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山東商會

陝西省山東商會

陝西省山東商會是由山東省在陝投資企業及在陝的山東籍人士所創辦企業組成的、以自願參加為原、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團組織。在山東、陝西兩省政府大力支持下,商會於2006年4月7日召開成立大會。經陝西省民政廳核准,於2006年6月26日正式批准登記(陝民許準字(2006)第88號)。2007年4月8日,山東省常務副省長王仁元,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鞏德順、鄧理,陝西省副省長吳登昌在西安共同為“陝西省山東商會”揭牌。

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規和有關政策,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山東、陝西兩省經濟交流與合作。加強山東企業間的聯絡、溝通,搭建合作平台,組建山東企業“艦隊”,共同參與西部大開發。積極提供投資、招商信息,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同時,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山東客商的合法權益。加大會員間的服務力度,真正把商會辦成山東客商之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山東商會
  • 成立時間:2006年4月7日
  • 登記時間:2006年6月26日
  • 位於省份:陝西省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陝西省山東商會是由山東省在陝投資企業及在陝的山東籍人士所創辦企業組成的、以自願參加為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團組織。在山東、陝西兩省政府大力支持下,商會於2006年4月7日召開成立大會。經陝西省民政廳核准,於2006年6月26日正式批准登記(陝民許準字(2006)第88號)。2007年4月8日,山東省常務副省長王仁元,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鞏德順、鄧理,陝西省副省長吳登昌在西安共同為“陝西省山東商會”揭牌。

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規和有關政策,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山東、陝西兩省經濟交流與合作。加強山東企業間的聯絡、溝通,搭建合作平台,組建山東企業“艦隊”,共同參與西部大開發。積極提供投資、招商信息,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同時,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山東客商的合法權益。加大會員間的服務力度,真正把商會辦成山東客商之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的名稱:陝西省山東商會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 :
陝西省山東商會是由山東省在陝投資企業及在陝的山東籍人士所創辦企業組成的,以自願參加為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 :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規和有關政策,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山東、陝西兩省經濟交流與合作。加強山東企業間的聯絡、溝通,搭建合作平台,組建山東企業“艦隊”,共同參與西部大開發。積極提供投資、招商信息,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同時,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山東客商的合法權益。加大會員間的服務力度,真正把商會辦成山東客商之家。
第四條 商會的管理上級 :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山東省政府駐西安辦事處的指導。
第五條 商會地址 :
西安市碑林區南二環79號廣豐國際大廈二區8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
1、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大政方針;
2、開展信息技術交流,進行市場調研,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和服務;
3、組織招商引資、項目中介、商務合作和市場開拓;
4、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為會員單位辦實事、解難題;
5、開展業務知識培訓,建立人才網站、經濟信息網站;
6、豐富文化生活,開展有益於心身健康、增進友誼的活動和福利事項,更
好地為會員單位服務。
7、不斷增強商會的“造血功能”。
8、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9、組織山東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10、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基本條件 :
1、承認本會章程;
2、以自願為原則在商會領導下自覺參加商會各種活動;
3、自覺交納會費;
4、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5、在陝西省投資或經營的山東企業;
6、合法經營,業績良好,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7、熱愛商會,互相幫助,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8、未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出入會申請,認真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2、經商會秘書處考察和會長辦公會審核,方能入會。
3、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商務活動;
3、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及商機,優先與商會或會員從事經貿合
作。
4、對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商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商會名譽和聲譽;
3、認真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積極向商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商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6、向商會反映會員關心的情況,提供招商引資和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商會通告後要收回會員證。
會員若一年不繳會費,無故不參加商會的活動(沒有說明原因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行為,一經查實,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責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運行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商會各項機構開展工作;
8、重大事項的落實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常設機構為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無召集上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可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會長辦公會其它組成人員召集;情況特殊,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民眾中有較大影響,秉公辦事,工作能力較強;
3、其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工作熱情、樂為民眾辦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經會員代表大會決
定通過;秘書長由會長提議,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認可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協定、契約和有關重要檔案。
4、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按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加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聘請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的老領導和熱心為魯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主持日常工作,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商會管理層人員、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4、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
1、會員會費;
2、各界捐贈;
3、屬下企業管理費、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開支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人員調動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商會的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須接受上級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商會的發展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商會常設監察機
構,與理事會並立,獨立行使監察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兩人,監事不得兼任理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二)監督會員大會選舉或罷免程式的有效性;(三)監督檢查商會財務工作;(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如自行解散或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商會經社團的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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