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於1995年2月6日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14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第3次修訂。該《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3月18日
  • 發布文號:第176號
基本信息,修改決定,辦法,

基本信息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務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10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
二、對下列1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失效。
…………。
三、對下列6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
4 對《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個人開辦幼稚園,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登記註冊證書。”
…………。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規章條款項順序編排後重新公布。

辦法

陝西省實施《幼稚園管理條例》辦法
(1995年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11年2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2年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訂;根據2014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第3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管理,提高幼兒保育、教育質量,根據國家《幼稚園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含三周歲)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各類幼稚園(班)。
第三條 幼稚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幼稚園的管理工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稚園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幼稚園保健工作的監督、測查,其所屬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幼教管理職責分工的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稚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訂幼稚園的發展規劃,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各類幼稚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舉辦幼稚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幼稚園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
(二)辦園經費有可靠來源;
(三)有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和適應兒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園舍和設施。
第七條 城鎮幼稚園和地處農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幼稚園,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登記註冊證書。
已經登記註冊的幼稚園,因故停辦或變更名稱、類別、隸屬關係,應向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八條 個人開辦幼稚園,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登記註冊證書。
第九條 幼稚園在舉辦期間,應當定期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報送統計表。
第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幼稚園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幼稚園的隸屬關係,申報列入主管部門基本建設計畫。
建設行政部門在城鎮新建和改造居民區時,應當統籌規劃與建設同當地居民人口相應的幼稚園。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舉辦的幼稚園面向社會開放,吸收非本單位子女入園。
第十二條 幼稚園實行按質劃類,按類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辦理。禁止亂收費。
幼稚園收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幼稚園的經費,主要用於保育、教育方面的開支以及支付維修或改建、擴建幼稚園的園舍與設施等費用。禁止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
第十三條 幼稚園園長與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幼稚園園長由舉辦幼稚園單位或個人聘任,並向幼稚園的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幼稚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稚園園長聘任,也可以由舉辦幼稚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十四條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單位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園的工作。園長在受聘期間,應當接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幼兒教師的培訓工作,實行分級培訓。省國小(幼兒)教師培訓中心及設區市、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負責幼兒教育管理幹部、園長和幼兒老師的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嚴禁使用全日制國小教材對幼兒施教。
第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保教人員交接班制度,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幼兒食物、藥物中毒,患傳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幼稚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當全面檢修一次,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安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稚園,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生辦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質量低劣的;
(四)不執行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造成幼兒燙傷、摔傷等輕度損傷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幼兒重傷、殘廢或死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施的,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附設在普通國小的學前幼兒班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