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規定
(2001年9月6日陝政發〔2001〕48號)
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實施統一監督;各級水利、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的安全管理。
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管理單位或使用者負責庫(壩)的安全運行。
禁止在壩體上修建碼頭、渠道及從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壩體上放牧、墾殖、堆放雜物及從事其他有礙安全管理的活動;禁止毀壞、墾殖、堆放雜物及從事其他有礙安全管理的活動;禁止毀壞、侵占放水、泄洪、觀測、通信、動力、照明等工程和設施;禁止車輛在壩頂上擅自通行。
禁止在病險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及淤地壩管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壩體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病險水庫保護範圍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水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針對大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範圍等制定應急預案,報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水庫、淤地壩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管理單位和使用者對水庫和淤地壩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益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並提供必需資金;經營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投資由受益人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病險水庫和淤地壩管理權屬,落實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防洪搶險職責,明確領導責任人,實行包庫領導責任制。
水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水庫度訊計畫和“防、搶、撤”方案。負責收集並及時組織會商分析水情、工情、險情。提出汛情預報和防洪調度意見;擬訂洪水調度方案,落實度汛措施,實施科學調度;擬訂水庫搶險技術方案,負責實施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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