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匯券管理的通知》是陝西省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外匯券管理規定,增加國家非貿易外匯收入而發布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1987-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1987-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匯券管理的通知
(1987年12月8日)
隨著對外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我省非貿易外匯收入逐年增加,特別是旅遊外匯收入增長幅度較大。近五年來,年非貿易外匯平均增長速度為百分之二十三點六,但從今年的外匯收入情況來看,由於一度放鬆了對外匯券的管理,外幣特別是外匯券流失現象相當嚴重,出現了創匯多、結匯少的問題。據省外匯管理局調查分析,一九八七年一至十月全省旅遊行業結匯累計數為一千零三十三萬美元,為上年同期一千三百七十六萬美元的百分之七十五,下降幅度較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客觀上由於匯率變動影響外,主要是由於外匯短缺,有些單位不按外匯券使用對象和範圍規定,大量使用和收取外匯券,擴大了外匯券在市場流通;由於外匯管理放鬆,外匯券的收、繳、存、結等有關制度執行不嚴,應當收取外匯券的不收,已收取的又被私換、挪用,有的甚至被一些外地承包者大量帶走;部分單位私自增大外匯券庫存量,擴大留用比例。減少了向國家結匯。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外匯券管理規定,增加國家非貿易外匯收入,特作如下通知: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外匯券管理規定,增加國家非貿易外匯收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外匯券使用對象和範圍。未經外匯管理分局批准,任何國內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一律不得使用外匯券。經過批准的收券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外匯券使用的對象規定辦理。各單位、各部門之間不得互相用外匯券現金買賣、交換或支付貨款,經過批准使用外匯券計價的貨款,應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對於不按規定使用外匯券、擴大收取外匯券範圍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強行結匯,嚴重的予以適當罰款。
二、必須認真執行外匯券回籠制度。一切有外匯券收入的單位都要根據找零備用的需要核實庫存限額,報經外匯管理分局批准,超過限額的應在當天(至遲下個營業日)送交開戶銀行結匯或儲存,不許自行留用、坐支、不許私分私換。各收券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報送外匯券收支月報。各外匯管理分局應定期檢查,收券單位外匯券收、支、結、存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向當地政府反映。
三、核定結匯指標,試行超計畫外匯留成獎勵。從一九八八年起,各收券單位應按年向外匯管理分局編報外匯券收支計畫,核定向國家結匯的外匯券數量及交存回籠指標,定期檢查,按年考核,對超計畫的外匯收入,結匯後對半開,將百分之五十撥給創匯單位。超計畫留成部分,省政府及主管局不再參與分配,以鼓勵單位創匯的積極性,對於未完成計畫的要適當扣減其留成比例。
四、所有旅遊單位,無論經營方式如何,所收取的外匯券都必須由單位按外匯券管理規定及時結交銀行,不得私自保存,攜出或私分、私換。嚴禁旅遊部門陪同人員私自兌換外幣和外匯券,一旦發現強行收兌,並處以同等數額的罰款,經教育不改的,必須調離旅遊部門。
五、關於對個體工商戶收交外匯券的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人企業需收取外匯券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對各個體工商戶核定外匯券回籠指標,由當地工商管理所定期收兌並送交中國銀行結匯。外匯管理分局可按其結匯的百分之三十計撥留成外匯額度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使用。
六、加強外匯市場管理。嚴禁外幣在市場流通,外匯券的流通只能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決取締外匯券黑市買賣,打擊投機倒把活動,以維護金融秩序。各地公安部門要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於當地公安部門按照規定收交的可由財政部門在罰沒收入中返還百分之十五,以獎勵在加強外匯市場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公安人員。
關於對個體工商戶收交外匯券的管理辦法及留成使用等具體問題,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陝西分局商定下達。公安部門如何加強外匯市場管理及外匯券留成使用和獎勵辦法,由省公安廳商外匯管理局下達。
以上各點,請即通知所屬單位遵照執行。
關於對個體工商戶收交外匯券的管理辦法及留成使用等具體問題,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陝西分局商定下達。公安部門如何加強外匯市場管理及外匯券留成使用和獎勵辦法,由省公安廳商外匯管理局下達。
以上各點,請即通知所屬單位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