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包括:
1,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對主機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續停牌一段很長時間,但並無採取足夠行動爭取復牌,則可能會導致除牌。交易所會根據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項套用指引所載的程式將在上述情況3下長期停牌的主機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機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式的第二階段。進入除牌程式第二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據主機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將主機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認為主機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交易所將刊登公告,載明該公司的名稱,並列明限期,以便該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將暫停該公司證券的買賣。 如該公司未能於公告所載的限期內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可將其除牌。 任何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的建議,將被當作新上市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