明月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84年11月
- 職業:模特
- 居住地:浙江台州
基本信息,獲得獎項,醉駕受審,撞人逃逸,接受審判,獲刑四年,
基本信息
姓名:陳明月
婚 姻: 單身
星座:天蠍座
生日 1984年11月15日
職 業: 文化/娛樂/體育
家 鄉: 浙江 台州
身高(Height):173cm
體重(Avoirdupois):49kg
胸圍(Bust):88cm
腰圍(Waist):60cm
臀圍(Hips):87cm
肩寬(Shoulder)41cm
眼睛(Eyes):Black
發色(Hair):Black
獲得獎項
2007年浙江省商海麗人亞軍
2007年環球皇后台州賽區亞軍
2009年女郎大賽冠軍
醉駕受審
撞人逃逸
2012年1月24日凌晨1點34分許,被稱“寶兒公主”的“台州一姐”陳明月在台州市椒江區星明路椒江五中附近酒後駕車追尾了一輛計程車,發生嚴重車禍。事發後,陳明月沒有立即報警,直至一個多小時後,民警才在附近一家酒店找到她。 車禍中,計程車駕駛員不幸身亡。目前,陳明月已被刑拘,被羈押在椒江看守所。
1月30日,台州市公安局就陳明月一案再次公開認定結果:陳明月在事故發生後乘坐計程車離開現場,直到事發日凌晨2時52分,警方才從台州新港大酒店找到醉醺醺的陳明月。警方認為,陳明月的行為是酒後交通肇事後逃逸。當日,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陳明月。
陳明月一案見報後,各種猜測和傳言充斥論壇和微博。不少網友描繪得有鼻子有眼,稱陳明月背後,有實力的“大人物”已經介入此事。相關訊息一出,此微博短時間裡被轉載數萬次。最終認定陳明月的逃逸行為,主要是因為陳明月沒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法定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接受審判
2012年3月13日上午9點多,陳明月被帶上法庭,她嘆了一口氣,向旁聽席深鞠一躬。她穿著雪地靴、牛仔褲和囚服,扎著馬尾辮。陳明月在法庭上的形象,和電視裡的相比相差甚大。
陳明月說,她不知出事故後的處理流程,當時真的很亂,手足無措。
據血樣抽檢,陳明月血樣的酒精成分為1.7mg/ml,屬於醉駕。
陳明月向警方交代,案發前,她在酒吧喝酒後,又與朋友去了椒江區工人路吃宵夜,回酒店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我起先喝了幾杯,後來喝了多少記不清了。”陳明月說,她酒量不好,不知道酒精含量會這么高。
公訴人問她,為什麼酒醉後還駕車?陳明月回答,自己身體健康狀況不好,工作壓力很大,患有抑鬱症。
對於檢方指控的逃離現場,陳明月卻持有異議。公訴人問,“不是逃離,那是什麼?”陳明月說,這個請她的辯護人回答。
陳明月是否屬投案自首
庭審中,雙方就是否屬逃逸、投案自首展開了激烈辯論。
控方認為,陳明月在案發後逃離了現場,且一直沒打電話報案,直到交警找上門被帶走,屬於逃逸,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 陳明月在庭上說,當時她下了車,跪在地上,因找不到手機,請求圍觀民眾打電話報警。她說當時自己穿了件夏天的吊帶裙,披了件短袖披肩,額頭受傷流血,又冷又無助,於是打車回酒店,向親人朋友求助。
辯方認為,陳明月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觀性,而在交警找到她之前,就已經決定投案自首,還主動交代自己身份,不是逃逸,應認定為投案自首。庭審中,雙方就是否屬逃逸、投案自首展開了激烈辯論。
計程車司機有沒有過錯
根據指控,陳明月的寶馬車撞上了同向而行的計程車,導致計程車撞上違規停放的貨車。
根據事故認定,陳明月醉駕未與計程車保持安全距離,負事故主要責任。辯方稱,當時兩名乘客剛從計程車上下來,他們的證言證實,車輛是停著的。從車輛碰撞的痕跡來看,符合計程車是停著的事實。此外,辯方還提供了現場的照片,證明計程車未按規定停車。
公訴人反駁道,根據監控錄像,事發時,計程車正處於行駛狀態中。
辯方稱,這正是計程車被撞後出現的速度。退一步說,就算計程車是行駛的,它有沒有按下指示燈?
死者家屬寫來諒解書
庭審中,辯方出示了死者妻子寫來的諒解書。她說,案發後,陳明月通過家屬,就賠償部分和他們反覆協商,態度誠懇,目前已經達成和解協定。鑒於積極賠償這一點,她和家人對陳明月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院按最低刑罰標準判決。
在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死者家屬和計程車公司就民事一塊均撤訴。具體和解協定,辯方未向法庭出示。
獲刑四年
2012年3月28日二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明月有期徒刑4年6個月。審判長對辯護人一審時提出的多個疑問予以否決。辯護人指出,被告人陳明月在事發離開現場前有跪地求路人報警的情節,法院調查後認為,這與證人的證言相悖,說法不成立。
法院認為,陳明月交通肇事逃逸後,在他人勸說下,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員帶離,並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應認定她為自首。
不過,法院慎重審查後認為,陳明月肇事後不履行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逃離,情節惡劣,雖構成自首,但不從輕處罰。
法院曾對陳明月的個人財產進行過評估,結果發現陳明月只有一套54平方米的單身公寓,和一輛肇事後尚未修復的寶馬320轎車。其中單身公寓仍有17萬按揭未還清,價值57萬的寶馬車需要花30多萬才能修復。
即便是家人出來幫忙,離受害人家屬要求的70多萬賠償還相差一大截。不過陳明月及其家屬表示會儘快想辦法籌錢,賠償受害人家屬的損失。
正是因為他們的積極態度,受害人妻子袁桂珍在關鍵時刻提供了一份諒解書。這是陳明月得以相對輕判的重要砝碼。
陳明月的父母也通過借款,幫她積極賠償。就民事賠償部分,死者家屬曾向陳明月和貨車司機索賠72.6萬餘元。被撞計程車的公司,也曾向陳明月和貨車司機索賠6.7萬元。但在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死者家屬和計程車公司就民事一塊均撤訴。具體和解協定,辯方未向法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