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是陝西省為了發揮本省旅遊資源優勢,規範旅遊市場秩序而出台的一部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 充分:發揮本省旅遊資源優勢
  • 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 負責:全省的旅遊管理工作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遊業發展,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餐飲、住宿、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本省旅遊業,應當充分發揮本省旅遊資源優勢,突出特色,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開拓旅遊市場,完善管理體制,營造文明健康的旅遊環境,滿足旅遊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旅遊管理工作。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開發保護
第九條 省旅遊發展規劃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和文化產業規劃相銜接,進行充分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內的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區域特色和功能特徵,聽取公眾意見,並報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省、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旅遊資源的普查和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區域的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環境和生態環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論證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時,應當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及規劃範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的採石、採礦、挖砂、取土、建墳、伐木、燒荒等活動,禁止向旅遊景區(點)及規劃範圍內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 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水域、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兼顧地方利益,正確處理旅遊資源開發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十四條 利用文物古蹟、歷史名勝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
第三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十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整合旅遊資源,最佳化旅遊環境,創建旅遊品牌;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旅遊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旅遊市場開發、旅遊公益設施和信息網路建設以及組織重大旅遊促銷活動等。
第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投資旅遊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外,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做好旅遊業宣傳促銷工作。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促銷活動,提高產品和服務的知名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遊景區(點)獨特性的旅遊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品以及其他旅遊商品。
第二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路,完善服務功能,在機場、火車站、主要旅遊景區(點)和商業街區,設定公益性旅遊諮詢站或者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本省旅遊經營者加強同省外旅遊經營者的聯繫與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組織旅遊團隊直接來本省進行旅遊活動,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可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承辦接待工作中有關交通、住宿、餐飲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者調整旅遊景區(點)的門票價格前,應當聽取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召開價格聽證會。
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調整時,應當提前六十日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公共客運規劃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定站點時,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重點旅遊城市和旅遊景區(點)應當為旅遊者及旅遊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旅遊教育事業,拓寬辦學渠道,興辦旅遊教育,培養旅遊專業人才,加強職業技術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四章 旅遊產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一節 旅遊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 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從其規定。
從事漂流、攀岩、狩獵、探險、蹦極等特殊項目的旅遊經營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旅遊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經營,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和旅遊服務推行標準化等級評定管理制度和定期覆核制度;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提供服務。
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遊經營許可證;
(二)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三)偽造冒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和質量認證標誌,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
(四)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者發布虛假廣告;
(五)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提供服務;
(六)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遊項目;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訂立旅遊契約,可以參照旅遊行業協會推薦的旅遊契約範本;旅遊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旅行社特別約定。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將已經訂立旅遊契約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旅遊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旅行社和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服務。違反約定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契約約定賠償。

發布機構

陝西省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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