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增選條例

《院士增選條例》全稱《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細則》,是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的重要操作性檔案。1992年12月4日公布,截止2011年共歷經九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院士增選條例
  • 外文名:Members co-opted regulations
  • 時間:1992年12月4日
  • 背景:中科院學部主席團會議
背景,內容,

背景

1992年12月4日由中科院學部主席團會議通過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院士增選細則》),是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的重要操作性檔案。為了不斷完善增選工作,在其後的近20年時間裡,《院士增選細則》歷經九次修訂。
雖然《院士增選細則》仍應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完善,但中科院院士增選總體上是公平公正的,“學術成就和學術道德是對院士候選人的最重要評價標準”。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增選工作,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國科學院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第三條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具有中國國籍的研究員、教授或同等職稱的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並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被推薦人應從事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工程科學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條院士增選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增選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各學部每次增選名額的分配,由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以下簡稱學部主席團)根據學科布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第五條要特別注意推選符合標準和條件的優秀中青年科技專家。被推薦人年齡(按增選年6月30日實足年齡計算,下同)一般不超過65歲。在各學部正式候選人中,60歲(含60歲)以下的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其推薦、評審、選舉的程式和辦法適用本細則,但第二章第十二條除外。
第七條院士增選工作分為院士和歸口初選部門推薦、學部評審及選舉等階段。
第八條資深院士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推薦和學部的評審與選舉。
第九條在院士增選過程中,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違背《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及有關規定的不正當活動。若有違反將嚴肅處理,直至終止對相關候選人的評審,並暫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的推薦資格。
第二章推薦和確定院士候選人
第十條推薦院士候選人包括院士推薦和歸口初選部門推薦兩種途徑,不受理本人申請。
第十一條院士推薦候選人
(一)每次增選,每位院士最多推薦2名候選人。獲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薦,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學部與該候選人被推薦的學部相同方為有效。
(二)對65周歲以上的候選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薦,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學部與該候選人被推薦的學部相同方為有效。
(三)院士必須按照中國科學院院士的標準和條件,獨立推薦候選人,防止被動推薦。推薦人必須確實了解候選人的研究領域、學術水平和貢獻、科學道德和學風等,獨立填寫《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推薦書(院士推薦用)》(以下簡稱《院士候選人推薦書》),並附“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以下簡稱“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
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包括:附屬檔案1為被推薦人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2為被推薦人當前有效的中國國籍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被推薦人還須提供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或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的國籍證明並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被推薦人國籍情況說明》);附屬檔案3為“被推薦人基本情況表”中列出的10篇(冊)以內有代表性的論文、著作、研究技術報告、重要學術會議邀請報告的全文;附屬檔案4為主要論著目錄;附屬檔案5為重要引用和評價情況相關內容的複印件(註明出處,應為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評價);附屬檔案6為獲獎證書複印件、發明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其專利實施情況證明材料。
推薦院士對《院士候選人推薦書》所填內容負責,使用院士增選信息系統填寫,生成電子檔案並列印。
“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提供者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中“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附屬檔案1”使用院士增選信息系統填寫,生成電子檔案並列印;自行編輯“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附屬檔案2-6”並製成電子檔案(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國科學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簡稱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應在增選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郵戳為準),將《院士候選人推薦書》和“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及其相應的電子檔案,以郵寄並網際網路線上傳輸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條歸口初選部門推薦候選人
(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四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科協等為歸口初選部門。其所屬單位或一級學會均可按組織系統推薦本單位、本學會的候選人。歸口初選部門報送的院士候選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二)歸口初選部門所屬單位推薦院士候選人時需填寫《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推薦書(部門推薦用)》(以下簡稱《院士候選人推薦書》),並附“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附屬檔案材料包括的內容同第二章第二條第3款)。
推薦單位對《院士候選人推薦書》所填內容負責,使用院士增選信息系統填寫,生成電子檔案並列印。
“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提供者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中“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附屬檔案1”使用院士增選信息系統填寫,生成電子檔案並列印;自行編輯“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的附屬檔案2-6”並製成電子檔案(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歸口初選部門應嚴格按照院士的標準和條件,認真負責地組織對其所屬單位推薦的院士候選人進行初選。
歸口初選部門對所屬單位推薦院士候選人的程式要做出嚴格的規定。
歸口初選部門應組成初選委員會,委員不少於11人,必須是由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研究員、教授級專家組成。初選委員會對推薦的院士候選人進行會議評審並無記名投票,產生初選結果,在規定的名額內獲得贊成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方為有效。委員會應如實將評審意見以及組成人員名單、投票結果、推薦意見等填入《院士候選人推薦書》中“歸口初選委員會評審情況”欄,並須有初選委員會負責人的簽名或印章。
(四)各歸口初選部門填寫“歸口初選部門推薦意見”,並按中國科學院各學部分別列出名單,正式行文並連同《院士候選人推薦書》(由負責人簽名,加蓋省、部級印章)和“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及其相應的電子檔案,一併於增選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郵戳為準)以郵寄並網際網路線上傳輸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雙重領導的單位推薦院士候選人,由主管業務的部門負責組織初選;非業務主管部門推薦院士候選人無效。
第十三條所有推薦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內容。確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涉密材料的評審和管理辦法》執行。推薦材料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將取消候選人的評審資格。
第十四條凡已連續3次被推薦為中國科學院和被提名為中國工程院的有效候選人,停止1次院士候選人資格。
第十五條院士工作局對被推薦人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將審查結果上報學部主席團審議。由學部主席團確認後,方為院士有效候選人。
第十六條院士工作局將有效候選人名單通告全體院士,並在學部網頁和有關媒體上公布。同時通知歸口部門或有效候選人所在單位,將本單位的有效候選人以及相同專業的外單位的其他有效候選人的相關材料一併公示。候選人在5年之內調動工作單位的應同時在調出單位公示。由各學部常委會確定3-5個公示單位,各公示單位要將公示方式、時間等情況及時報院士工作局備案,院士工作局在學部網頁上公布公示單位名單、公示方式和時間等匯總情況。公示時間為1個月。
第十七條有效候選人名單公布後,如推薦院士或歸口初選部門發現候選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標準與條件的嚴重問題,可及時提出書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經有關學部常委會討論決定並報學部主席團(或主席團執委會)批准,可終止對該候選人的評審。
第三章學部評審和選舉
第十八條院士候選人的評審和選舉,由各學部常委會組織本學部院士進行。
評審必須嚴格堅持標準,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超脫本部門、本單位、本學科專業的利益,從國家科技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對候選人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
要注意院士候選人專業的學科涵蓋面,要注意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
對於長期不在國內工作的院士候選人,在堅持院士標準的同時,還應特別考慮其對國家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所作的貢獻。
第十九條各學部常委會組織本學部院士對有效候選人進行通信評審和會議評審,分別產生初步候選人和正式候選人,最後選舉出院士。
第二十條各學部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必須超過本學部應參加增選工作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評審和選舉有效。
第二十一條通信評審,產生初步候選人
(一)各學部常委會將本學部院士按學科專業劃分為若干評審組(每個評審組應不少於15人),同時將本學部的有效候選人按相應的學科進行分組,並確定初步候選人名額(不超過各學部增選名額的2.5倍)以及監票小組人員名單。
(二)評審組評審:各學部辦公室於6月5日前將本學部有效候選人的《院士候選人推薦書》、“被推薦人附屬檔案材料”有關內容、評審組選票等分別寄送本學部相應評審組院士。院士對本評審組的有效候選人進行評審打分,於7月5日前將評審組選票寄送到本學部辦公室(以寄出郵戳為準)。7月15日前,本學部主任會議確認打分結果。
各學部常委會根據院士要求,如認為確有必要交流有關情況,可由各評審組組織召開非正式會議。院士自願參加會議。會議於6月30日在同一地點召開。
(三)學部評審:各學部辦公室於7月21日前將評審組打分結果和初步候選人選票寄送本學部院士。院士對本學部的全部有效候選人進行評審打分,於8月5日前將選票寄送到本學部辦公室(以寄出郵戳為準)。
(四)各學部常委會於8月15日前確認本學部評審打分結果,按初步候選人名額,以得分多少為序產生初步候選人。與規定名額的最後一名分數相同者,均為初步候選人。
(五)各學部常委會確定初步候選人的主審小組。主審小組一般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薦院士或與被推薦人同一單位的院士。主審小組對初步候選人系統性、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等提出評價意見,對初步候選人的學風、提供材料的準確性等提出審查意見,供本學部會議評審時參考。如有必要,主審小組可以適當方式徵求國內外同行專家的意見。
(六)院士工作局將初步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院士,同時在學部網頁和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會議評審,產生正式候選人
(一)各學部常委會組織召開本學部評審會議,對初步候選人逐一進行評審。
(二)主審小組介紹初步候選人情況和主審小組意見。
(三)在院士討論評議的基礎上,全體與會院士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數多少為序產生本學部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額為各學部應增選名額的1.2倍。
如遇有獲得贊同票數相同而超過正式候選人名額時,則對票數相同者再投票表決,取票數多者入選。
第二十三條選舉院士
(一)學部常委會組織本學部院士對本學部的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二)獲得贊成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照本學部的增選名額,根據獲得贊成票數多少為序依次入選,滿額為止。如遇有獲得贊成票數相同而超過應增選名額時,則對票數相同者再投票表決,以增選名額為限,取票數多者入選。
第二十四條各學部常委會審查確認本學部的選舉結果,經學部主席團審議批准後,呈報國務院備案。
新當選院士需簽署承諾書,履行院士的義務。不簽署承諾書者,視為不接受院士稱號。
中國科學院將院士增選結果書面告知當選院士和歸口初選部門,並以書面形式向全體院士通報,同時在學部網頁和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其他事項
(一)出席評審會議不足三分之二會議時間的院士,不能參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會的院士,如提供書面意見,可在對有關候選人進行情況介紹和討論時宣讀或說明。
(三)評審會議期間,經學部常委會同意,可邀請其他學部的院士到本學部介紹有關候選人的情況。
(四)評審過程實行迴避制度,迴避範圍為直系親屬和主要旁系親屬。在介紹和評議某候選人時,需要迴避的院士應暫時離席。
(五)各學部選舉院士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和院士使用的選票,由院士工作局統一印製,票面加蓋本學部印章有效。選票欄目為:圈選欄、編號、候選人姓名(性別)、年齡、專業,其中編號依次按照學部、學科組、候選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選舉前,各學部推選監票院士2-4人,負責監督本學部的投票選舉工作。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監督下開箱驗票、計票。計票結果需由監票人簽字確認,並報各學部常委會認定。
(七)會議評審暨會議選舉院士一般於增選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學部同時進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候選人投訴信的處理,按《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院士增選工作的保密問題,按《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保密守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推薦材料的審查辦法
(一)推薦材料和推薦手續必須按照《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查驗收,以確定其是否有效。
(二)審查驗收的內容包括:推薦書、附屬檔案材料以及電子檔案是否齊全,推薦手續是否完備;被推薦人的國籍、專業技術職務以及所從事的學科專業範圍是否符合規定等。
第二十九條推薦學部的確定
(一)院士候選人推薦學部的確定,原則上應尊重推薦人和歸口初選部門的意見。
(二)不同渠道推薦同一院士候選人,在推薦的學部不一致時,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薦且均推薦到同一學部,以院士推薦的學部為準,否則,以其歸口初選部門推薦的學部為準。
(三)僅有院士推薦或僅有部門推薦,若推薦的學部發生矛盾時,則以該被推薦人的學科專業劃歸為原則,確定其所屬學部;學科劃歸不明確或有異議的,可與推薦人或推薦部門商定。
(四)如被推薦人學科專業明顯不屬於推薦書填寫的學部,則由相關學部辦公室對其學科專業進行核對,共同協商,提出書面調整建議,分別報請各自學部主任同意後,作相應調整。調整時,應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五)根據以上原則,對院士候選人被推薦的學部作出調整後,由院士工作局分別通知其推薦人或歸口初選部門,說明調整的原因。
第三十條本細則經學部主席團批准實施,由學部主席團負責修訂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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