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牌

香港交易所營運的是一個持續交易的市場,雖然一貫的政策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儘可能持續交易,但為維持市場公平有序,交易所也可能會把公司停牌或除牌;

這些情況包括:
1,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對主機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續停牌一段很長時間,但並無採取足夠行動爭取復牌,則可能會導致除牌。交易所會根據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項套用指引所載的程式將在上述情況3下長期停牌的主機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機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式的第二階段。進入除牌程式第二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據主機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將主機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認為主機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交易所將刊登公告,載明該公司的名稱,並列明限期,以便該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將暫停該公司證券的買賣。 如該公司未能於公告所載的限期內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可將其除牌。 任何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的建議,將被當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對於創業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長時間,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足夠措施令證券復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若交易所擬向長期停牌的創業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權力,交易所一般會給予創業板公司通知,要求有關公司需於某段時間(一般為6個月)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情。於所定期限屆滿時,交易所可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或倘公司提交的建議令交易所滿意,交易所或會行使其酌情權延長除牌期限,而創業板公司須於限期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情。
無論是主機板公司或創業板公司(主機板《上市規則》第21章所界定的“投資公司”及主要或僅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上市公司除外),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該公司不會被交易所視為適合上市,交易所會將其停牌。在停牌期間,如該公司經營有一項適合上市的業務,即可向交易所申請復牌。交易所會將其復牌申請視為新申請人提出的上市申請處理。如該項停牌持續超過12個月,或在任何交易所認為有需要的其它情況下,交易所均有權取消該公司的上市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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