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7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2-07-27
  • 生效日期:1982-07-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7-27
【生效日期】1982-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1982年7月27日)
第一條為了適應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職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退休和退職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配偶、子女在農村的,一般應回農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鎮的,一般應到中小城鎮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三條凡屬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職幹部,其政治學習、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單位負責。屬於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職幹部,過去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今後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政治學習、組織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區負責,工資和福利待遇的開支由原單位負責。
退休幹部較多的縣(市)和單位,可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根據精簡的原則,設立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或由專人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就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住房由原單位負責解決。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住房的修建由原單位撥款,安置地區協助安排修建。回農村安置的退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檔案、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按退休前的規定不變。
第六條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如醫療、住房、交通工具等,按原來享受的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或安置地區主管部門要經常關心退休幹部的健康狀況,定期組織他們進行健康檢查;並同附近醫院建立特約關係,為退休幹部平時就醫提供方便和必要的照顧。退休幹部患有疑難病症,需要到專門的或到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醫院診治時,所在單位或安置地區的主管部門要儘可能給予積極幫助。
第七條退休、退職幹部的醫藥費要按規定及時予以報銷。對於身殘、多病而又無依無靠的退休幹部,提倡商業、糧食等有關部門主動送糧、送菜、送貨上門,服務到家。
第八條退休幹部開展集體活動所必需的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直接管理的,分別由各單位按財政制度規定,每年劃撥一定的經費,歸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統一掌握使用;易地安置和回農村的,根據實際情況,由省、地(市)、縣財政每年劃撥一定的經費,歸同級人事部門統一掌握使用。
第九條退休幹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模範遵守黨紀國法,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關心四化建設,關心下一代的成長。要教育自己的子女和親屬,努力學習和工作,自覺遵紀守法,不搞特殊化。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退休、退職幹部的安置管理列入議事日程,人事、民政、勞動、衛生、商業、糧食、財政等有關部門密切協助,及時了解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和日常生活情況,定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注意表彰好人好事,抓緊做好有關工作,使退休、退職幹部各得其所,受到應有的尊重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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