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個人簡介,個人履歷,事件曝光,受賄清單,一審宣判,
個人簡介
陳光禮,男,漢族,1963年11月生,四川遂寧縣人,1986年10月份入黨,曾任中共達縣縣委書記。在2009年4月28日召開的宜賓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會議上,根據宜賓市人民政府市長吳光鐳的提名,陳光禮被免去宜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1984年7月參加工作,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專業研究生畢業,四川省委黨校函授學院經濟專業研究生畢業。宜賓市政府網站上尚未撤掉陳光禮的照片及分管工作簡介,簡介顯示,陳光禮此前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交通、旅遊等工作,分管市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市交通局、市旅遊局、市人防辦、市防震減災局、市蜀南竹海管理局、市投資集團、市愛衛辦、市房管局(房委辦)、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交戰辦、市線路辦、市公路養護管理總段、市運管處、市航務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單位。
個人履歷
1980.09—1984.07 西南財經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讀書,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1984.07—1986.07 綿陽地區(市)商業局工作;
1992.03—1992.11 梓潼縣政府財辦副主任;
1992.11—1997.01 中共鹽亭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1997.01—1998.02 中共綿陽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8.02—2000.01 中共綿陽市委副秘書長;
2000.01—2002.04 中共鹽亭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4—2002.10 中共鹽亭縣委書記;
2002.10—2008.8 中共達縣縣委書記。
事件曝光
2009年3月下旬起,一則《中國酒都副市長因豪放賭博被“雙規”》的帖子悄然在四川部分論壇傳開。
陳光禮
受賄清單
在有關媒體的報導中,陳案被稱為四川省目前最大的一起受賄案。
涉及案件的具體數字如下:
1、也有光收禮沒辦事的時候
2008年3月,陳光禮在達州都市花園樓下收受徐興元為了得到達縣人民醫院工程所送的人民幣20萬元和一部價值3800元的三星伯爵手機。陳光禮隨後找到達縣人民醫院的院長王長偉,要求其關照徐興元,後因故徐未得到該工程。(編者註:這個工程被另一家向陳光禮行賄200萬的公司拿走,詳見後文)
2008年9月,陳光禮在任宜賓市副市長後將徐興元介紹給宜賓市城投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龍於武(編者註:龍於武因為受賄罪已被判刑),要求龍在工程上給予關照。2009年元月,徐興元在龍於武的關照下,獲得了宜賓衛校南遷的工程承建。
2009年,陳光禮在成都市金牛賓館房間內,收受了徐興元以拜年的名義所送的感謝費人民幣2萬元。2、項目投資千多萬,行賄200萬,宣傳部長轉交賄金
2008年元月,黃玉雙為得到達縣人民醫院工程答謝陳光禮給予關照,黃玉雙先電話告知陳光禮並通過達縣縣委宣傳部長陳曉童轉交人民幣100萬元,當陳曉童把100萬元的密碼箱帶到成都錦江賓館交給陳光禮時,陳光禮提出帶到綿陽交給陳光明。陳曉童和黃玉雙到綿陽在陳光明所住的小區內將裝有100萬的密碼箱交給陳光明,陳光明收下之後交給了陳光禮,陳光禮叫陳光明保管。黃玉雙以和陳光明合夥之名參與了達縣人民醫院門診樓工程的競標,達縣醫院院長王長偉在陳光禮簽字之後,決定由黃玉雙修建。
2008年6月16日黃玉雙和王長偉簽訂了1884.52685萬元的達縣人民醫院門診部工程契約。
4、最大一筆賄款400萬元
陳光禮在2006年至2008年任達縣縣委書記期間,兩次共收受四川某公司負責人常明科人民幣700萬元。
2006年,通過陳光禮向招商局、規建局打招呼的關照下,常明科於當年11月與招商局簽訂了2億的投資意向協定。
2007年7月,常與建設局簽訂了防洪堤工程的契約。
2008年1月,陳光禮準備調成都附近工作,同月28日在成都錦江賓館,陳光禮收受常明科人民幣300萬元,用於其調動的打點。
2008年6月上旬,陳光禮在成都看中一套商品房,常明科表示再送400萬元,並安排人員以陳光禮名義交了兩套住房的定金及10萬元,陳光禮將陳光明的電話告訴了常,後來在達縣,常明科交給陳光明390萬元和10萬元的訂金收據。
這是陳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
5、在宜賓收受建築商賄賂
陳光禮在任達縣縣委書記、宜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收受建築商200萬元。
2003年至2007年劉子平陸續先後承建了達縣縣委小區道路的管網工程、達縣柑子園道路硬化及其管網工程、達縣高速公路口至州河大橋道路硬化及管網工程等多個工程。
2005年至2006年經陳光禮簽字同意,劉子平共收到縣財政局撥款的工程款總計1000餘萬元。
2006年6月6日,劉子平在陳光禮給達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其穎的招呼下,獲得了承建達縣國土資源局辦公樓綜合大樓的工程。
為了感謝陳光禮以上關照和支持,2005年至2009年期間,劉子平在每年春節前到綿陽綿州酒店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陳光禮人民幣20萬元,5年陳光禮共收受劉子平人民幣100餘萬元。
6、書記關照下的工程
陳光禮在任達縣縣委書記期間,多次總計收受四川某公司法人代表周順斌所送的人民幣168萬元。
2008年4月,陳光禮向達縣規建局長王道正打招呼,要求其在達縣關照周順斌。同年5月20日,周順斌與規建局簽訂了工程契約,共得到縣財政局撥付的工程款300萬元。
2008年7月周順斌找到陳光禮,欲承建達縣縣委招待所的改造項目工程,並表示說拿到工程將把縣委招待所二樓作為茶樓,給陳光禮一定股份。陳光禮主持和召開縣委常委會,研究了達縣賓館整體改造有關問題。在陳光禮關照下,周順斌於2008年9月3日與達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投資3.2億元的縣委招待所改造工程協定。2004年至2009年9月23日,經陳光禮簽字,財政局向周順斌撥付各類工程款總計930餘萬元。
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周順斌為了感謝和得到陳光禮的關照,每年春節、五一節、中秋節前都以拜年、拜節的名義各送給陳光禮10萬元。陳光禮三年總計收受人民幣80萬元。
2006年至2008年,陳光禮三年總計收受周順斌在與他人打牌的時候,以發禮水錢的名義所送的人民幣18萬元。
2008年6月,周順斌為感謝陳光禮為其承建工程的關照,在達縣武裝部大樓下送給陳光禮人民幣30萬元。不久,周順斌為此事再次送給陳光禮人民幣30萬元。同年7月,周順斌為感謝陳光禮對其承建縣委招待所改造工程的關照,在開車送陳光禮回達縣武裝部的途中,送給陳光禮人民幣10萬元。
7、介入開發
2007年8月23日,肖彪收到了胡宏源公司支付的人民幣300萬元,肖彪為了其在達縣獲得其所做工程中得到時任達縣縣委書記陳光禮的關照,在2006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節前均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陳光禮人民幣10萬元計30萬元。
在2006年中秋節前、2007年和2008年的元旦節前,肖彪均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陳光禮人民幣5萬元,計15萬元。2007年9月,肖彪為了感謝陳光禮對打漁村4、5組居民生活自留地開發權轉讓的協調幫助,從獲得300萬元當中,於2007年的9月、2008年的1月到達縣武裝部陳光禮家中及其辦公室送給陳光禮人民幣100萬元、30萬元,計130萬元。
8、規建局長出手“大方”
2004年至2008年6月期間,原達縣規建局局長曾慶華為得到陳光禮的關照,於2004年至2007年每年以春節拜年的名義送給陳光禮人民幣3萬元;2008年送人民幣2萬元,每年中秋節以拜年名義送給陳光禮人民幣2萬元,四年總計送給陳光禮人民幣22萬元。
2006年7月,曾慶華到陳光禮辦公室送給陳光禮美元3萬元。
2007年7月,曾慶華為感謝陳光禮對其連任達縣建設局局長職務的關照,到陳光禮辦公室以陳光禮出車禍需要花費為由,送給陳光禮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陳光禮多次收受曾慶華送的人民幣總計32萬元和美元3萬元。
9、宜賓開發商送5萬美元
2008年11月,宜賓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得到時任宜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陳光禮對其公司在宜賓市開發房地產項目方面給予關照,在成都皇冠假日酒店送給陳光禮美元5萬元,陳光禮將此5萬美元存放於其密碼箱裡。
10、達縣人醫副院長送港幣10萬元
11、醫院院長上任送30萬元
2008年元旦前,原達縣人民醫院院長王長偉為感謝時任達縣縣委書記的陳光禮對其上任達縣人民醫院院長職務的幫忙,在達縣武裝部陳光禮家中送給陳光禮30萬元。
一審宣判
2010年12月28日,四川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宜賓市原副市長陳光禮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光禮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弟陳光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光禮從2002年10月至2009年2月在擔任達縣縣委書記和宜賓市副市長期間,先後利用在達縣主管全面工作和在宜賓市分管城市規劃建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某公司等11個單位或個人在爭取項目、工程建設、協調施工環境、推進施工進度、資金撥付、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11個單位或個人送的人民幣2222萬元、美金10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價值103萬元的越野車一輛。
據介紹,2009年3月1日,陳光禮在成都大成賓館與他人打牌時被四川省公安廳治安中隊查獲,陳光禮隨後被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在組織偵查階段,陳光禮主動交代收受單位或者個人賄賂,檢舉他人犯罪事實。2009年3月25日,其弟陳光明被依法逮捕。
法院還查明,陳光禮弟弟陳光明為其兄陳光禮保管的財物均是陳光禮親自交接,或者授予其從他人手中接收,金額巨大、次數頻繁,時間段均為陳光禮任縣委書記和副市長期間。被告人陳光明在明知是陳光禮犯罪所得情況下,將上述資金以自己和家人的名字分散存入了綿陽、達縣等地的多家銀行。
法院認為,雖然陳光明代陳光禮收受財物,但兩人事前沒有通謀,且陳光明接受送給陳光禮的財物時,並不知道這些人對陳光禮有何請託,也沒有代為轉達請託意向,只按照兄弟二人的默契為陳光禮保管財物。陳光明主觀故意是以自己的身份為陳光禮保管財物,掩飾其非法所得。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陳光明共同受賄的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光禮在擔任達縣縣委書記、宜賓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捕後,其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同時積極檢舉他人,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案發後其及時退清贓款,追回人民幣總計約2222萬餘元、10萬美金、10萬港幣。
而陳光明明知其兄陳光禮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交給自己保管的人民幣總計1700餘萬元、美元3萬元、港幣10萬元等巨額資金是受賄,還將巨額資金轉存,並用於投資或者購買房屋,掩飾其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光明代陳光禮收人民幣900萬元,系陳光禮陳光明共同受賄的定刑不準,法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決。
新型賄賂犯罪增長較快。2007年以來,新型賄賂犯罪年增長率分別為19.1%、29.7%、40.1%。宜賓市某建築公司老闆嚴某在時任高縣沙河鎮黨委書記王朝棟的“關照”下,順利中標了該鎮街道硬化等工程後,便與王朝棟的兄弟王某(已判刑)“合夥”經營,分給王朝棟兄弟兩人“利潤”13萬元。樂山原市委副書記袁俊維在未出資買股的情況下,接受某公司老闆程某以分紅名義行賄的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