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黃金生產管理和打擊黃金走私活動的布告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黃金生產管理和打擊黃金走私活動的布告》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6年1月3日印發的一份公告。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03
【生效日期】1986-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黃金
生產管理和打擊黃金走私活動的布告
(1986年1月3日)
為加強黃金生產管理,打擊黃金走私活動,特布告如下:
一、黃金礦產資源屬全民所有,受國家憲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發,亦不得阻撓被批准的單位或個人開採。
二、經勘探具有一定規模的黃金礦床,由國家開發;小型礦山和零星分散資源,由地、市、州、縣黃金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積極組織鄉鎮集體和個體開採。
三、任何個人開採黃金,都必須向縣黃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採金許可證。集體採金企業採金,除經縣黃金主管部門批准外,還必須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企業執照後,方可采淘。個人跨縣採金,除具有採金許可證外,還必須攜帶本縣黃金主管部門介紹信,並在當地同意的地點開採,所采的黃金必須就地全部交售。如需劃撥產量指標,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雙方協定辦理。
四、開採黃金要注意保護森林、草原、耕地、交通和水利設施;必須占地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
五、黃金礦產品(包括成品金、合質金、金精礦、金礦塊及中間產品)的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金銀管理條例》。任何企業和個人所產黃金,必須及時全部交售給國家,除銀行收購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交換、倒賣、藏匿和留用。
六、堅決打擊黃金走私和倒買、倒賣活動。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黃金走私不法分子和私自倒賣、藏匿、非法留用黃金的企業及個體採金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以沒收黃金產品、罰款或強制收購等處理;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依法論處。
七、對保護國家黃金資源和打擊黃金走私活動中的報案、辦案有功人員,應予表揚、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地、市、州根據有關規定製訂。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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