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

細則印發,主要內容,細則全文,

細則印發

陝西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
日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陝西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在職稱評審中發現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明確,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受委託(或聯合評審)的高校負連帶責任。高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不能下放至院(系)一級。院系高級職稱人數達到15人以上的,高校可視情況將中級、初級職稱逐步下放給院(系)評審。
《實施細則》明確職稱評審將分類分擊宙蜜層設定門檻條件。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實施細則》明確申報者的基本資格條件、業績巴懂禁貢獻、師德考核結論意見和評審推薦結果等情況均應在學校網站(或同時在公告欄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迴避、保密等評審工作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行為,按國家、我省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將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虹雄拘悼責任追究。

細則全文

陝西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檔案精神 ,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後的監管工作,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教師〔2017〕12號)《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職稱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陝人社辦發〔2016〕26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戲艱則。
第二條陝西省全部公辦普通本科學校、公辦白烏立高職(含專科)學校教師職稱,以及實行自主評審或聯合評審少乘笑戲的成人高校、民辦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各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評審許可權
第四條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受委託(或聯合評審)的高校負連帶責任。未下放評審權的其他系列按原渠道報送評審。
第五條高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不能下放至院(系)一級。院系高級職稱人數達到15人以上的,高校可視情將中級、初級職稱逐步下放給院(系)評審。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六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評價首位,重點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
第七條分類分層設定門檻條件。高校應當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妥善處理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遵照中央“破四唯”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校教師職稱申獄精酷報評審條件,但主要業績和成果不得低於國家和我省相關職稱評審標準。實行全省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第八條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照相關要求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第九條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檔案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高校應當維護職稱基本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相對穩定,不得臨時動議,嚴禁因人調整。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十條高校在授權範圍內開展職稱評聘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製訂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公辦高校在規定備案教師總量範圍內,可為與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勞動)關係的編制外聘用教師開展職稱評聘工作,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一條高校按照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式。高校自行組建教師職稱評審領導小組和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議組,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高校主要領導負責,委員人數為不少於17人的單數,可設正、副主任若干人。院(系)在職數範圍內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審委員會,校級評審委員會應認真履行評審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校學科(專業)評議組原則上應參照國務院學術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組建;也可以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經高校職稱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後組建涵蓋若干相關學科專業的評議組,學科組設定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申報人員學科構成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應堅持學科(專業)評議組專業內評審的基本原則。學科(專業)評議組評審正高級人員少於5人時,應通過委託其他高校評審或聘請校外同學科(專業)專家予以評審。且評審淘汰依據應以專業評價為主要依據,避免外行評價內行的不合理評審。
第十四條高校職稱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業內評審、同行評價,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效益。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可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高校應當切實規範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程式,包括:職稱評審相關信息公開、個人申報並簽署《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誠信承諾書》、院(系)材料審核及公示和推薦、學校受理和審核材料、評審會評審、評審結果公示並確認等。
第十六條高校教師申報職稱,應當確保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職稱申報材料審核制度,對申報者個人信息、基本資格條件、教學業績、科研成果等實行相關職能部門審查責任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職稱評審公示制度。申報者的基本資格條件、業績貢獻、師德考核結論意見和評審推薦結果等情況均應在學校網站(或同時在公告欄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組建全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為高校提供服務。各高校可從自行組建的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也可根據本校評審工作的實際提出需求,從省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高校職稱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迴避、保密等評審工作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嚴禁跑風漏氣、請客送禮、遊說拉票等行為。
第二十條在組織年度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前,高校須將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含聯合評審或委託評審的方案)及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一條高校每年3月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總結分別報送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市屬高校當年評審情況匯總後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評審工作總結要對學校當年開展的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包括基本做法,改革創新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以及評審通過基本信息一覽表。
第二十二條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關人員簽字留痕,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監管內容
第二十三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督工作主要落實以下要求:
(一)本辦法前款相關職責是否落實;
(二)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
(三)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五)開展評審庫成員政策培訓等情況;
(六)其它與職稱評審有關的內容。
第七章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採取“雙隨機”方式適時開展年度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民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式虛設。
第二十七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執行公開、公示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第二十八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各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民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八章懲處措施
第二十九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行為,按國家、我省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第三十條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對暫停或收回評審權的高校,按分級管理原則由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統一評審。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家和我省對高校職稱工作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條高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不能下放至院(系)一級。院系高級職稱人數達到15人以上的,高校可視情將中級、初級職稱逐步下放給院(系)評審。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六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評價首位,重點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
第七條分類分層設定門檻條件。高校應當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妥善處理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遵照中央“破四唯”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校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但主要業績和成果不得低於國家和我省相關職稱評審標準。實行全省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第八條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照相關要求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第九條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檔案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高校應當維護職稱基本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相對穩定,不得臨時動議,嚴禁因人調整。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十條高校在授權範圍內開展職稱評聘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製訂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公辦高校在規定備案教師總量範圍內,可為與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勞動)關係的編制外聘用教師開展職稱評聘工作,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一條高校按照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式。高校自行組建教師職稱評審領導小組和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議組,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高校主要領導負責,委員人數為不少於17人的單數,可設正、副主任若干人。院(系)在職數範圍內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審委員會,校級評審委員會應認真履行評審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校學科(專業)評議組原則上應參照國務院學術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組建;也可以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經高校職稱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後組建涵蓋若干相關學科專業的評議組,學科組設定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申報人員學科構成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應堅持學科(專業)評議組專業內評審的基本原則。學科(專業)評議組評審正高級人員少於5人時,應通過委託其他高校評審或聘請校外同學科(專業)專家予以評審。且評審淘汰依據應以專業評價為主要依據,避免外行評價內行的不合理評審。
第十四條高校職稱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業內評審、同行評價,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效益。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可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高校應當切實規範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程式,包括:職稱評審相關信息公開、個人申報並簽署《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誠信承諾書》、院(系)材料審核及公示和推薦、學校受理和審核材料、評審會評審、評審結果公示並確認等。
第十六條高校教師申報職稱,應當確保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職稱申報材料審核制度,對申報者個人信息、基本資格條件、教學業績、科研成果等實行相關職能部門審查責任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職稱評審公示制度。申報者的基本資格條件、業績貢獻、師德考核結論意見和評審推薦結果等情況均應在學校網站(或同時在公告欄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組建全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為高校提供服務。各高校可從自行組建的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也可根據本校評審工作的實際提出需求,從省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高校職稱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迴避、保密等評審工作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嚴禁跑風漏氣、請客送禮、遊說拉票等行為。
第二十條在組織年度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前,高校須將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含聯合評審或委託評審的方案)及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一條高校每年3月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總結分別報送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市屬高校當年評審情況匯總後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評審工作總結要對學校當年開展的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包括基本做法,改革創新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以及評審通過基本信息一覽表。
第二十二條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關人員簽字留痕,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監管內容
第二十三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督工作主要落實以下要求:
(一)本辦法前款相關職責是否落實;
(二)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
(三)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五)開展評審庫成員政策培訓等情況;
(六)其它與職稱評審有關的內容。
第七章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採取“雙隨機”方式適時開展年度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民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式虛設。
第二十七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執行公開、公示制度,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第二十八條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各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民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八章懲處措施
第二十九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行為,按國家、我省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第三十條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對暫停或收回評審權的高校,按分級管理原則由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統一評審。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家和我省對高校職稱工作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