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旅遊和來訪外賓行李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11.27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旅遊和來訪外賓行李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1.27
- 實施時間:1988.11.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來陝旅遊,應邀來訪外賓所帶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內擔負運送、接待來陝旅遊、訪問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賓”)的各民航站、旅行社、賓館、飯店、招待所,以及承擔外賓接待任務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凡接待外賓的賓館、飯店、招待所(以下統稱“賓館”),均應遵守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廳發布的《陝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四條 各賓館、旅行社等接待單位應指定陪同人員或行李押運、保管人員,負責外賓委託代運、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按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
第五條 各賓館應設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專櫃,對外賓暫存的行李財物實行統一保管,並應建立驗證、登記、領取和交接班制度,嚴防錯領、冒領、丟失、損壞、被盜等現象發生,嚴防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等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在接受旅遊、來訪團體委託運輸、保管的行李時,必須建立嚴格的交接驗收制度。雙方經辦人員須當面清點行李件數,核對行李牌號碼,檢驗加鎖加封是否完好,並由經辦人員在交接單上籤字。如有封條破裂、行李破損等異常現象,必須在交接單上註明,並在該件行李上拴掛“免除責任”牌。旅遊、來訪團體在提取行李時,如發現有差錯、丟失、破損等事故,應立即向代運、代管單位提出,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並填寫記錄,作為應否索賠的依據。
第六條 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從事旅遊、來訪團體行李的交接、託運、裝卸、保管工作的行李員、裝卸工、司機,必須忠實可靠。任用前須經認真的品行審查,任用後要經常對其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實行嚴格的管理和考核。如發現有不軌行為,應立即調離。
行李員、裝卸工要愛惜外賓的行李,在交接、託運、裝卸、保管過程中,要做到文明裝卸,穩移輕放,妥善保管,嚴禁胡摔亂扔,野蠻裝卸。
第七條 旅遊團體離開賓館時,應由接待單位的陪同人員向外賓 告知有關不得在行李內夾帶現金、機密檔案和貴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須加鎖加封等規定,並督促外賓照章辦理。對不加鎖加封的行李,行李員可拒絕接受,民航可拒絕託運。因不加鎖加封所造成的行李物品損失,應由接待單位陪同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應邀來訪團體外賓離開賓館時,由接待單位的陪同人員負責督促外賓對所託運的行李加鎖,按民航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機場,向民航運輸部門辦理託運交接手續,清點件數,雙方簽字。對未加鎖行李,民航運輸部門拒絕託運。行李破損,件數差錯,應作記錄。破損的行李,由民航運輸部門拴掛“免除責任”牌。
第九條 旅行社接送旅遊團體的行李,必須派出專車,由兩名行李員押運,車輛要有安全設施,不得搭載非押運人員,不得繞道行駛,不得途中逗留,嚴防行李物品失控。
第十條 民航機場應設立團體行李存放區、裝卸區,建立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民航站、旅行社、賓館的負責人和保衛部門,要經常檢查本單位接待的旅遊、來訪外賓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 公安、保衛部門要監督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做好旅遊、來訪外賓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進。對逾期不改者,公安機關可簽發《不安全警告書》,或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 對在旅遊、來訪外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一)全年實現旅遊、來訪外賓的行李託運、裝卸、保管工作無差錯、損壞、丟失等事故,無被盜案件的單位;
(二)預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發生,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獲行李被盜案件的有功人員;
(四)檢舉揭發盜竊行李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改進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人或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重視旅遊、來訪外賓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職守,造成不安全事故或發生刑事案件的責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續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李被翻竊、丟失的單位和個人;
(三)知情不報,包庇犯罪,故意隱瞞事故真相者;
(四)漠視公安機關簽發的《不安全警告書》,拒絕執行整改要求,逾期不執行整改措施,嚴重危及旅遊、來訪外賓行李安全者。
罰款全部上交財政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對旅遊、來訪團體行李的被盜案件,民航、旅行社、賓館等接待單位應按照業務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積極組織力量迅速查處。對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破。
第十六條 旅遊、來訪外賓對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給予積極合作。因外賓不按本規定辦理造成的事故,應由外賓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陝西省航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並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乘坐火車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旅遊、來訪外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歸國探親、觀光的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團體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