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科學技術貸款試行辦法

《陝西省科學技術貸款試行辦法》是1981年6月30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科學技術貸款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2503/82506
【發布日期】1981-06-30
【生效日期】1981-06-3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科學技術貸款試行辦法
為了適應當前經濟體制和科技管理制度的改革,改進科技經費管理,按照科學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充分發揮科技投資的經濟效益,促進我省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委提出的“專項管理、分級負責、同行評議、簽訂契約”計畫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科學技術貸款(以下簡稱科技貸款)的資金,由省科委從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撥一定金額,委託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管理。在此金額範圍內,經主管部門或地、市科委審查同意後轉報省科委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信託存款及貸款方式,貸給有關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定期歸還,並按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貸款的對象、條件和使用範圍

1.凡承擔省和省級各部門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中科技專項契約項目的科研、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均可申請科技貸款。
2.省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中簽訂專項契約的有償款額,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以貸款方式貸給。
3.申請科技貸款的項目必須是:
①、當前、當地工農業生產建設急需,對國計民生有重大意義,具有投資省、周期短、技術經濟效益顯著;
②、進行試驗研究和完成後套用於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水等確有保證,對排放物,有成熟的處理技術措施,並能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之內;
③、確有還款的資金來源和能力。
4.科技貸款主要用於各該貸款項目必須的儀器設備購置、安裝和有關的零星土建,以及進行試驗研究過程中購置原材料、燃料、試劑等所需的資金。
5.科技貸款要按指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1、省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中的項目,如需借款,由項目承擔單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省科委提出借款申請書一式六份(附式)申請借款;已經省科委批准的專項契約中有償撥款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借款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和地、市科委批准後,報省科委審批,由銀行辦理貸款。
2、省級主管部門科技計畫項目,需要借款時,由省級主管部門向省科委報送科研契約文本和項目承擔單位的借款申請書。
3、科技貸款項目,仍按《陝西省科技計畫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的審核程式辦理。但必須堅持貸款條件,並提出項目實現後的經濟效益,還款資金來源等詳細審查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4、已經批准的科技貸款項目,由省科委將批准的貸款數額、用途及還款時間通知省人民銀行和申請借款單位;由省人民銀行通知用款單位開戶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辦理貸款的銀行負責監督用款單位按省科委批准的用途用款。
5、科技貸款項目要堅持先批准、後實施的原則;項目完成後,多餘貸款及時退還銀行,不得擠占資金,挪作他用。
6、借款單位應向銀行提供科技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以便銀行了解科研進度,合理髮放貸款。
7、辦理貸款的銀行每季終了後五天內應向省行報送科技貸款使用情況季報一式二份(附表式),省行集中後轉送省科委一份,列明貸款單位名稱、上季末餘額、本季末餘額、本季發放數、本季收回數。到期不能收回的應加注原因。
三、貸款的利息、期限和歸還
1、貸款利率按月息三厘六計收;逾期未還的貸款,利息加收百分之十五;未按批准項目和用途進行科研試驗、挪作他用的貸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五十。
2、科技貸款期限為短期。自批准之日起,一般定為一年、一年半、兩年,項目因故未完,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經省科委審核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二年半。
3、貸款項目契約執行期間,一般不追加貸款額。特殊情況,需超計畫貸款時,要向省科委提出追加貸款申請書,辦理審批手續。
4、貸款項目試驗成功後,由該項目取得的經濟收入首先歸還銀行貸款。
5、貸款到期不能償還本息的,承擔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在法律上承擔經濟責任。
6、除審批許可權外,詳細實施細則比照省財政局《小技貸款辦法》辦理。
四、附則
1、省科委委託人民銀行辦理科技貸款的資金,在商定的時間內不得中途要求收回。委託的款項存入省人行採取上存下貸的辦法由省人民銀行付給千分之○點九的利息。
2、貸款中發生的特殊事件,另行研究解決。
3、本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解釋由省科委和省人民銀行負責,未盡事宜,在試行中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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