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基本信息及在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等經營活動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凡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記錄、披露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設、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錄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組成、認定及採集
第五條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由開發企業註冊登記情況、股東構成、資質等級情況、主要從業人員的職稱、學歷、社保、個人履歷,以及關聯開發企業(企業的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開發企業)等信息構成。
項目信息包括已建項目和在建項目。已建項目是指項目所在地、規模面積、開工時間、項目介紹等;在建項目是指五證信息、項目地址、項目介紹、施工單位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的開發能力、開發業績、經營管理能力、開發質量,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受到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表彰、獎勵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反房地產開發管理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行政監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文書、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通知書、通告和經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評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其他經查證屬實的信息材料為依據。
第七條企業基本信息由開發企業負責填報,由註冊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由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員負責填報,並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由企業註冊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確認。開發企業申請信用加分的,應向企業註冊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經審查確認後予以信用加分。開發企業應設定信用信息管理員,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培訓,專人負責信用信息填報。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主要通過公眾投訴與舉報、媒體公開披露、本省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省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採集按照“誰處罰(理)、誰採集,誰許可、誰採集,誰登記、誰採集”的原則進行採集並記錄,建立信息互聯、互通、互查機制。
第八條引入依法登記核准的第三方專業信用評價機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信用信息佐證材料進行詳細審核,並就被評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狀況、開發經營管理能力、建設項目性能及質量、社會信用行為、經營者及員工素質、未來發展趨勢等組織現場調查和訪談,得出客觀、公正、科學的信用評價。
第三章信用等級、記分及發布
第九條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分為一級:優秀、二級:良好、三級:一般、四級:差。
一級:信用評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為信用等級優秀企業。
二級:信用評定分值為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為信用等級良好企業。
三級:信用評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為信用等級一般企業。
四級:信用評定分值60分以下的,為信用等級差企業。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為開發企業建立初始信用檔案時,均以70分基礎信用分值記分,按三級信用等級核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發布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礎信用分記分,為信用等級差企業:
(一)違反建設單位的法定責任,因開發企業過錯,所開發項目出現重大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等問題或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預售商品房,弄虛作假,存在一房多賣、惡意單方違約行為的;
(三)非法轉讓房地產,或者存在違反城鄉規划行為被主管部門認定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與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新申辦資質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持股30%及以上的)曾經擔任過信用等級差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的,或者是近三年被納入重點監管的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的。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陝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行為信用加分標準》(附表1)、《陝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行為信用扣分標準》(附表2)的規定和標準,在開發企業基礎信用分上進行信用分數的加減。
開發企業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動態更新。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對其信用信息記錄或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向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訴,澄清有關事實,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覆核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後,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查,發現信用信息記錄和記分確有錯誤、認定不當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在同一市(縣)設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公司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實行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管理。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計入各自的信用檔案,並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子公司為全資或控股,非控股企業與控股方進行關聯)。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在不同市(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企業註冊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信用管理,及時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認定、記錄,開發項目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納入陝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監督。企業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為1年,輕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後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滿後,經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規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之日起轉為企業信用檔案長久保存。
第十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廳網站等媒體及時動態發布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信用等級,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確認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並計入信用檔案。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條本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在陝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開發企業分類實施優秀、良好、一般、差四類差異化標註管理。
第十八條對信用等級優秀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免於對其開展房地產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升級、延續時,對企業開設綠色通道;
(三)優先推薦參與綠色建築、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十九條對信用等級良好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免於對其開展房地產開發日常動態核查;
(二)推薦參與綠色建築、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第二十條對信用等級一般的開發企業,實施以下監督措施:
(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每年不低於20%的比例對企業的開發資質和市場行為實施日常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現有資質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開發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後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三)對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一條對信用等級差的開發企業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達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用預警值的開發企業,納入重點監管開發企業名單,監管時間不少於三年。
(一)向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稅務等相關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等金融管理機構發出預警,加強日常監管和核查;
(二)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開發資質和市場行為實施日常動態核查。對企業資質條件不符合現有資質條件的,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開發資質證書或待現有項目開發完畢後不得開發新項目的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三)對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嚴格監管;
(四)向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發出限制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的預警提示,向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發出限制信貸的建議函;
(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性項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參與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與運營;
(六)不得參與綠色住區、國家A級性能住宅、康居示範工程項目等評定以及企業評先評優。
(七)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開發企業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納入信用預警,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等級差監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扣減信用分數達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不良信用記錄達5次(含)以上的;
(三)發生一次性扣減信用分數5分以上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開發企業新申辦開發資質、申請開發資質延續、取消暫定或升級的,在資質審查期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和市(縣)行業監管意見,對信用失信的開發企業資質申請予以從嚴審核。
新申辦資質的開發企業應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企業註冊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的市(縣),應按照本辦法對開發企業原有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予以調整,原有信用信息記載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