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整頓黃金生產秩序保護黃金礦產資源的布告》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2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1989-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1989-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黃金生產秩序保護黃金礦產資源的布告
(1989年2月17日)
黃金礦產是國家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國家的寶貴財富。遵照國務院關於黃金礦產開發的有關政策規定,為了有效地制止哄搶國營礦山、破壞黃金生產的不法行為,堅決取締個體開採,嚴禁私自加工和選冶黃金,嚴厲打擊倒賣、走私販私黃金及其中間產品的犯罪活動,徹底改變我省一些黃金礦區目前存在的混亂狀況,現公布如下:
一、嚴禁個體開採黃金礦產,凡個體採金者要一律停采進行清理。對個體採金中的無證開採者,一律沒收其採礦設備、生產工具及現存礦產品,查封其採礦坑口或地段;對持有黃金礦產採礦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限期收回並廢止。今後不準再向個體頒發採金許可證。
二、堅決取締個體加工黃金礦產品的非法活動。凡私自選金的小氰化池、汞板、混汞碾及溜槽等,要一律摧毀或予以沒收,並追查黃金去向,對藏匿或倒賣走私黃金者要依法懲處。
三、嚴厲打擊哄搶國營及集體礦山、偷盜礦石及設備器材,破壞生產設施的不法分子,切實維護黃金礦區正常生產秩序。
四、對於正在勘探的黃金礦區,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或集體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手段從事采、選、冶活動,違者要嚴肅處理。
五、黃金開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政策法令。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停產限期治理,對問題嚴重或逾期治理無效的企業要予以關閉。
六、必須嚴格有關採礦物資的管理。炸藥、雷管、導火線、氰化物、水銀等爆破器材或危險品,不許賣給或流入非法採金者和私自選冶黃金者手裡,今後凡發現此類問題,要追查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七、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及其授權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集體都不得從事黃金開採、產品加工及銷售活動。對已領取了採金許可證,生產管理混亂,甚至成品金流失被盜的單位,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者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