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意在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號
  • 實施時間:2006年9月1日
  • 機構: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號
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袁純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詳細內容

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後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尾礦庫安全評價、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後再利用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尾礦庫的安全狀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進行審批;
(四)監督檢查尾礦庫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尾礦庫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七)組織尾礦庫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對為尾礦庫安全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含100萬)立方米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託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託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
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要落實責任,限期整改。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全省重點尾礦庫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4個月、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尾礦庫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防汛期間,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尾礦庫進行安全專項檢查。
第六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的,不得施工。
總庫容100萬 (含100萬) 立方米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甲級礦山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安全評價應當由具備非煤礦山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施工應當由具備二級(含二級)以上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建設單位提出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以及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原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八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其安全設施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申請尾礦庫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四)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五)監理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和施工監理報告;
(六)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七)礦長(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在尾礦庫潰壩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內,不得批准建設新的居民居住區。
對尾礦庫下游已有的居民居住區,當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勘察,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定尾礦庫對居民居住區是否構成危害;構成危害的,當地政府應當組織居民進行搬遷。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尾礦庫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尾礦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生產經營單位在尾礦庫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的尾礦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設定和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按照批准的設計能力排放尾礦;
(五)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
(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尾礦庫應當配備5名以上專職作業人員進行日常管護和作業。
設計庫容在100萬(含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尾礦庫應當設定專門管理機構或者配備2名以上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設計最終壩高的1/2—2/3高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的勘察,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驗證現狀及設計最終壩體的穩定性,確定相應技術措施。
對已經投入生產運行但未按規定要求設計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必要的勘測和壩體穩定性分析,重新設計並按要求整改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建立完整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周組織一次尾礦庫安全專項檢查。
尾礦庫安全檢查應當嚴格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防洪安全檢查、尾礦壩安全檢查、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等。
第十四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原生產經營單位不存在的,由原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出資人不明確或者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尾礦庫閉庫後,必須做好壩體以及排洪設施的維護,不得儲水;
未經設計論證和批准,不得重新啟用或者改作他用。
尾礦庫閉庫後,嚴禁在尾礦壩和庫內亂采、濫挖、修建建(構)築物以及進行違章作業。
第十五條 正在使用的尾礦庫進行回採再利用、經批准閉庫的尾礦庫重新啟用或者改作他用時,必須按照尾礦庫建設的規定進行技術論證、工程設計和安全評價。
對正在使用的尾礦庫或者對閉庫尾礦庫進行回採再利用的,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規劃在庫內進行回採和排沙、排水;
繼續使用原尾礦壩和排洪設施的,不得影響原尾礦壩和排洪設施的安全。
尾礦庫再利用生產完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尾礦庫閉庫的規定,進行閉庫。
尾礦庫超設計庫容排放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實施閉庫。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尾礦庫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止尾礦庫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尾礦庫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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