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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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十六號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已於2019年5月30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5月30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由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慈善行業組織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慈善文化,借鑑國際先進慈善文化成果,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陝西慈善周”。
第九條 鼓勵興辦慈善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提升慈善組織發展能力。
第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設立。
鼓勵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並符合慈善組織法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法定條件的,可以經由其提出申請,同步將該非營利性組織登記為慈善組織。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設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
慈善組織應當對重大慈善項目立項和變更、重大投資方案制定和變更、捐贈財產用途變更等事項,按照慈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遵守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和監督制度,按照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可以憑標註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省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慈善組織註冊登記和開展慈善活動、信用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及時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其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辦事機構負責人名單,公開募捐的方案,公開招募志願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評估結果等信息。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定期在其網站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一)募捐財產的數量、種類、使用和剩餘情況;
(二)慈善拍賣、信託、投資收入和使用情況;
(三)慈善項目實施以及開展其他重大活動的情況;
(四)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救助的原因、效果;
(六)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計畫;
(二)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
(三)使用本組織賬戶;
(四)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民政部門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受理,予以備案後向社會公開;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慈善組織在十日內予以補正。
為同一募捐目的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合併備案。公開募捐活動進行中,募捐方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慈善組織應當在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補正並說明理由。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同時將募捐方案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以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除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十日前,向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慈善組織通過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項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
網際網路信息平台在提供公開募捐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在顯著位置公布慈善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台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履行相應信息公開義務。
第二十二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提出並符合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活動範圍的合作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幫助。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合作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鼓勵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
第二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等多種形式開展捐贈。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不得假借慈善名義推銷產品。
第二十七條 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屬,因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
求助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求助獲得的款物應當用於求助目的。
慈善組織或者求助人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等單位接受個人求助或者對其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提示,告知其信息屬於個人求助行為。
第二十八條 個人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慈善事業相關表彰獎勵的,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者慈善組織對其救助申請,應當優先給予救助。
第二十九條 設立慈善信託,應當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條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信託契約、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
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檔案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二)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向其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受託人管理和處分慈善信託財產,應當按照慈善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依法向委託人和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慈善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
受託人除依法取得信託報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不得將慈善信託財產轉為受託人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慈善信託檔案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
根據慈善信託檔案的約定或者經委託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託人、信託財產,或者變更受益人範圍及其選定程式和方法等信託事項。
按照前兩款規定變更受託人或者信託事項的,受託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慈善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後,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慈善信託設定信託監察人的,清算報告應事先經監察人認可。
第三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三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
慈善組織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六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
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在捐贈財產使用前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無法聯繫到捐贈人的,應當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時間不少於六十日。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於賑災項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於相關慈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慈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與受益人簽訂資助或者服務協定。
慈善組織對受益人的資助或者服務目標已經實現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定,受益人或者其委託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將剩餘資助財產退還慈善組織。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慈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委託有服務專長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慈善服務。
第三十九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保護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保障受益人、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服務開展宣傳報導,涉及具體受益人、志願者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
第四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招募的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慈善服務信息公示、服務協定簽訂、意外風險告知、志願者實名登記、志願服務記錄、專門技能培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慈善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慈善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並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社會救助站(點)、社區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推進基層慈善綜合服務,為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以及其他慈善活動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三條 鼓勵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個人通過捐贈財產、提供服務、設立慈善信託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的,可以依法委託慈善組織進行財產和項目管理或者依法設立慈善信託。
第四十四條 省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台,提供法規政策宣傳、慈善組織培育、慈善需求發布、慈善項目推介等綜合性服務。開展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等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健全統計指標體系,提高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慈善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慈善信息指標體系、信息統計和信息發布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費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等事項時,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慈善組織實施的救助項目,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其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慈善事業的理論研究、組織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方面的人才培養。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興辦符合標準的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等社會服務場所,並依法給予政策扶持。
慈善組織興辦的學校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社會服務的場所,其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五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並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新聞、出版、金融、財會、審計、法律服務等機構在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相應服務時,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第五十一條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鼓勵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培育青少年助人為樂、扶貧濟困的道德風尚和社會責任感。高等院校可以將慈善活動納入社會實踐項目。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善典型,傳播慈善文化,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支持、參與慈善活動。
第五十二條 省民政部門建立本省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有違法行為或者違背慈善行業自律規範的,記入信用記錄檔案。
省民政部門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扶持、政府購買服務、評比表彰的參考依據。
慈善組織信用記錄、慈善組織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鼓勵社會公眾、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違法開展公開募捐以及慈善活動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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