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範全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規定。

2023年2月13日,《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陝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狀態:徵求意見
通過過程,規定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13日,陝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制定了《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全文

陝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陝西省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證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陝西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舉行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聽證,是指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對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式。
第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舉行聽證,遵循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不承擔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條 聽證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組織,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聽證主持人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一般由本機關法制機構人員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擔任。
聽證員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一至二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書記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一名本機關內部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聽證參加人,是指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而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人是指向聽證主持人申請要求參加聽證或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與所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聽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決定有關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是否參加聽證;
(四)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
(五)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要求案件調查人員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六)維護聽證秩序,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制止,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或者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聽證會場;
(七)按規定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終止或結束;
(八)審閱聽證筆錄並就案件的處理向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製作《聽證意見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當事人、第三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為聽證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四)核對聽證記錄;
(五)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六)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當事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享有與委託人同等的權利,並履行同等的義務。
第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決定;
(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三)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章 聽證的告知和提出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稱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認定標準,區分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專業領域,分別規定如下:
(一)在醫療衛生專業領域,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二)在傳染病衛生專業領域,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0.5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三)在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0.5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四)在職業衛生和放射診療專業領域,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對於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由案件調查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必須蓋有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民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聽證要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並按手印。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日期為準。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由案件調查人員記錄後歸入案件卷宗。
同一案件中2名以上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併組織聽證。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在提出聽證有效期內又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
第四章 聽證的受理和準備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24小時內告知本機關法制機構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法制機構或者專職法制人員二日內上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按照聽證主持人的要求及時將案卷移交聽證主持人。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加蓋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印章: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第十七條 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按期出席聽證會。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應當事先告知主持聽證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並且獲得批准。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終止聽證並予以書面記載。
第五章 聽證的舉行
第十八條 聽證由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會設聽證人員席、案件調查人員席、當事人席和旁聽席,聽證人員席與聽證參加人席相對擺設,當事人席、第三人席設於聽證人員席對面右邊,案件調查人員席設於聽證人員席對面左邊,旁聽席設於聽證參加人席後排。
有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可以設立聽證室,必要時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聽證記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終止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
案件調查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到場參加聽證;案件調查人員不到場參加聽證的,不得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中途退場;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語言;
(五)在聽證會場內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喧譁、吵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聽證紀律,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對不公開聽證的,說明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二)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決定;
(四)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申辯,並提交證據材料;
(五)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有關法律依據進行提問,並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核實;
(七)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八)當事人最後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一)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與本案調查人員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
(四)與本案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當事人、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申請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同意迴避申請的,另行確定聽證主持人,宣布本次聽證延期舉行,並按規定通知當事人重新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無法當場作出決定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五)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參加聽證的;
(三)出現其他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滿3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的;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且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需要終止聽證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到聽證會結束,不得超過30日,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的時間不計入。
聽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聽證是否公開進行,不公開進行的理由;
(六)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七)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八)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聽證參加人陳述的觀點或發表的意見;
(九)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聽證筆錄》應當交所有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後在每頁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在筆錄中註明。其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及聽證員意見,針對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罰裁量是否合理等方面,提出對擬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及處理建議,記入《聽證意見書》,連同《聽證筆錄》、案件材料一併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聽證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報告。
《聽證意見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四)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進行覆核,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與原來認定有出入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在查清事實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當事人聽證申請、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相關材料,一併歸入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按要求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保障聽證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二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對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認定標準,區分四類衛生健康專業領域,分別作出規定。
所稱醫療衛生專業領域包括醫療機構、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及采供血機構依法執業及衛生管理情況。
所稱傳染病衛生專業領域包括傳染病疫情報告及控制措施情況;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收集處置情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情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情況。
所稱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包括學校、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情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情況。
所稱職業衛生和放射診療專業領域包括放射診療機構、放射診療場所衛生管理情況;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情況;放射衛生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行政處罰聽證程式,由中醫藥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附錄: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3.聽證筆錄
4.聽證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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