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溫州商會是由西安的溫州地區工貿企業和經營者,自願組織結成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溫州商會
- 外文名: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anxi province, China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職責,商會章程,
商會職責
1、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2、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3、發揮商會作用,積極參政議政,向各級人大、政協推薦人選。
4、溝通會員內外交流合作渠道,開展各種諮詢、培訓、商務洽談、產
品展銷等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幫助會員開拓業務,促進企業發展。
5、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幫助介紹項目,引進招聘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協助會員辦理相關證件和提供相關證明。
6、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聽取會員意見、要求,開展調查研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援助。
7、組織開展各種聯誼活動和社會活動,豐富會員文化生活,為會員提供與西安各界聯繫的平台。
8、 引導會員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奉獻愛心,回報社會,樹立溫商的社會形象。
9、強化宣傳工作,不斷擴大會員網路,提升商會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10、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陝西省溫州商會。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重新修改本團體章程。
第二條:本團體的宗旨,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物質文明的精神文明建設,合法經營,增強團結,共同發展,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利用法律手段,創造有力的外部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陝西經濟建設和市場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經濟技術合作局。
第二章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規,加強法律建設和精神文明教育,提倡文明經營、文明服務的新風尚。
(二)、協助政府加強管理,不斷提高會員自身素質,合法經營,合理取利,重契約、守信譽,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提高溫州地區在陝西經營的聲譽和樹立良好的形象。
(三)、開展信息、技術和經營經驗交流。
(四)、根據市場動態,引導會員瞄準目標,抓住機遇,積極組織和開發新產品,滿足市場需要。
(五)、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對新經營戶和困難戶給以熱情扶持。
(六)、開展法律諮詢,運用法律手段,重視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八)、豐富文化生活,開展有益身心健康、增進友誼的活動和福利事項,更好的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規、法令、無不良行為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特權: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按時繳納會費,積極支持商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唯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領導水平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官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定代表團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處理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財務支出報銷由會長審批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會議費、事業費、公務費、辦公費、購置費等開支。
第三十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做到財務公開,民主理財,不揮霍浪費。
第三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商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