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殘疾人隨班就讀工作管理辦法》是陝西省於2012年5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殘疾人隨班就讀工作管理辦法
- 所在地:陝西省
- 性質:條例
- 施行時間:2012年5月1日
- :
總 則,對象與安置,學籍管理,教育教學,師資隊伍,支持保障,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實現《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特殊教育發展戰略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班就讀是我國對殘疾人實施教育的一種形式,是我國特殊教育格局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融合教育理念與我國特殊教育實踐的有機結合,也是我國普通教育深化改革、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隨班就讀工作要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導、普通學校為主體、特殊教育學校為支撐,構建完善的隨班就讀工作機制和科學的支持保障體系,穩步擴大隨班就讀的規模,提高隨班就讀的教育質量,促進隨班就讀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中國小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幼稚園、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就讀。
對象與安置
第五條 隨班就讀對象是指所有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包括腦癱)、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包括孤獨症)、多重殘疾等殘疾人。
第六條 招收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應該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其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進行確認或評估鑑定。
有殘疾證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確認並備案後,經與家長協商後對其入學安置做出具體安排。
疑似殘疾兒童少年的評估鑑定程式,一般先由家長或教師向普通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指定或委託有關人員或機構進行初步篩查,登記造冊後上報給縣(區)級隨班就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評估鑑定。評估鑑定結論徵得家長同意後,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安置做出具體安排。
對被認定為殘疾的兒童少年,要定期複查,如發現認定不當或有誤,必須予以糾正。
殘疾幼兒進入普通幼稚園學習,一般不要求對其殘疾類型和殘疾程度進行評估鑑定,可由幼稚園組織專家對殘疾幼兒的能力、特殊需求等進行綜合診斷和評估,以便為其提供適宜的教育服務。
殘疾學生進入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等的評估鑑定程式,可由學校組織專業人員對達到錄取分數標準並具備學習能力的殘疾考生進行綜合評估,以便為其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殘疾人的評估鑑定結論,僅作為對其提供特殊教育及其相關服務的依據,其姓名和檔案材料要嚴格保密,未經家長許可不得用作他用。
第七條 在普通幼稚園、普通中國小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為宜,原則上不超過3人。接納隨班就讀學生的普通班級可相應減少班額。殘疾學生相對較多的學校或重度殘疾學生就讀的學校,可根據需要附設特殊教育班。殘疾兒童少年應當就近入學。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區,由教育行政部門協調相對集中在指定幼稚園或學校就讀。拒絕接收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必須責令其限期改正。
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等可根據殘疾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學校的具體情況,採取適宜的安置形式為其提供教育。
學籍管理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入學年齡,應當與當地普通兒童少年相同。特殊情況需出具相關機構證明,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其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隨班就讀學校要將殘疾兒童少年列入學生學籍名冊,同時為殘疾學生建立個人教育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和家庭情況、殘疾類別、殘疾程度、適應行為、各科學業狀況以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等。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幼稚園或普通學校也應為殘疾學生建立個人教育檔案。
第十條 隨班就讀學校要嚴格控制隨班就讀學生的輟學率。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休學等要報經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保殘疾兒童少年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對於完成當地規定的國小教育年限並有能力繼續升學的殘疾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其發展需要、家長意願和當地教育情況,安排到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職業學校繼續學習。特殊情況下,由家長或學生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繼續在原學校學習,直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年限,畢業時發給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教育教學
第十二條 學校要將隨班就讀工作納入學校的整體工作日程,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在教材、設備、資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隨班就讀學校應當積極創建尊重、寬容和友愛的校園環境和氛圍。對殘疾學生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使其樂觀面對人生,逐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對普通學生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學生的教育,逐步形成普通學生與殘疾學生相互尊重、相互接納、共同學習、共同成長的良好校風和班風。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隨班就讀學校應當根據殘疾學生的需要,完善校內教育教學無障礙設施,為殘疾學生平等參與學校各項活動創造無障礙校園環境。
第十五條 學校要根據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特殊需求,因材施教,加強教育的針對性,制訂和實施個別化教育計畫。各學科教學應當結合本學科特點,在教授文化科學知識的同時,注重對殘疾學生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培養,重視缺陷補償和潛能開發,使其受到適合的教育和康復訓練。
第十六條 隨班就讀教學原則上執行普通學校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學校可以根據殘疾學生的實際情況,在保證教育質量的前提下,對其教學內容和教學要求作適度調整。要針對殘疾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設定適合其需要的特殊課程。
第十七條 隨班就讀學生一般使用與普通學生相同版本的教材。教育部門和各級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指導中心)要根據隨班就讀學生的情況,配備適合需要的教科書(如盲文版、大字版等教科書)等。
第十八條 隨班就讀學生以班級學習為主,學校可根據殘疾學生的情況和學校的條件採取多樣化的教學形式,允許殘疾學生走班、選科等。
第十九條 教師在隨班就讀教學中,要處理好普通學生與殘疾學生的關係,在教學目標的設定、教學內容的安排、教學方法的選擇以及教學評價等方面關注殘疾學生的特殊學習需要,實施針對性教學。
第二十條 隨班就讀學生較多的普通中國小應設立資源教室,安排專職或兼職的資源教師,配備適當的教具、學具、康復訓練設備(器材)和圖書資料等,為隨班就讀學生得到針對性輔導和訓練創設必要的條件。
普通幼稚園可根據殘疾兒童的需要,適當增加教師編制,配備適當的玩具、學具、康復訓練設備和圖書資料等,滿足殘疾幼兒健康成長的需要。
殘疾學生較多的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等應設立殘疾人服務資源中心,配備計算機讀屏、電子放大器、盲文複印機、有聲讀物、助聽設備等,為隨班就讀學生的學習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隨班就讀學生的評估應該有利於學生自信心的培養和提高。評估形式要靈活多樣,評估內容應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識、社會適應能力、缺陷補償以及潛能開發等。普通學生的綜合評估要增加尊重和幫助隨班就讀學生的考核內容,以便更好地促進殘疾學生和普通學生的交流與融合。
第二十二條 承擔隨班就讀任務的學校或幼稚園應該注重當地康復、醫學、特殊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的作用,爭取多方機構和當地社區的支持,充分利用社區資源,滿足隨班就讀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促進其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要建立家校聯繫和合作機制。教師應當與殘疾學生家長經常交流學生情況,取得家長的配合和幫助。學校或幼稚園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普通學生家長的溝通和合作,取得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師資隊伍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師資隊伍包括班主任教師、任課教師、資源教師和巡迴指導教師。班主任教師要遴選熱愛殘疾學生、有奉獻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師擔任。任課教師應當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掌握隨班就讀的基本教學原則和方法,並具備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礎知識和技能。資源教師、巡迴指導教師應當具有特殊教育專業或相關專業背景或接受過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有相當豐富的教育殘疾學生的教學經驗或康復訓練實踐經驗。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和幼稚園,要根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實際需要加強相應的師資配備。
第二十五條 普通師範院校、普通幼兒師範院校和有條件的綜合性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課程,以保證新入職教師具備適應隨班就讀工作的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隨班就讀師資隊伍的建設,把隨班就讀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教師培訓計畫。在職普通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課程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內容。承擔隨班就讀任務的學校應採取多種形式對教師進行隨班就讀的崗前和崗後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幼稚園應當將承擔隨班就讀任務的普通教育教師工作量納入教師崗位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隨班就讀學校或幼稚園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和補貼辦法,逐漸使隨班就讀教師與當地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享有同等待遇,並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隨班就讀工作的實施,要將隨班就讀工作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的整體規劃, 制定促進隨班就讀工作開展的政策和措施。協調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建立和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逐步將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入學指標列入當地義務教育督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評估驗收指標體系。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隨班就讀工作需要,可建立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指導中心),也可委託當地特殊教育學校(中心)行使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指導中心)的職能,為隨班就讀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保障。要逐步落實這些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預算,安排專職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特殊需要的教材、學具和輔助用具等。
各市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指導中心)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實施隨班就讀工作的督導、年度檢查、師資培訓、隨班就讀學生所需的教材等工作。
縣(區)級隨班就讀資源中心(指導中心)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區域內隨班就讀工作督導、年度檢查、師資培訓等工作。
隨班就讀學生較多的地方,應當在其轄區內的普通中心學校內設立隨班就讀巡迴指導中心,負責轄區內隨班就讀教師的諮詢及隨班就讀學生的巡迴輔導。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隨班就讀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隨班就讀工作並逐步提高,參照本地特殊教育學校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落實隨班就讀的生均經費,保障本地區隨班就讀工作的經費需求。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普通學校或幼稚園積極接收轄區內殘疾人隨班就讀。對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或幼稚園提供支持,向殘疾學生提供補助。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當地特殊教育學校(院)對殘疾學生在篩查鑑定、師資培訓、課堂教學研究、信息資料提供、諮詢、職業培訓等方面的骨幹作用,提高殘疾人隨班就讀的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研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員,不斷加強隨班就讀的課程設定、教材選用、教學方法、教學評價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各類隨班就讀學生在不同年齡階段的教育教學模式,提高隨班就讀的教育教學質量。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30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