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生活接待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9年11月7日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生活接待若干問題的地方法規。《規定》從來客接待、會議制度、外出規定、監督和處罰、實施辦法等五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規範黨政機關公務活動具有指導和規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關於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生活接待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7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502
- 生效日期:1989-11-07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生活接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9年11月7日)
根據《中共陝西省、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近期內做好民眾關心的六件事的決定》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嚴禁用公款宴請和有關工作餐的規定》、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現就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生活接待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來客接待
1.中央、國務院和外省、市、自治區副省級以上現職幹部因公來陝,統一由省政府接待處負責接待;其他幹部由各部門歸口接待。食宿按規定收費,吃工作餐,一般不陪餐,不用公款宴請,不送土特產品及其他物品。
2.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他單位,在陝西召開的各種會議,一律不用公款宴請。
3.離休老同志來陝,按有關規定接待。
二、會議制度
4.嚴格控制會議。凡是可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召開。省經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要控制規模,並分別報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查批准,統籌安排。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核銷會議經費。
5.省級部門的工作會議,一般應在機關內或西安市城區、郊區就近召開。提倡走會,本市與會人員(必面住會工作人員除外)不安排食宿。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可按排食宿,但不得在涉外賓館召開。
6.會議經費開支,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實行分餐,不準上價格昂貴的菜餚和煙、酒、飲料。
三、外出規定
7.本省黨政機關(含人大、政協、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在省內進行各種公務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同級之間、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以及幹部工作調動等,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吃工作餐,住機關招待所,按規定交費。不得住高級賓館,不得接受宴請,不得收受饋贈的土特產品及其他物品。
8.下級機關和基層單位接待上級機關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標準安排食宿,堅持收費。不準上價格昂貴的菜餚和煙、酒、飲料,一般不要陪餐,不得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不得饋贈土特產品和其他物品。
9.省級領導幹部下基層,一律輕車簡從,接待單位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不搞邊界迎送。
四、監督和處罰
10.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均屬違紀行為。所動用的公款,必須由違紀單位負責向就餐者如數追還。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批准動用公款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11.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和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如有違紀人或所在單位拒不執行紀檢、監察部門的處理決定,財務人員對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對堅持原則抵制違紀行為的人員和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
12.本規定,公開登報,以發動廣大幹部民眾進行監督。
13.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和事,新聞單位要在調查核實以後,及時予以揭露和批評,以有效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
五、實施辦法
1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市、縣黨委、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財政部門對公務往來中食宿收費要分級、分類作出明確規定。
15.本省所有擔負接待任務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都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妥善安排各類會議和因公出差人員的食宿。同時要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
16.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應參照本規定的精神辦理。
17.本規定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通。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