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現行的刑法規定了
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標準。
2011年2月26日,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新訊息
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
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此外,還首次針對有些司機試圖通過當場喝酒等方式矇混過關的,明確規定只要其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應當立案偵查。
2011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明顯加大了對醉駕的處罰力度,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擬將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專家表示,本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慮到實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刑事處罰的規定,是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從而更好地有效懲治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駕 一律吊銷駕照
新修訂的刑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現行規定
暫扣駕照6個月以下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做出的處罰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一年內醉駕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草案
直接吊銷駕照
專家表示,刑法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作出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實行拘留處罰,因此,應該刪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據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將“暫扣
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直接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醉駕將被直接吊銷駕照,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將終生禁駕。
酒駕 處罰金額漲4倍
專家透露,草案還將加大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現行規定
罰款200到500元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除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外,還處以200元到500元罰款。
隨著醉酒駕車事件的猛增,社會上,很多學者將醉駕事件的飆升歸咎於法律對之處罰力度太輕,犯罪成本太小。
●草案
擬從1000元起罰
據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將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對於酒後駕車行為罰金方面,處罰金額“至少漲4倍”,即從原來的200元起罰變為1000元起罰。
另外,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後駕車暫扣駕照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據悉,本次修改或將改為“6個月”,第二次飲酒駕車或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安全法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醉酒駕駛一律吊銷駕照五年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2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為了有效懲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對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其中對醉駕行為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
從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為與其相銜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同時,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大幅提高了對酒後駕車的罰款額度和暫扣駕照期限: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為6個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此外,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將罰款從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指導意見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意見》強調,要完善查處程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醉駕入刑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5日下午4時,由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侯光輝危險駕駛案,經舞鋼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侯光輝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據了解,這是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八)》以來的全國首例“酒駕入刑”判決。
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侯光輝是河南省舞鋼市後營村五組村民,因涉嫌危險駕駛於2011年5月4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輝於2011年5月1日20時40分許駕駛豫DB1365號黑色奇瑞小轎車沿河南省舞鋼市鋼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山大道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發現酒後駕駛。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對被告人侯光輝血液進行鑑定,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23.7mg/100ml。
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局相關同志介紹,為依法及時打擊醉酒駕駛違法犯罪行為,檢察院作出此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公訴局在受理該案後,承辦人員快速審查案卷,從閱卷、提審、製作法律文書用了三個小時就將該案起訴至舞鋼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鋼市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作出當庭判決。被告當庭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抗訴。
為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員還對旁聽人員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駕駛車輛的危害性,告誡旁聽人員酒後莫開車。
營運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官方回應
公安部回應
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據公安部的統計,全國各地已有646件案件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占案件總數32%。公安部方面稱,由於“醉駕入刑”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加重了違法者逃避處罰的心理,一些“醉”司機為逃避檢查駕車沖闖執勤卡點,傷害正在執行任務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阻礙民警執法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應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別針對“醉駕入刑”執行上表態後,2011年5月23日,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白泉民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檢方來說,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律起訴。
5月1日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了“醉駕入刑”。
23日,白泉民回應了檢察機關在醉駕案件執行中的立場和態度。
白泉民告訴記者,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機關的醉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明,案件的醉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會一律按照法律程式辦理,該批捕的批捕,該起訴的起訴。對於醉駕情節輕微案件,白泉民表示,會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關法律上的條款起訴,不會存在選擇性。
廣東規定
經修訂後的最新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交管局負責人解讀,醉駕行為後果如下的: ●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不得入伍;
●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
●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臨經濟懲罰;
●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簽。
酒駕危險
出國簽證肯定沒戲;
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將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
不能當律師;
想當兵,政審可能通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