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嚴禁本院工作人員過問職務外案件的暫行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嚴禁本院工作人員過問職務外案件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一條 為規範本院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保證法官依法辦案,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促進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過問是指本院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為親友和其他人員的案件說情,打探案件審判、執行情況的行為。違反規定過問職務外案件,或為案件說情的行為,是妨礙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和司法公正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條 嚴禁本院工作人員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親友或其他人員的請託,向本院辦案法官過問有關案件的辦理情況;嚴禁本院工作人員以受託人身份宴請辦案法官及其他合議庭成員、主管副庭長、庭長、審委會委員、主管副院長、院長,為案件當事人疏通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預和影響合議庭成員、副庭長、庭長、審委會委員和院領導依法履行職務。
第四條 副院長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指導主管業務庭作好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過問非主管業務庭以外的案件。
執行局長、副局長,庭長、副庭長、室主任、副主任不得過問本局、庭、室以外的案件。
第五條 嚴禁法官、書記員過問本合議庭以外的案件。
第六條 嚴禁辦案法官向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主管副庭長、合議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的情況。辦案法官對本院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情的應當拒絕。
第七條 因審判、執行工作需要,庭長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況的,應徵得相關案件所在業務庭主管副院長同意;辦案法官需了解本合議庭以外的案件情況的,應經本庭庭長同意,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第八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討論案件時,發現本院工作人員過問職務外案件或可能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向紀檢組監察室報告,紀檢組監察室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
第九條 非審判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需了解案件審理、執行情況的,應徵得相關案件所在業務庭主管副院長同意,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案件情況。
第十條 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職責和規定程式對被上級法院改判的案件或本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的案件;下級法院對改判、發還有異議的案件;案件當事人反映強烈、引起群體上訪的案件;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批示要結果的案件;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進行監督檢查,並視情節對案件進行調查、督查,提出處理意見或監察建議。
第十一條 辦案法官及合議庭成員向請託人泄露案件審理情況的,一經查實,視情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過問職務外案件,干預案件審判、執行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由於干預過問對案件作出不公正裁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明知本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而包庇袒護,或者對舉報不及時查處、糾正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院工作人員干預下級法院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 嚴禁本院工作人員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親友或其他人員的請託,向本院辦案法官過問有關案件的辦理情況;嚴禁本院工作人員以受託人身份宴請辦案法官及其他合議庭成員、主管副庭長、庭長、審委會委員、主管副院長、院長,為案件當事人疏通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預和影響合議庭成員、副庭長、庭長、審委會委員和院領導依法履行職務。
第四條 副院長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指導主管業務庭作好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過問非主管業務庭以外的案件。
執行局長、副局長,庭長、副庭長、室主任、副主任不得過問本局、庭、室以外的案件。
第五條 嚴禁法官、書記員過問本合議庭以外的案件。
第六條 嚴禁辦案法官向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主管副庭長、合議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的情況。辦案法官對本院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情的應當拒絕。
第七條 因審判、執行工作需要,庭長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況的,應徵得相關案件所在業務庭主管副院長同意;辦案法官需了解本合議庭以外的案件情況的,應經本庭庭長同意,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第八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討論案件時,發現本院工作人員過問職務外案件或可能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向紀檢組監察室報告,紀檢組監察室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
第九條 非審判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需了解案件審理、執行情況的,應徵得相關案件所在業務庭主管副院長同意,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案件情況。
第十條 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職責和規定程式對被上級法院改判的案件或本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的案件;下級法院對改判、發還有異議的案件;案件當事人反映強烈、引起群體上訪的案件;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批示要結果的案件;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進行監督檢查,並視情節對案件進行調查、督查,提出處理意見或監察建議。
第十一條 辦案法官及合議庭成員向請託人泄露案件審理情況的,一經查實,視情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過問職務外案件,干預案件審判、執行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由於干預過問對案件作出不公正裁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明知本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而包庇袒護,或者對舉報不及時查處、糾正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院工作人員干預下級法院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